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媒体报道

钢铁意志铸就“黄金律师”——访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铁雁律师

2020-03-11 18:00:03 张铁雁律师 中国法律年鉴 进入主页


编者按

提起张铁雁律师,就不得不提他所代理的黄金国家赔偿案,2015年5月,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获得国家赔偿;2016年3月,陕西商人周振友等人19公斤黄金在被扣押18年后获得国家赔偿;2015年9月,甘肃刘孝奇、马学义11公斤黄金被扣押17年后获得国家赔偿;2016年12月,广东省公安厅某公安局扣押马哈比9公斤多黄金获得国家赔偿;2017年3月,广东商人陈锦友和山东人高传善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扣押9350克黄金23年后获得国家赔偿;2017年8月,西藏自治区那曲行政公署公安处扣押马五德等人58公斤(此案堪称新中国成立后最大黄金国家赔偿案)黄金获得国家赔偿……

张铁雁律师的名字似乎与全国各地的黄金国家赔偿案总有着某种联系,或许这也就是为何他被媒体誉为“黄金律师”的缘故了。

笔者以为,“黄金律师”之称对于张铁雁律师还有第二层解读,那就是张铁雁律师有一颗金子般的心。笔者了解到,张铁雁律师曾在吉林公安系统工作十一年,时常有当事人提及可否通过他疏通一下关系,但张铁雁律师对于这样的诉求从来都是严词拒绝,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通过关系来影响案件,可以不聘请他,他若接受委托,就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办案、依法辩护、依法维权,其他免谈。有人以为,这样的坚持可能会损失很多客户和律师费,但张铁雁律师对此却一笑置之。“我是一名律师,我要做纯粹的法律人,让一切都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这是我做律师的初衷和做人的原则,这种坚持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张铁雁律师掷地有声地道。这是多么有力的宣言!法律人就应该有如此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一颗金子般坚韧而勇敢的心。不办关系案的律师张铁雁在“宣誓”只忠于法律的同时,更获得了司法办案人员的极大尊重,获得了更多当事人的信任和信赖,全国各地的黄金国家赔偿案、重大刑事案、非法扣押名画文物国家赔偿案等等如雪片般纷纷来寻求法律帮助,希望张铁雁律师可以为其代理国家赔偿或提供刑事辩护。以至于笔者邀约前,张铁雁律师还在珠海办案,且赶上了2017年以来最强的台风“天鸽”。“我也算是个有故事的人了,人生路上可谓是历经风雨!”张铁雁律师戏谑道。其实笔者从后续的采访中才真正了解到张铁雁律师的风雨人生路,让我们静下来且品且读吧。

张铁雁 律师

1965年2月19日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刑法学),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3年11月至2000年10月,在吉林省首辅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0年10月至2006年8月,在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6年至今担任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至今,并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铁雁律师曾从事公安工作十余年、执业律师23年。业务专长为刑事辩护、再审刑事申诉案件、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国家赔偿,被媒体赞誉为“黄金律师”。

张铁雁律师的工作特点是: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工作严谨、细致、不畏困难,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尤其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为专长。其办理的一些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成绩显著,一些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国家赔偿案件成绩斐然。

其中尤以“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件”、“孙宝东等孙氏三兄弟涉黑再审案件”、“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公司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影响深广。此外,“黑龙江唐玉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经重审改判案”、“吉林柳河县魏利民犯寻衅滋事等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经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案”、“北京某著名高校学生陈某涉嫌赌博罪,被依法撤销案件一案”、“周宏鹏等34名被告人特大电信诈骗案,周宏鹏被判处无期徒刑,经重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甘肃刘孝奇、马学义11208克黄金被扣押17年国家赔偿案”、“河北省某县公安局扣押周振友等人19公斤黄金18年国家赔偿案”、“广东省公安厅某公安局扣押马哈比9350克黄金国家赔偿案”、“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扣押陈锦友、高传善9350克黄金23年国家赔偿案”、“西藏自治区那曲行政公署公安处扣押马五德等人58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违法扣押孙建龙两幅名画28年国家赔偿案”、“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违法扣押潘泽黄134件文物国家赔偿案”等均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张铁雁律师在应对繁忙的工作之外,还应北京师范大学和其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之邀,亲自上门传经送宝,带徒授艺,与法律同仁一同分享他成功的“秘诀”。

印象

轮廓清晰棱角分明的脸,一看便知他是个意志坚定的人,亦如他的性格,嫉恶如仇、黑白分明。年过五旬的张铁雁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经超过了30年,11年从警生涯,23年律师之路,从北方小城到首都京城,他用执着和坚守演绎着一个法律人不懈奋斗、努力拼搏的辉煌与梦想之路。现今的张铁雁律师已是律界前辈,刑辩界的大腕,尤其在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国家赔偿领域更是极具影响力的大律师。言语中透露着温和,温和中又蕴含着刚强与坚毅,对待青年人更是如长如师。他是一个对律师事业极其热情、执着且高度负责的人;他是一个对朋友极为真挚和热诚的人;他又是一个对恶势力、对强权敢于挑战敢于硬碰硬的人。或许,他的性格注定了他是要成为一名大案律师,成为中国当代“黄金律师”的吧!当然,他的律师工作不仅限于黄金案。早在2013年,代理于金龙46公斤黄金案及2015年,于金龙获得国家赔偿后(赔偿的黄金),笔者即欲采访张铁雁律师,但因各自忙碌,一直未能成行。2015年11月,轰动全国的孙宝东等三兄弟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提审的16名案犯中,有9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庭宣判无罪释放。据笔者了解,近10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对“刘勇案”曾亲自提审,对“聂树斌案”曾亲自提审,那么孙宝东等三兄弟案,最高院为何要亲自提审?可以肯定的是,此案应有极其重大、复杂的案情,且跨越年限较长等因素。我们一直关注该案的进展,直至当庭宣判。在这起案件提审的整个过程中,笔者也更加深入认识了张铁雁律师,于是再次邀约采访事宜。在一个秋高气爽的午后,我们开始了这次不同寻常的采访。

风雨人生路

张铁雁律师上世纪80年代毕业于吉林省人民警察学校(即为吉林警察学院的前身),毕业后即被分配到吉林公安系统,先后在治安、刑侦、预审部门工作,还曾担任公安干校教官。他的理想是有一天要当一名敢于报道事实与真相的记者或匡扶正义、追求公正的律师,所以工作之余的空闲时间他没有用在打麻将、唠闲嗑、喝茶水这样的休闲娱乐上,而是捧起了法律书籍,在法律的海洋里追寻着自己的梦想。

1993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即一举通过。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辞职,满怀激情地全身心投入到律师执业的工作中,从此也开启了他辉煌的从律之旅。到律师事务所正式上岗后,其间,他又报考了中国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刑法学),一边工作一边深入研究学习,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进发。2000年申请在京执业很快即获得批复,张铁雁的律师之路似乎走得越来越顺越来越有激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2年末,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医生告知张铁雁律师患了膀胱癌。2003年1月28日,张铁雁律师积极配合医生做了膀胱癌手术。医生告知他要多休息,然而,对于事业心、责任心超强的张铁雁律师根本没有将这次手术放在眼里,也没将癌症当一回事,在一边接受医生治疗的同时,也在积极努力地学习、工作,似乎癌症在他这里只是头疼脑热的小事。当然,事实也证明,肆虐的癌细胞遇到了内心更加强大的张铁雁律师,确实是遇到了“劲敌”,截止今日,张铁雁律师身体的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但距离那次手术已经过去了15个春秋。笔者惊叹之余,张铁雁律师又与笔者分享了两个他自身经历的“事故”,2009年12月29日,张铁雁律师与助理及司机,自长春至通化办理吉林柳河县魏利民犯寻衅滋事等罪案,返回途中,车行至辽源段,室外温度已低至零下近四十度,就在几人猝不及防之时,其所乘坐的丰田霸道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翻车,并连续翻滚数圈后翻了个底儿朝天才停下来,在翻滚的瞬间,三个人都以为这次估计是要“挂”了,而由于他们在上车后均系了安全带,在这次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中,三人均得以保住了性命,车接近报废,但人却有惊无险。第二天,略做调整后,张铁雁律师又开始着手办案,直至魏利民案由二审的19年有期徒刑,经再审改判为8年有期徒刑。2016年末在办理西藏自治区那曲行政公署公安处扣押马五德等人58公斤黄金获国家赔偿案后,自西藏返回的列车途径唐古拉山时,经常爬山锻炼一向对自己身体自信的张铁雁律师却出现了严重的高原反应,心想难道这次西藏之行要“亡我不成”?在经过几个小时的煎熬后,列车行至格尔木情况才略好转,而回到北京的张铁雁律师又恢复了生龙活虎的状态,开始进入为下一个大案辩护(代理)的征程中。似乎这些劫难,这些病痛,这些人生当中的风雨对于他来说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所热爱的律师事业,是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责,是他作为一名中国律师的责任和担当。

“黄金案”为何会有那么多?对话“黄金律师”张铁雁

概要

在二十多年的执业生涯里,张铁雁律师因为代理了系列“黄金案”,成了国家赔偿领域的“金牌律师”。甚至连张铁雁律师自己都有些无奈:“‘黄金’的光芒太过耀眼,以致当事人都忘了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突出的能力和以往取得的成就。”

2015年,因为成功替吉林的黄金生意人于润龙拿到了46公斤黄金的国家赔偿,张铁雁律师声名鹊起。“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也被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对推动国家赔偿案件的发展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非常积极作用。

于润龙案之后,大量追讨被公安机关违法扣押黄金的当事人慕名而来,让张铁雁律师自己都吃惊“黄金案”的存量竟如此之多。这些因法律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案件已成历史遗留问题,但又引出了国家赔偿的新法律难题。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标准比刑事案件,甚至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还要低,但办案的难度却不亚于一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张铁雁律师说,“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侦查机关的违法扣押、罚款和没收,而且时间久远,有的案件甚至连一张纸的证据都没有。”

在张铁雁律师看来,比通过申请国家赔偿为当事人追讨回本应属于他们的黄金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可能地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让“黄金案”、“珠宝案”、“文物案”等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少一些辛苦,少走点弯路。

他是“黄金案”专业户

赵伟主编:张律师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这次专访,作为公认的“黄金律师”,在此,您可否介绍一下代理“黄金案”的缘由?

张铁雁:我代理的第一起“黄金案”就是吉林的于润龙案。这起案件案发于2002年,从事黄金生意的吉林省桦甸市个体户于润龙驾驶车辆携带46公斤黄金,欲从长春运到深圳出售,结果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所携带黄金被扣押,此后于润龙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我介入此案时已是2013年于润龙经再审无罪,开始申请国家赔偿时,由于案情复杂,案件进展并不顺利。原办案律师知道我先后在吉林省的两个地区的公安局工作过,还以为可以通过我打通一些关系,可是这46公斤黄金价值1000多万元,怎么可能通过所谓的关系达到效果?

代理过程中,于润龙的性格比较直,他以为,法院已经再审判决他无罪,就可以直接依据无罪判决向当初扣押黄金的吉林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而我则认为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应该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事实证明这样的思路是正确的。

我们首先向作出有罪判决的吉林市丰满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46公斤黄金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依照法律程序,我们又先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和申诉,结果也都是维持原决定和驳回申诉。

这样的结果在我们的意料之中,也并非一个坏结果,因为我们想要的结果部分实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写到:“您(于润龙)的黄金是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吉林市公安局扣押和处理的,因此,您请求退还46公斤黄金应按照程序到吉林市公安局解决。”在我的请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给吉林省公安厅和吉林市公安局发出了司法建议,要求吉林市公安局对扣押申请人的46公斤黄金依法予以赔偿。

这就是我希望看到的结果,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和司法建议函都明确应由吉林市公安局进行赔偿,这样更合乎法律程序,也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

于润龙案申请国家赔偿成功后,全国各地的“黄金案”当事人纷至沓来,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甘肃、吉林、山东等金矿产区和广东、浙江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时间都在十年以上,有的已经长达二十多年。仅在2015年,我和我的团队就已经办理了十几起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找到我们的还有几十起。此外,类似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已经从黄金扩展到了珠宝、文物、字画等被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案件。

赵伟主编: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黄金案”?

张铁雁律师:“黄金案”是特定历史时期下特定制度的产物,其肇始于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其修订前的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始营业。

这意味着,未经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同时规定,违反此规定将面临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的罚款、没收等处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就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已属于合法行为。

而造成大量“黄金案”出现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即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执法机关越权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经营黄金制度的变更仅仅是“黄金案”申请赔偿的基础,我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当事人的确是在行政审批前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金,以后多年却一直没有进一步的司法处理。但2010年前,这样的案子还是申请不了国家赔偿的。

2010年《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必须要首先依法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的条件下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由此,那些案件没有起诉也没有判决无罪的当事人也能申请国家赔偿了。

司法改革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赵伟主编:这些“黄金案”扣押、处理的黄金动辄十几、几十公斤,关系一个人的身家性命,怎么可能出现长达十几年不起诉也没有判决无罪的情况?

张铁雁律师:这样的案件恰恰并不少见。比如我代理的甘肃岷县刘孝奇、马学义被扣押11公斤黄金申请国家赔偿案,两个人于1998年7月19日被甘肃省公安厅民警在兰州火车站抓获后,黄金被扣押,两个人随后被取保候审,从此再无司法进展。他们没有被起诉,扣押的黄金也没有返还,2015年申请国家赔偿成功前,17年来一直通过上访反映情况。

还有1998年4月1日被河北省某县公安局抓获的周振友、杨光明、高秀萍三人,也是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之后取保候审,此后的处理便没了下文,可是他们三人随身携带的19公斤黄金被扣押后,也是18年没有返还。这起案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完全通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努力固定了证据,才最终成功申请了国家赔偿。

实际上,按照修订前的《金银管理条例》,拥有对未获行政审批非法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权力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三个部门,它们可以根据违法情节进行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只有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才能介入进行侦查,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而没有没收等处罚权。

但我代理的这些“黄金案”中,却有公安机关直接作出没收处罚的情况,甚至于没收主体并非地方公安局,而是并没有处罚权的公安局内设部门。

赵伟主编:数量如此多的“黄金案”,也正说明在以往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在冻结、扣押、查封涉案财物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张铁雁律师:的确如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可是在于润龙案中,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的第六天就将扣押的46公斤黄金全部出售。而诸如周振友、杨光明、高秀萍19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河北省某县公安局也是在案发后的一周内违法出售了涉案的19公斤黄金。西藏自治区那曲行政公署公安处在扣押马五德等五人58公斤黄金案件中,也是在案发不久,在案件没有依法处理的前提下,违法将全部涉案黄金进行了处置。在我代理的其他案件中,有的侦查机关违法扣押了涉案文物,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侦查机关竟然声称早已将文物移交给了博物馆。

正因如此,此轮司法改革中,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可谓切中时弊。《意见》提到的“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这些举措将有力地规范办案机关的扣押行为。

国家赔偿案件的现状

赵伟主编:通过您办理这么多国家赔偿案件,对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现状有何看法?

张铁雁律师: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之多是以前不曾料到的,自从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件被媒体报道后,我和我的助手每天都会接到一些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咨询,也有相当数量的全国各地的当事人前来北京与我们当面商谈案件的有关问题。有一次我们团队在一天的时间里,共同接待了十七位来访者。尽管很疲劳,办案过程中也充满了艰辛,但我们还是要坚持,尽可能地通过法律途径帮助他们。

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在有关法律规定逐步完善的现状下,我们案件涉及到的赔偿义务机关领导及办案人员都能积极处理积压的案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了能够更稳妥地处理案件,领导带领办案人员到北京与我们协商,并最终促成案件的妥善处理。通过我办理的这些赔偿案件,我看到了国家法治环境的改善,使我更加充满了信心,尽可能帮助赔偿请求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化解社会矛盾,尽到一名执业律师的职责。

国家赔偿制度有待完善

赵伟主编:您办理了这么多国家赔偿案件,对于社会普遍反映强烈的赔偿金额标准太低的现象有何看法?

张铁雁律师:关于人身羁押的国家赔偿标准,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相应的赔偿标准也在不断提高。201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天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日后执行新的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称,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元;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

但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完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但其中的浮动空间较大。

以我代理的相关“黄金案”为例,吉林于润龙案最终予以返还原物,即46公斤黄金;甘肃刘孝奇、马学义等案则没有返还原物,而是按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的黄金市价,计算支付了赔偿金。

赵伟主编:您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同时又办理了诸多的国家赔偿案件,经过这么多的司法实务,您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哪些规定应该进一步予以完善?

张铁雁律师:实际上上述侵犯财产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就体现了《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我认为应该明确当无法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该具体如何进行赔偿。

其次,《国家赔偿法》只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但该法没有规定,如果十五日内相关部门没有支付赔偿金应承担什么责任,申请人有何救济程序。

在于润龙案和刘孝奇、马学义案中,申请人都遭遇了这样的窘境,最终是通过媒体曝光和上访等非法律程序手段,在得到了社会关注的前提下,才得到了解决。

再次,我认为《国家赔偿法》给赔偿义务机关留下的权力空间太大。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形式,有些作出违法行为的侦查机关为了规避责任,会故意作出错误决定,将原本应属于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作为行政赔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在行政赔偿程序中,遇到同样情形,赔偿申请人则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了一条救济渠道。同时,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没有同时规定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通过何种途径继续行使权利,这实际上可能变相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可能造成相应国家机关权力的滥用。

再比如,目前的国家赔偿程序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外,只规定了复议、申诉程序,缺少第三方监督,这不利于赔偿决定的公正作出。与此相关联的还有现行《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也并不明确。

最后,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国家赔偿业务的执业律师,我认为《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职责等规定还存在空白,在国家赔偿金额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下,相关业务正在朝着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赔偿请求人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法律也应该予以认可和完善。

△ 赵伟主编专访“黄金律师”——张铁雁

相关文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