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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不是机动车!也不是二手车!

2022-03-23 06:11:49 解得鹏律师 进入主页


     作者:解得鹏律师 联系方式:19806239838

  最近笔者主办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为所谓犯罪嫌疑人、收赃人李某某辩护,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沟通,最终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侦查机关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李某某无罪。案件的成功是多重因素的结果,案件涉及的赃物即叉车,今天主要讲一下叉车是不是机动车,是不是二手车。

   主要理由及依据如下:

    一、叉车不是机动车。侦查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当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明显违反规定时,可视为被告人应当知道”为依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但是该规定是针对“机动车”,即“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显然不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该规定不适用于叉车,不能以“没有任何手续”为由认定李某某“明知”。

   二、叉车也不是二手车,不在“机动车交易场所”交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1.叉车不是二手车。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从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书证看,该车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我国国家最新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对汽车有如下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据此,我们可能认为叉车属于汽车。但是该标准在“1范围”中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为在道路上运行而设计的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即汽车首先得是“在道路上运行的”,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是“为在道路上运行而设计”,故叉车也不是汽车。

   2.对叉车进行交易的地点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而叉车不属于此处规定的二手车,国家没有强制规定叉车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

   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叉车是机动车,是二手车,但是笔者通过查阅、比较、分析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发现,叉车不是机动车,也不是二手车。法律来源于现实,但是它确实不是现实那么简单,还是需要专业技能的,这就是法律的严谨之美。

  (下期讲一下该案的另外一个辩点涉及民事领域的”善意取得“,我们可不是靠一点取胜。)

   发布于 2019-11-11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