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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电维修公司与某某集团公司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10-28 17:45:59 卢云律师 进入主页

案情简介

多年以来,某某机电维修公司一直为某某集团公司提供设备维修、技术改造服务,在以前年度,尽管工 程款给付也存在迟延,但在施工结束后尚能逐步给付。2008 年 1 月和 4 月,某某机电维修公司再次与某某集团公司签订两份设备维修、技术改造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机电维修公司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任务。合同书 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改施工内容、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给付方式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在某某集团公司预付工 程款 20 万元之后,某某机电维修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某某机电维修公司先后出具了收取工程进 度款 100 万元的收据交付某某集团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某某集团公司以资金紧张、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等 为由一直未给付工程进度款。相关工程于 2008 年 6 月 2 日进行竣工验收,证明合格,但某某集团公司始终未清偿债务。某某机电维修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清偿工程款1566878 .4 元,并承担五年的债务利息 592280 元,合计给付 2159158.4 元。

焦点、思路与代理意见要点

被告方辩称,合同内工程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完成的,而不是原告独立完成的;已经给付原告工程款 100 万元。由此,下述问题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1)两个技改施工合同的标的工程究竟是由承包方完成的,还是由 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完成的;

(2)发包方已给付的工程款究竟是 100 万元,还是 20 万元;

(3)在合同约定范围之 外,是否存在承包方额外承担劳务而应当增加的费用;

(4)发包方是否存在逾期给付行为,逾期给付的债务利息应当如何结算。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被告方自行编制书证,并串通原告方原下属工作人员出庭提供虚假证言,“证明”合同内工程“是双方共同完成的”;二是承包方出具了 100 万元收据,但却没有收到相应的工程款。被告方恶意抗辩,使得本案诉讼异常艰难。

本案在由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乌民初字第 17 号民事判决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 审判决,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内民终字第 1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似乎形势对本方并不利。尽管在原审中代理律师的工作已经很扎实,但在恢复一审程序后,本所承办律师没有满足于 在原审工作的基础上固步自封,简单地重复原审的诉讼思路,而是重新审定诉讼请求,重新系统梳理证据, 对原审代理意见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和细化,针对对方的抗辩观点和提出的反证,进行更为深入的辨析,提出 了更为缜密、犀利和直接的批驳意见。重新撰写代理词达两万多字,对己方诉讼主张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对 被告方提出的抗辩意见进行了有力的批驳,使自己一方的代理意见全部得到法庭的采纳,本案代理取得了全面胜利。

裁判结果与体会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民初字第 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某某集团公司支付原告某 某机电维修公司工程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共计 2039939 元。本方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支持。由于我们代理本案思路正确,工作细致,付出了浩繁的劳动,所以尽管本案一波三折,诉讼过程异常艰辛,但最终取 得了卓有成效的代理效果。本案裁判也体现了审判人员驾驭复杂案件的功力,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透过现 象探究本质,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债权的司法价值追求,体现了维护社会正义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