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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判决的回归

2020-05-08 09:56:30 赵长凤律师 进入主页

我是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赵长凤律师,2009年8月份我办理一起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的案子,我是本案原告王某的代理人,被告是秦某。这个案子我为什么称之为正义判决的回归,因为本案在2009年经顺义法院判决以后,又经过北京二中院二次上诉审、顺义法院和二中院、高院再审程序,于2019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再1号判决,结果和十年前顺义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9559号判决的结果相同,因此我称北京高院的判决是正义判决的回归。

一、案情

本案原审原告王某是顺义区马坡镇毛家营村村民,其丈夫范某与顺义区仁和镇复兴村秦某之父老秦某是朋友关系,秦某是老秦某唯一的儿子。老秦某原是木匠,范某是瓦工,二人在共同工作中成为好朋友。自1992年至2002年老秦某因搞工程向王某借款152800元,老秦某于2009年6月29日病故。老秦某生前在顺义区仁和镇复兴村石幢环岛北侧童家胡同有宅院一处,上有北房五间,1992年顺义区政府对农村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重新登记时,该宅院登记在老秦某名下,该宅院有北房五间是老秦某于1979年所建,财产属于老秦某所有,2005年复兴村对村民房屋实施旧房改造工程时,因老秦某长期未在家居住,经顺义区公证处对老秦某家的房产及设施清点公正后进行评估,老秦某的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值为18176.76元,由复兴村将老秦某的房子拆除后,该宅基地被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收回,老秦某财产折价款18176.76元在复兴村村民委员会留存,用做折抵老秦某的回迁安置房屋用。

2009年12月28日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拆迁房屋村民统一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因老秦某当时已经病故半年,老秦某只有秦某一个儿子,所以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在对老秦某被拆迁的房子确定回迁安置协议时,秦某是老秦某财产合法继承人在回迁安置协议作为乙方,为了说明该协议是对老秦某被拆迁房屋的回迁安置,协议乙方秦某名字后面加上老秦某的名字。王某知道秦某已经得到老秦某回迁安置房屋时,便向秦某提出归还老秦某生前借款152800元,因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王某以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起诉秦某到顺义法院,对本案法院通过二次开庭,核实了王某向法庭提交老秦某借款的证据,最后确认有效证据债权数额为131000元。经法庭核实老秦某在复兴村石幢环岛北侧童家胡同的房子被拆迁,秦某在法庭陈述自己已经得到老秦某的回迁安置房屋(顺义区阳光水岸18号楼5门501室房屋,回迁安置房屋用老秦某的财产折价款购买,秦某已经领取了回迁安置房屋的钥匙。法院在确认秦某已经继承老秦某遗产以后,按照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的法律规定,(2009)顺民初字第9559号判决秦某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给付王某131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十三万一千元自2009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七十六元由王某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六元;秦某负担贰仟玖佰贰拾元。王某同意顺义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9559号民事判决,秦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法院在秦某上诉以后将本案错误的发回重审

秦某因不服顺义法院(2009)顺民初字地9559号民事判决上诉以后,二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秦某完全推翻自己在原审法院认可继承其父老秦某遗产的陈述,秦某明知自己得到了老秦某的回迁安置房屋,为了不承担老秦某生前所欠王某的债务,谎称自己没有得到老秦某的回迁安置房屋,自己用老秦某被拆迁房屋及设施的财产折价款18176.76元偿还了老秦某生前债务,二审法院对秦某编造的谎言偏听偏信,没有对秦某的陈述的虚假事实真实性进行认真分析,对本案事实真相也未进行核实,(2010)二民终字第20214号民事裁定便将本案发回顺义法院重审。

三、顺义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完全掩盖了秦某已经得到老秦某回迁安置房屋的事实,是一份是非颠倒的错误判决

顺义法院在本案再审期间,为了证明秦某继承老秦某遗产的事实,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与秦某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书一份,证明秦某根据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的拆迁老秦某在童家胡同的房屋的回迁安置协议,取得老秦某回迁安置房屋顺义区阳光水岸18号楼5门501室房屋一套,秦某在原审庭审期间陈述自己已经根据与复兴村村民委员会的回迁安置协议得到了回迁安置房屋,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老秦某在童家胡同的房屋被拆迁,本案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秦某继承了老秦某的遗产。而秦某为了不归还老秦某生前借王某的欠款,又编造了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不是针对老秦某被拆迁房屋的回迁安置,该回迁安置协议因注有是对其在复兴村减河北岸新村旧房改造,该协议的回迁安置房屋是针对秦某宅基地被拆迁房屋的回迁安置,而老秦某的宅院是在顺义区石幢环岛北侧童家胡同。又编造老秦某的房屋及财产折价款18176.76元,被秦某领取还了老秦某生前债务。重审判决完全根据秦某的谎言,否定了顺民初(2009)9559号正确的民事判决,在(2011)顺民初字第1350号重审判决中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四、二中院对上诉人王某的新证据未质证,错误的维持了重审判决。

王某对重审判决上诉以后,为了证明秦某得到了老秦某的回迁安置房屋,我和江洪林律师曾经找复兴村党支部王书记进行调查,王书记认可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曾经与秦某于2009年12月28日签订一份回迁安置协议,并说明为了证明该协议针对的是老秦某被拆迁安置房屋,在乙方秦某名字的后面扩号里加上老秦某的名字,因签订协议时老秦某已经病故,因此与秦某签订的协议,王书记证明秦某已经得到老秦某回迁安置房屋(顺义区阳光水岸18号楼5门501室)。我在上诉审开庭时,向法庭出具了找王书记调查的笔录,并要求法庭对找王书记调查的录音证据质证,但法庭收取了王某提交的调查证据,却没有对该证据质证,上诉审对秦某的谎言给以认可,二中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6967号民事判决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顺义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1350号重审判决,这份判决完全脱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且对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未进行质证,违反了诉讼程序。

五、王某对上诉判决申请再审,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王某对二中院的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审以后,高院主审法官了解了本案有关详细情况,认为二中院(2011)二民终字第16967号民事判决有问题,将本案裁定发回到二中院重审。

六、北京二中院对秦某的谎言偏听偏信,又一次做出错误判决

北京二中院在对本案再审期间,王某已于2013年4月20日病故,由王某的丈夫范某和三个子女作为再审申请人参加诉讼,我作为代理人再一次向法庭提出对王书记的调查录音证据质证,但法庭没有采纳我的意见,秦某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宅基地使用证,用来证明其所得阳光水岸18号楼5门501室房屋是自己宅基地房屋被拆迁所得,法庭对范某一方提供的对王书记调查录音证据不质证、不采纳,对秦某的谎言却坚信不疑,作出的(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450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范某等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七、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450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抗诉,高院对本案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范某及三个子女因不服(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450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申请,主办人李敏检察官不但仔细的查阅了本案卷宗,而且亲自找到复兴村王书记了解情况,王书记认可自己在律师调查时陈述的事实,认可与秦某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针对的是老秦某被拆迁回迁安置房屋,因老秦某只有秦某一个子女,因此老秦某的回迁安置房屋由秦某继承。对李检察官对秦某宅基地的回迁安置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秦某的二处宅基地复兴村村民委员会给其四套回迁安置房屋,与老秦某的回迁安置房屋无任何关系,王书记认可秦某得到五套回迁安置房屋,通过调查检察院认为秦某继承了老秦某的回迁安置房屋,就应归还老秦某生前所欠王某的债务,检察院对 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4509号民事判决提起抗诉以后,北京市高院对本案裁定重审,庭审中法庭认真核实了本案所有证据,采纳了北京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判决秦某归还老秦某生前借王某的款131000元,再审判决结果和2009年原审判决结果相同。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但本案为什么一波三折历经十年,原本顺义法院(2009)顺民初字9559号民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做出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北京高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也说明这一点。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秦某上诉审及再审判决中,完全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案有对老秦某被拆迁房屋的回迁安置协议和其宅基地使用证、复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老秦某的房屋被拆迁折价款18176.76元,秦某在顺义法院原审庭审中认可自己继承老秦某的回迁安置房屋的庭审笔录,完全可以证明秦某继承了老秦某的遗产,应偿还老秦某生前所欠王某的债务,而二中院在几次审理此案中,完全不考虑秦某继承老秦某遗产的证据,却一次又一次的采纳了秦某为了逃避偿还老秦某生前债务的谎言,第一次是秦某对(2009)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上诉以后裁定发回再审。顺义法院再审否定了(2009)民初9559号公正的判决,对秦某陈述为逃避老秦某债务的谎言给以合理的解释,以此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给秦某逃避归还老秦某生前债务披上一个合法的外衣。二中院以后在上诉审和重审中,始终围绕着秦某的谎言做出判决,而始终在回避秦某已经继承老秦某遗产的问题,因此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是王某的丈夫范某及子女将本案通过再审监督程序到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以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李敏检察官以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的公平公正之心来办理此案,对此案明察秋毫,在酷热的夏天亲自到顺义复兴村找王书记调查,核实秦某和老秦某的拆迁档案,将本案查一个水落石出,秦某自己的二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复兴村给其四套回迁安置房屋,与对老秦某回迁安置房屋无任何关系。老秦某的房屋被拆迁以后,秦某用老秦某宅基地房屋作价款18176.76元,根据秦某与复兴村签订的注有老秦某名字的回迁安置协议,购买了顺义区阳光水岸18号楼5门501室房屋,秦某继承了老秦某的遗产,(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4509号民事判决是错误的判决。从北京二中院开始受理秦某上诉以后,对该案的裁定和判决全部是错误的,均是在为秦某不承担其父老秦某生前欠王某的债务找理由,北京市检察院对本案经调查核实认为(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4509号民事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因此向北京高院提出抗诉,致使北京高院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和顺义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9559号民事判决结果相同,因此我认为北京高院的判决是正义判决的回归。此案正义判决的回归首先应感谢北京市检察院李敏检察官,如果没有北京市检察院李敏检察官对此案认真负责的精神,亲自深入复兴村对本案事实调查后提出抗诉,揭穿秦某的谎言,还原本案事实真相,就没有北京高院立案再审,本案还要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在接受本案再审后,对本案进行了详细了解,重新审查核实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和李敏检察官调查核实的情况,最后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使原审正义的判决得到回归,我接到高院的判决以后觉得这份判决好重好重,十年来为了这个案子,我书写了多少份上诉申诉材料,精力上的付出难以计算,精神上的煎熬痛苦难以言表,有多少个不眠之夜陪伴我走过了这十年,因我认为对这个案子二中院的裁定和所有判决全部都是错误的,顺义法院的重审判决是错误的,所以十年来对本案我坚持上诉审、再审,坚信只要我不放弃就有纠正错案的一天,是这一信念让我坚持了这十年,如今这个愿望终于实现了,所以这份判决我感到重千斤,此案公平正义的判决回归真是来之不易,我在给一些领导写的材料时,曾经写过四句话:“漫漫诉讼路,公正真难求,但愿法眼开,诉争就此休”。如今公平正义的判决回归了,这个判决结果可以告慰王某的在天之灵了。王某的亲人们拿到判决以后更是激动不已,他们给北京高院和北京市检察院和二分院李敏检察官等分别赠送了锦旗,以表示他们全家的感激之情。

此案给我们律师的启示是,作为律师我们在代理案件中,当我们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我们就一定要坚持按照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主张权利,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有坚持不懈的做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伸张正义,要有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精神,才能使错案得以纠正。我们坚信谎言永远掩盖不了事实真相,邪恶终究会被正义战胜,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律师的历史使命,为了这个使命我们要生命不息奋斗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