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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涉嫌强奸罪存疑不起诉一案

2020-05-09 15:59:36 张彦律师 进入主页

【案情简介】

嫌疑人郑某,男,43岁,系浙江省杭州市人。

2017年11月7日,被害人徐某报案称:2017年11月7日22时许,在延庆区延庆镇蓝山水某小区内,其女友王某被郑某强奸。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强奸未遂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犯罪嫌疑人郑某主观上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郑某客观上实施了强奸的行为。

三、现有客观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定案依据。

四、本案存有大量疑点。

【处理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郑某存疑不起诉。

【裁判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

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案件评析】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WZ10867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中“02号检材为被害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表述否定了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生殖器曾接触其阴部的陈述。

该鉴定意见中“01号检材为混合结果,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的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2017年12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盖章,民警签字的工作证明记载的内容,前述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是被害人自己到卫生间内自行提取,而提取过程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场,更无人监督,证明此份检材的提取程序、提取主体违法,所取检材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在此基础上所做鉴定意见,自然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被害人两次询问笔录所陈述的内容与音像资料的监控视频以及被害人案发时话单通话记录,与正常的时间逻辑不符,不能作为有罪的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