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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0-03-24 16:52:29 周旭东律师 进入主页

郝秀凤 律师\ 周旭东律师(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把“和谐”纳入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而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愈来愈受到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和因素。

一、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覆盖率低,缺乏日常管理的有效手段和措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不多,许多企业仅仅与部分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近年来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复杂、派遣单位、受派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三者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不清晰。推行劳动合同制工作中存在的这些缺失,不仅影响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确立,同时也影响了企业与职工依法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权利行使,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企业内部分配不尽合理,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堪忧。

企业内部分配差距日趋拉大,生产一线职工的收入偏低。据调查,企业增资和提高工资的对象集中于管理层、骨干层。工资分配关系上,已明显向管理层、骨干层倾斜。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是高层管理人员的1/4、中层管理人员的1/2左右。关于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据江苏省常州市总工会民管部对该市125家企业工时制执行情况的调查,职工加班加点的占86.64%,其中职工季度最长工时达1086小时,超过法定季度总工时580小时。意味着职工三个月不休息,且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有些企业对职工加班超时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职工危害隐患较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亟待加强。

一是职工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二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盲点”多。据江苏省常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目前该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有7000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达15万余人,职业病种类60多种。近三年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仅1516家,接受职工健康检查的职工人数累计仅6万余人。约有78%的企业和60%的职工对职工危害认识不足,防治意识薄弱,职防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不到位、职防监督手段措施不到位,给职工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三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呈滑坡趋势。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四)职工队伍不够稳定,一线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

职工队伍不够稳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熟练工流动性大。纺织、服装行业更为突出,职工流动性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短期化,用工不规范,以及连续的超工时、没有休息日和收入低是重要因素。另外企业在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仍不乐观。许多企业对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均未交纳。

(五)劳动纠纷频发,少数企业劳资矛盾相对比较突出。
近年来,劳动纠纷、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劳资矛盾显现,有些表现得比较激烈。一些企业因终止合同、解除合同和报酬问题,引发了职工集体上访、闹事事件,有的甚至影响了交通、影响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有的外来务工人员为向企业讨回拖欠的工资,发生了跳楼、爬塔等严重事件。劳动纠纷、劳动争议的增多,给社会造成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二、产生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问题的主要原因

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关系双方对和谐劳动关系的认识不足。

一些企业经营者把职工视作雇佣者,片面认为:企业是我办的,我怎么说你怎么干我怎么定你就得授受,你不愿意就走人。没有把职工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居高临下,缺乏法制、民主意识、平等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而许多职工则单纯地把挣钱谋生作为进厂工作的唯一目的,存在着雇佣观念,缺乏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前途、发展紧密联系的责任意识。

(二)劳动力供需矛盾缺乏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

从本质上讲,协调劳动关系要靠市场机制的调节。由于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大批外来工人员进城、农村失地农民的增加,以及大量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等因素,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另外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择业观念陈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就业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三)政府监督管理工作尚有缺位。

由于劳动关系的急剧变化,并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新旧矛盾的交织阶段,协调劳动关系的监督管理体系尚处在探索实践过程之中,各项工作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比较薄弱。对企业签订劳动书面合同的情况不清,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尚缺乏规范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二是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不大、空白点多。三是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社会保障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主要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行政规章来调整,缺乏强制性措施;四是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五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还不健全,办案效率相对较低,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六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还未体现。 

(四)工会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一是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缺载体。许多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相当一部分职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工会组织得到有效维护;二是职代会制度不完善,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相对薄弱,有效维权机制尚未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的利益受制于企业主,很难做到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对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组织保障。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企业的发展、经济的振兴息息相关。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加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应强化企业党组织建设,着力提高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领导力。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要提高职工收入、扩大职工参保面、提高就业率作为重要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职工工资增长尤其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利润增长相挂钩,不断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确保职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劳动执法环境,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劳动法》、《劳动和合同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全面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合力。当前,要高度重视社会和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强化推进集体合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措施,针对突出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缓解突出矛盾。

(二)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矛盾,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劳动关系、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调节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必须改善劳动力供需状况。建议政府要抓住机遇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在加快我市制造业基地建设中,不断扩大就业岗位,在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在发展中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力;加大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力度,大力发展社会办学,切实加强对企业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改善职工队伍的素质结构;积极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变依赖延长工作时间、加大劳动强度、压低职工报酬的原始积累方式;依法严肃处理侵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行为,缩短职工劳动时间,确定劳动定额,从政策上大力支持和鼓励自主创业。

(三)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法制为基础的工作体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靠制度的安排、体制的保障和法律的支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

1、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企业用工。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促进劳动关系良好运行以及预防、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对劳动合同的续约、签订、解除、终止实行全程监控动态管理。

2、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互赢。要以推行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重点,完善合同内容,规范平等协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专业指导队伍并搞好业务培训,加强指导,强化对企业履行情况的检查督促。

3、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深化厂务公开,落实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各项权利。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代会制度,赋予职代会应有的职权;公司制企业要积极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多种民主管理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落实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切实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完善由政府、工会和企业参加的“三方”协调机制尤为重要。切实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职能、协调原则及协调方法和程序;明确“三方”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规范运行机制,提高“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效能。

5、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达标活动,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平台建设。企业是劳动关系存续的载体,也是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基地。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企业。要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作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达标活动为目的,引导和组织更多的企业参与这项活动。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达标创建活动,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6、切实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针对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加强对企业工资的有效调控,规范企业劳动定额的确定办法;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执法人员,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劳动争议三方仲裁原则,提高争议处理的效率,按照“公正、效率”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探索仲裁机构的合理设置问题。贯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整机制,探索企业及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新机制。

(四)加强各级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进一步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在协调劳动关系,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加快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工会的步伐,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不断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手段和方法,建议有条件的地方,采用由上级工会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工会主席的做法,不断创新、逐步完善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方法和制度,努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舆论宣传,确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思想保障。

“自愿、平等、协商”是市场化领域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企业依靠职工创造性的劳动创造利润,促进企业发展;职工依靠企业的发展获得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劳资双方是利益的共同体,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双方利益,使劳动关系的改善与企业效率、企业发展形成互动,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职工利益中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更好合作,使企业劳动关系始终保持和谐稳定的发展态势,使“劳资合作、劳资两利”的价值观,成为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调关系的共识和思想基础。

作者介绍:

郝秀凤 律师

郝秀凤,女,1970年6月6日生,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法律硕士;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1996年开始任教于常州广播电视大学,同年于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2009年2月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

主要经历:

1995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2003年-2006年于苏州大学攻读法律硕士。

1996年10月-2009年2月任教于常州广播电视大学并担任法律教研室主任;

1998年-2009年2月于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2009年2月至今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

郝秀凤律师担任五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提供多渠道优质服务,树立预防纠纷为主的法律理念;承办案件几百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亿元;办理五十余起法律援助案件,其中苏某家庭暴力案被收入常州市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深入政府部门、社区、街道、区妇联、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常州监狱和企事业单位免费开办法律讲座六十余次,被《常州日报》、《常州晚报》、《常州电视台》、《旅游时尚》杂志等媒体广泛报道;担任女律师联谊会执委工作并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牵手妇联巾帼维权站,带头开展各项活动;学术成果丰硕,先后在《中国司法》、《法制日报》、《中国民营经济与科技》、《社科研究》等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撰写的论文先后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二十余项,并多次在中国法学会及市委政法委及法学会举办的有关论坛上交流。 

奖励:

2003年5月,荣获常州市教育局三等功    

2007年度    常州市钟楼区精神文明成果提名奖

2007-2008年度   民进常州市委优秀会员

2005         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论坛一等奖

2007年      常州市法学会论文一等奖

2009年      中国经济法三十年论文二等奖

2009年度    构建和谐常州论文研讨会二等奖

社会职务:
民进常州市委法律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常州市法学会企业法委员会秘书长、常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执委、常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常州市钟楼区关心下一代义务普法讲师团讲师、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讲师团讲师、常州市妇联特邀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