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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辟蹊径的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案——刘万福律师事务所

2019-04-03 11:19:30 刘万福律师

【基本案情介绍】 

  这是一个上诉案件。江女士和茅女士系长期旅居加拿大之华人,考虑叶落归根,两人在奥体各购买一处房产并精装,期颐能安度晚年。不料两人所购的整体家具在安装后开始出现质量问题,远非当初购买时店家吹嘘的那般。家具开始倾斜,散发难闻的异味,经权威机构多次检测,存在大量问题,主要集中在甲醛严重超标,板材握螺钉力不足两项。江女士茅女士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家具商退货,但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因原告的特殊身份(长期旅居海外)导致原告对法律保持着过高的期待,而一审结果让两位老人无法接受。两上诉人家具合计不过四万余元,但一审为此花费的诉讼费及鉴定费、律师费已远远超过此数。两上诉人为了讨一个公道,也是出于对祖国法律的信任,坚决选择了上诉,并委托我所代为诉讼。

【案件分析】 

  因此案是一个上诉案件,需要通过我们的努力让二审法院改判,在司法实务中的难度可想而知。 

【思路突破】 

  一审法院纠结于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并以此认定原告败诉,代理人认为这种回避实体问题的审判方式,极为不妥。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为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因承揽合同不存在退货的情况,所以判决原告败诉。二审中,我们向中院详细阐述了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和适用范围,同时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过分纠结,而是直指问题的关键:原审适用法律有误,本案是因质量不合格引发的退货纠纷,应适用《消法》。而家具商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回避这一问题,认为家具行业不存在国家强制标准,因此就不存在标准,并在二审时提出“不存在标准,所以我们的家具都是师傅凭肉眼观察”。当时旁听此案的有一百多位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听此言论后都很诧异,不禁在旁听席小声议论。同时,鉴定报告也做出了一个荒唐的结论,首先认定讼争家具有多项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同时又表示,“产品一旦交付消费者后,不再做质量合格与否的认定”,等于是变相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经过我所律师的全面分析和论证,通过完整查阅了《标准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消法》、《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江苏申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后,得出结论:没有国家强制标准不能理解为没有标准。任何产品在组织生产时,必须有标准,否则违法。在没国家强制标准的情况下,应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行标和地标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和检查的依据,而绝非被上诉人所称的“凭肉眼”。结合本案,两次权威机构检测均检测出甲醛超标及握螺钉力不足。我所律师又进一步阐述:根据国标,握螺钉力是家具板材检测的基本项,而国标规定基本项只要一项不合格即可断定为不合格产品,加之握螺钉力是板材自身物理特性,不是简单的瑕疵,不能通过修理、补做来修复,只能“回炉”。因此,根据《消法》的规定,也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后撤销一审的错误裁判。为此,两代理人先后提交数十份书面材料至中院,以全面释明观点。

【承办结果】 

  在我所全体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的法官在经过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后,全面采纳了两代理人的意见,认为讼争家具为不合格家具必须退货,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后,两上诉人为表达感激之情,特制作两面锦旗送予南京中院及我所,其中送我所锦旗上书:“社会良知,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