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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变对手,怎么办?

2019-07-26 11:02:19 王金璐律师 进入主页

在软件行业内,我们经常会了解到这种情形,采购方一直从软件商处购买软件。原本双方之间合作的好好的,可是采购方突然不买了,不但不买了,而且还“研发”出类似的软件对外出售,采购方“研发”的软件与软件商曾经卖给他的软件非常像,这个时候软件商该怎么办?

大多软件商遇到这种问题,基本采取的策略就是,发警告函,目的是通过商谈解决此事。可结果往往是,发出的警告函?没有回应,想要和谈?没人搭理你。而且时间一长,侵权方会觉得你对他没办法,就越发得意。这种情况对于软件商来说该怎么办?真的要诉讼解决吗?通常对诉讼的看法是:周期长、成本高,结果还存在不确定性。可即便这样,软件商基于采购方的态度以及商业上的反复考量,最后还是向采购方提起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正可谓“若不是被逼得没办法,谁愿意对簿公堂啊”?

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就是这样的情形,A公司是某系统管理软件的开发方,B公司在A公司处购买过装有该系统管理软件的相关产品。两年后,A公司发现B公司对外销售装有和A公司系统管理类似的软件的相关产品, A公司本打算与B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可B公司却声称软件系其自行研发,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双方协商无果,后来A公司向B公司发起侵权诉讼。诉讼过程中发现,A公司只对其研发的系统管理软件的一款升级版本进行了登记著作权登记,且A公司登记时间晚于B公司的软件登记时间,而B公司使用的恰恰是A公司最早研发的原始的未登记软件版本。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的态度非常恶劣,丝毫没有和谈或承认侵权的意思,还坚决称这个软件就是B公司自主研发的。

面对这种情形,A公司该怎么办?

要解决A公司应该怎么办的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软件著作权何时产生以及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根据《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简要总结一下上面规定所表达的意思:软件著作权产生时间:开发完成之日;软件著作权登记:自愿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意义:权利的初步凭证。

那么这时我们知道,A公司即便没有对最初的原始开发的系统管理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那么A公司自该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也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但是B公司声称其销售的软件系自己研发,而A公司进行登记的软件在其登记证书上显示的登记时间要晚于B公司的登记时间的,如何确定A公司的原始版本软件的开发完成时间将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真正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都知道,软件开发流程非常复杂,一般需要经过立项、需求分析、需求设计、设立开发计划、开发、测试、交付、验收、上线等一系列流程,若软件确为自行开发,则每个过程中都或多或少会留有痕迹。

上面AB公司的案例就是如此,在B公司极力狡辩涉案软件系自行研发、且取得权利时间早于A公司时,A公司提供了其原始系统管理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立项申请书》、《系统需求说明书》、《项目开发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及《项目成果实施的通知》等相关文档,以及A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原始系统管理软件的交易合同和收付款凭证,以上相关资料的形成时间均早于B公司系统管理软件登记时间,而同样对于B公司,却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仅能提供一张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关于AB公司之间软件的相似程度,经过对比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的最终结果相信大家可以猜到,即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通过这个案例,也给软件企业提个醒,为了避免案例中的情形发生,我们尽量做好以下工作:

1、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初始版本以及后续升级过程中的相关版本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2、保存好开发过程中的相关文档,以及软件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交易凭证;

3、在开发的软件中做好加密和侵权预防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事先防范,一旦发生侵权又不得不打击时,做到有据可依,力争做到最企业最有利的结果,并尽可能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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