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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没有及时交付出让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股权吗

2019-02-13 13:57:33 都燕果律师

【案情】:

2013年10月15日,出让方恽某与受让方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

一、出让方将其在长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出资额1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0%的股权,已经长虹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以1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二、依本协议转让的股权自2013年10月15日实施转让。受让方应于2013年10月15日支付转让款150万元给出让方。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在长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发生变更,即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并不再履行股东义务,受让方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3年10月20日,出让方与受让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本协议就长虹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足部分进行补充,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态度履行协议内容:

一、出让方同意受让方在股权变更登记后三天内一次性无条件的支付150万元人民币。

二、违约责任,如果受让方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出让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受让方无条件的返还股权。

三、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于 2013年11月22日在工商部门办理的股权变更登记,恽某将其在长虹新能源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至张某名下,但张某未能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恽某在长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声明恽某与张某之间的股权纠纷由其自行解决并自愿放弃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遂起诉到法院。

【成都股权转让纠纷律师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恽某经长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意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恽某按约协助张某办理了所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张某应按约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现张某未能支付股权转让款,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如果受让方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出让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受让方无条件的返还股权,现恽某作为出让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返还出让方在长虹新能源有限公司10% 的股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