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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9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发布

2020-01-08 11:05:20 律界观察 律媒桥

北京律媒桥信息咨询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业务研究所、华南理工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郑州轻工业大学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会、环宇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蓝媒汇等单位联合发起“中律评杯”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今年已进行到第三届。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

2019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评选活动,评委会在广泛收集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最终确定了2019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现隆重发布如下——

01、周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辩护律师】

张铁雁、宋书国、张新宇、马烽、孙大伟,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晓伟,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延兴,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文芳,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民琴辩护人)

【案情简介】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5日指控被告人周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行贿罪,被告人关雅娟、徐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诈骗罪,被告人王玉琴、王安萍、王民琴、刘桂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被告单位通化市金球建材有限公司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2019年7月17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以被告周密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行贿罪,被告人关雅娟、徐琴、王玉琴、王安萍、王民琴、刘桂凤犯诈骗罪变更起诉。

2019年10月12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密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关雅娟、徐琴、王玉琴、王安萍、王民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桂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案件已过追诉期限,裁定被告单位通化市金球建材有限公司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终止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准确认定涉黑涉恶性质犯罪的典型案件。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但是,在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的过程中也必须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地对案件性质进行判断,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周密已经是60多岁的老人,关雅娟等其余6名被告人都是女性且年龄最小的也已经40岁。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来看,所谓的以周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怕就不具有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而且,也并无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被告人存在欺压残害百姓、为非作恶的行为。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以周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本案被告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缺乏根据。本案对周密等人是否涉黑进行了准确认定,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和参照意义。

02、闫文星合同诈骗案

【有效辩护】

郑晓静,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闫文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山西保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20日因原判刑期届满,被保德法院取保候审。保德法院原审一审判决闫文星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一万元,闫文星上诉,忻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保德法院再次作如上判决,忻州中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保德法院第三次判决闫文星两年罚金一万元,闫文星第三次上诉,2019年8月8日,忻州中院改判闫文星无罪。

  法院认定:原一审判决认定王彪采区无故不发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闫文星不是合同的签订人和履行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闫文星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认定闫文星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闫文星无罪。

【典型意义】

此案三年半六审,三次一审三次两审,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郑晓静律师认定无罪,一个又一个阶段,都提供法律援助,最终迎来无罪判决,十分艰难。该案的裁判要旨为:合同部分履行不能,不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的合同诈骗。该案对正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交易活动。

03、孙瑞杰职务侵占案

【辩护律师】

褚中喜、冯力,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孙瑞杰是原内蒙古绿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审理其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孙瑞杰无罪。宣判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重审判处尤其徒刑三年。2019年7月23日,呼和浩特中级法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孙瑞杰无罪。

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上诉人孙瑞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绿蒙公司资金人民币385.5万元,其中100万元已退还,其余285.5万元未退还,属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

【典型意义】

孙瑞杰的辩护人是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冯力律师,他们指出:就此案指控的所谓挪用资金,公诉机关必须证明:每一笔指控是否孙卫东实施或安排?是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了,还是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了?有哪些具体的证据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每一笔款项,均发生在公司之间,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无公司帐薄,如果接收款项的浩天公司或楚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没有证明任意一笔款项为孙某东或其他自然人借用公司账户收款,那么“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就不能成立。

此案一波三折,本来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有罪,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无罪。当事人和律师一起坚持无罪意见是此案成功的关键,尤其在“认罪认罚从宽”日益被广泛使用的今天,对于法定刑期不长的有罪指控能否坚持无罪辩护,显得越来越重要。

04、李志强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李长青,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2018年2月8日指控,李志强谎称自己开设了唐山鑫马商贸有限公司,并虚构该公司与唐山市开滦中润煤化有限公司有煤炭购销合作,以发焦煤需要资金为由,寻求与被害人李某进行合作。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李志强与被害人李某在唐山市路北区龙泽路与朝阳道交叉口一茶楼内签订合作协议,被害人李某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6月3日及7月7日和7月8日按照李志强的要求,将合作投资钱款人民币4329元分四次汇给了李志强,李志强收到该款项后将钱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

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李志强以给被害人李某分配利润的形式,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635万元,路北区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李志强的刑事责任。

李志强辩护人、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认为:李志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目的,李志强后期不能偿还借款系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并非主观想赖账。被害人李某并非实际出借人,此案放贷过程不符合常理,在案合伙协议与言辞证据不符,与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董某春等七名证人的证言和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案资金来源不明,是典型的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

2019年10月3日,路北区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19年11月1日,路北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典型意义】

此案辩方的立场是“双方之间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也就是合伙协议关系“不存在,则是对指控基础釜底抽薪,有罪指控荡然无存。辩护律师穷尽一切办法打掉控方核心证据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方法不科学,伪科学,并未经有关部门认可和行业公认,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发表专家质证意见,否定了控方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利用微博发声、引起媒体关注、民意关注、利用舆论良性监督,为推动案件解决起到了一定作用。

05、王红兵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康君元、尚洁,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山西省怀仁县云海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与怀仁县政府于2013年签订协议书,由怀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红兵为法定代表人)开发“金沙滩民俗文化美食娱乐城”项目。时至2014年下半年,怀仁县怀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资金突显紧张,导致经营困难,项目停滞。王红兵开始在社会上筹措资金,解决工程实际困难。2015年10月,李某某与王红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李某某与祝某某签订了分包合同。总包合同中约定李某某需要向王红兵缴纳3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实际由与祝某某合作养老院项目的王某和张某某某出资160万元。

后来,祝某某发现李某某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青岛同三公司的资质早已于2005年被吊销,祝某某认为李某某对其进行诈骗,遂于2016年1月1日报案。次日祝某某与王红兵签订养老院项目的分包合同,并且之前祝某某一方缴纳的160万元保证金抵顶到合同约定本应缴纳的300万元保证金中。在后期的施工过程中,该分包合同未实际全部履行。王红兵前后共计收取158.998万元,将其中的80万元支付了一期工程准提佛母项目的工程安装费,部分用于支付了劳务费等。

2017年5月9日王红兵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于2018年1月30日提起公诉后,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王红兵无罪。

【典型意义】

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康君元、尚洁律师担任王红兵的辩护人后,紧扣合同犯罪构成要件,环环相扣,步步为营,直至切断控方指控被告人合同诈骗的主、客观的关键证据链条此案中辩护人紧扣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控方的指控思路及证据,通过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找到了此案所谓的被害人祝某某明知养老院项目手续不全的证据。尤其找到了在祝某某报案、被告人王红兵被羁押后,祝某某还与被告人王红兵家属协商如何进行下一步开发项目,迫使被告人做出利益上更大让步的相关证据。因此祝某某不可能上当受骗。

此案辩护人打破刑事辩护的重防御辩护、轻调查取证的一贯传统做法和禁忌,深入实地进行大量调查取证,数次到山西省怀仁县民俗文化生态美食娱乐城项目施工地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怀仁县政府相关文件、住建局情况说明、项目规划汇编本、《投资合作协议》等大量书证。勇于取证是此案辩护成功的关键!

06、王某抢劫案

【辩护律师】

陈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另外三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27号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办公室实施抢劫,持刀、钢条对正在值班的被害人汤某进行殴打并用胶带、毛毡盖着被害人头部,劫走办公室抽屉内人民币15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现场花瓶包装盒遗留下的指纹与被告人王某的右手拇指的指纹相一致。

被告人王某因此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8年1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抢劫罪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于2018年9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王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广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中,荔湾区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荔湾区法院同意其撤回起诉。

2019年9月17日,荔湾区法院决定赔偿王某人身自由赔偿金2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有诸多难点:1.案发时间在2006年,距抓捕时已经过去11年;2.一审判决依据的人证物证鉴定报告俱全,而被告人无法提供任何有利证据;3.被告人为累犯,品行记录有瑕疵;4.被告人要求做无罪辩护。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陈丽律师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为被告人在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在一审判决有罪、二审书面审理的不利局面下,要将一审已经定罪判刑的案件推翻,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难度可想而知。

接手案件后,陈丽律师积极争取和法官当面沟通案情、陈述辩护意见,详细分析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的部分,辩护意见获得法官认可,促使此案成功发回重审。发回重审阶段,陈律师紧跟案件,通过开庭审理、庭后退查,最终公诉机关提出撤诉,被告人在被关押666天后重获自由。陈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换来无罪辩护成功,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07、李大伟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雷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初,李大伟(化名)等3名外地男子在武昌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高和同行业过度竞争,使得资金链一度断裂,最终引发200余名客户、供应商和劳务承包人多次围堵公司经营场所、向政府信访的群体事件。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对李大伟等3名高管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并于2018年4月初将三人刑事拘留。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雷刚律师团队接受三位高管的家属委托,成为三名高管的辩护人。他们促其母公司协助安抚客户情绪,建议其拿出资金与受损方达成退款协议,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持续密切跟进案件进展,多次约见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并交换辩护意见。

雷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对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建议书。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后三名高管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底,三名高管正式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无罪撤案决定书。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民营企业创业失败引起的社会事件本案是一起创业者使用新型的营销模式开展经营过程中,突遇市场风险而难以克服形成的经营失败结局案件,不构成犯罪。社会、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应该以包容审慎的原则对待创业者,因为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也因为创新是一个不断试错、淘汰与优化的过程,所以只有允许失败,才能消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激发创业者奋进。律师要敢于说出不同意见律师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员,在社会法律体系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维护社会稳定,遵从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是其职责所在。律师要敢于说出不同的意见,坚持自己的观点,为维护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08、许某业、齐某仁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王发旭,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耘,北京京师(聊城)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许某华、许某业承揽了河南省永城市风尚国际小区项目工程,需交工程押金150万元。永城市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蒋某召入股参与工程,并促成郝某龙、付某鹏开设的投资担保贷款公司借贷80万元,利息6分,借款期限15天,担保人为齐某仁、蒋某召。十几天后,许某业又从付某鹏处借贷70万元,担保人为齐某仁、蒋某召,月息4分,借款期限30天。后来,因许某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及时还钱,付某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7年8月9日,法院判决齐某仁因担保期间已过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8年1月31日,许某业、齐某仁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发旭律师、北京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田耘律师接受齐的委托代理辩护,通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并同当事人深入交谈,认定被告人齐某仁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其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借贷担保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19年10月29日,永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许某业、齐某仁无罪。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检察机关推波助澜,共同为替放高利贷者讨债、公权私用导致的错案。辩护律师为此多次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据理力争。最终,永城市法院明辨了案情事实,顶住了压力,依法对许某业、齐某仁作出无罪判决。

09、鲍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辩护律师】

胡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认定:2017年间,鲍某某伙同广东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业务专员张某某某、销售总监闵某某(二人均被不起诉)分三次向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装备技术部经理贺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357900元,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经鲍某某的辩护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珺律师多方努力,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鲍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检察机关最终对鲍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此案辩护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向检察官递交法律意见,充分释明了辩护观点。且此案系受贿人所在的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查发现,审查中还出现了其他受贿人和受贿形式,也充分说明具有行业优势地位和商业优势地位的商家在商业贿赂中是更加占有主导权的,行贿者往往迫于无奈。有鉴于此,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对鲍某某的刑事谅解书。

随着刑事谅解书的出具,辩护律师与检察院良好沟通,检察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此案的刑罚当罚性作出酌定裁量,最终对鲍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明确展现了“情理法交融让司法更有温度”这一充满智慧的法律思维。

10、张某某行贿案

【辩护律师】

刘平,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某,64岁,中共党员,某市某区人大代表,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未曾受过刑事处罚。2017年4月19日,检察院通知张某某到案接受调查。2017年4月20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同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5月20日,刑事拘留。2017年6月4日,逮捕。2017年9月20日,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侦查机关认为,2011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某通过会其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和关联公司向某银行贷款2.1亿元,用于参股设立某新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在贷款过程中,其经营的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为了顺利得到全额贷款,张某某在时某银行董事长肖某办公室承诺给予肖某好处费。2011年7月至2013年年初期间,张某某先后分6、7次,每次100万元或200万元的现金交给中间人陈某,由陈某转交给肖某。陈某将其名下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某银行的300万企业法人股送给肖某,该300万股一直由陈某代持。张某某给予肖某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

张某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严重违法。刑讯逼供方式是:张某某被逼迫长时间下蹲,不允许动,不允许休息,数日之后,张某某膝盖严重损伤,无法站立行走,并以其公司和家人相威胁。行贿资金来源不明,无法查实。行贿方式是通过中间人陈以购买银行股份的形式行贿的事实也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张某某行贿的事实、动机、目的、方式、资金来源等均不能成立,属于明显属于捏造出来的事实。

从立案到不起诉决定,经历了1年9个月。其中经历了大量波折和艰辛的工作,包括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建议不起诉处理等等。也涉及到与幕后黑手的权利斗争等等。最终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方式,将当事人的供述内容排除,从而导致本案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其构成行贿罪的典型案例。行贿和受贿案件都是分成两个案件处理的。而行贿受贿案件一般都以口供定案居多,所以口供能否采信就成了本案的关键。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辩护方式,我们成功的将张某某的有罪供述全部予以排除,从而导致本案证据不足。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排除更难是常见现象,甚至极少有真正成功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本案属于少见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典型案例,具有代表性,因此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