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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法律服务模式探析

2019-05-17 10:02:15 姜先良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从过去主要主张附带民事赔偿权利,扩展到可以充分参与刑事指控,相当于“第二公诉人”的法律地位,诉讼代理的律师服务由此得到更多关注和重视。笔者拟结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及司法操作经验,对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的法律服务模式进行分析,敬请业内人士批评指正。

一、刑事被害人代理法律服务之内容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办理流程,刑事被害人的诉讼代理服务内容主要体现为五个程序阶段和三大服务内容。五个程序阶段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追缴(附民);三大服务内容包括:刑事报案、庭审控诉和挽回损失。如下图所示:

上述服务内容的法律依据是:

(一)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这是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报案阶段法律服务的基本依据。

在立案阶段,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自行调查或者指导被害人收集证据并固定;

2)撰写刑事报案材料;

3)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报案材料;

4)和侦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推动成功立案。

(二)侦查

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是积极提供有助于侦查机关破案的证据线索,除了报案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外,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积极提供其他可能的线索,为侦查工作提供持续性的帮助。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第26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同时对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并记录在案。

据此,在侦查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为侦查工作提供有效帮助,包括证据的收集整理、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提供。随着未来电子证据的日益重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类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诉讼代理人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对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准备质证意见;

3)积极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线索,帮助侦查机关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4)向侦查机关提出是否附带民事赔偿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听取并记录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意见。

据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就案件的刑事指控部分与检察院沟通,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

3)针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不能接受的,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4)将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新的财产线索继续向检察院提供,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5)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如诉讼请求有新的变化,及时告知检察院记录在案。

(四)案件审理

在案件的一、二审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156、157、159、160、180、182条之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行使陈述权、发问权、质证权及举证权,这是和公诉人、辩护人对等的权利。虽然司法实践中上述权利的落实还很不到位,但在笔者前期参与的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代理人上述权利的行使均得到了法庭的充分保障,对于还原该案的犯罪事实真相、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和量刑发挥了重要作用,凸显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独特的重要作用。

据此,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本着还原事实真相的原则,详细准备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确保庭审中进行有效发问;

2)本着完善公诉人指控犯罪证据体系的目的,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3)本着强化犯罪指控的目的,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4)本着强化犯罪指控的目的,围绕指控的罪名和量刑问题进行举证,完善证据体系;

5)代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6)继续向法院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新的财产线索,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7)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向检察机关请求提起抗诉。

(五)财产执行

关于刑事判决财产内容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内容的执行,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完全依赖司法机关的工作。这种观点是对现状的总结,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准确。事实上,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判决执行,没有丝毫区别;至于追缴被告人财产退赔被害人的判决,同样是相对独立的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不仅组织上由执行机构负责,而且明确刑事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要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程序。换言之,当刑事判决生效后,关于财产的判决内容,较之主刑的执行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程序。如果我们简单地认为它是附属于主刑的,就很难真正重视这项工作,无法重视被害人真正关注的实际利益,这直接影响诉讼代理的质量和效果。

在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和财产追缴阶段,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对案件整体执行工作提出思路,引导被害人积极参与,为司法机关的执行提供支持;

2)积极发挥被害人的力量,持续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积极帮助整合资源,参与司法机关对有关重大财产的重组、盘活执行的方案;

4)针对执行财产遭遇的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代理被害人发表意见。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之实务要点

前述有关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服务内容,其要点可归纳为下图:

同时,从律师接收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业务的角度,上述服务内容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三部分:一是刑事报案;二是参与庭审、三是判决执行。之所以分成三部分,是因为它们的工作相对独立,而且对于被害人具有独特的意义。

在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上,针对上述三部分的服务内容,可以签订两个专项代理合同:一是关于刑事报案的专项服务合同,这一合同涵盖“报案”和“侦查”两个阶段;二是关于刑事被害人代理的专项服务合同,这一合同涵盖“审查起诉”、“案件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阶段。此外,结合笔者对刑事被害人代理工作的认知和经验,为确保代理工作取得实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做好被害人维权咨询。随着各类金融犯罪案件尤其是群体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大量发生,对群体被害人做好维权咨询显得非常重要,这是能否实现委托的重要前提。作为律师,不仅要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还要注意沟通方法,一一回应答复是不可能的,要注意引导被害人推选代表进行沟通,还可以采取书面通告方式进行统一答复,这样既能提高效率,还能确保意见的权威性。此外,作为律师,保持沟通的耐心和毅力,是最为重要的。

二是要确立刑事侦查思维。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从侦查机关的角度去思考案件,对于还原案件真相具有重要意义。刑事侦查思维是从案件发生、发展到结束的全过程思维,代理人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应当确立侦查思维去积极发现和整合证据线索,一方面引导被害人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也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了有力支持。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不是公诉人,他无需考虑无罪或罪轻因素,为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坚持有罪推定思想,积极为加强犯罪指控做工作。

三是要加强庭前的沟通。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庭审中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笔者的深刻体会是庭前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非常重要。沟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强化庭审效果,为此得到公诉人和法庭的充分理解。同时,通过与审判机关的沟通,我们可以及时反映被害人在犯罪指控和财产追缴方面的意见,为法庭全面把握案情、及时追缴财产提供充分的参考依据和线索。

四是要做好合理的分工。对于涉及群体性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往往不止一个,被害人可能各自委托代理人。这种情况下,如果各代理人之间不做好沟通,求同存异,做好庭审分工安排,就可能适得其反,不断被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抓住漏洞,严重影响诉讼代理人作用的发挥。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法律服务模式,其实质是关于自然人或法人在风险防控方面的法律服务产品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对企业还是自然人而言都是重大权益保护工作,在未来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将日益凸显其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