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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案之一: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

2020-03-11 16:09:32 张铁雁律师 进入主页

概要

“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被赞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对推动国家赔偿案件的发展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该案在2015年引起了全国性的轰动,先后被中国青年报、新华社、央视《焦点访谈》、《法制与新闻》杂志等数十家中央新闻媒体大量报道。该案的代理律师张铁雁为此也成了被媒体追逐的“明星”。该案经过张铁雁律师的不懈努力,使这起历时13年的案件,最终得到了公正解决。

案发

该案肇始于2002年,这一年9月21日,吉林省桦甸市个体业主于润龙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和从私人手中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克,欲从长春托运至深圳出售,途经吉林市红旗收费站时,被吉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所带黄金被扣押。吉林市公安局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扣押其携带的黄金46384克,并予以刑事拘留。

在案发后的第六天,吉林市公安局竟将所扣押的46384克黄金全部出售。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就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已属于合法行为。

审判拉锯战

2003年9月4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涉案的黄金,其中有23公斤属于合法财产。因国家法律发生变化,收购黄金的行为已不属于违法。但2003年12月2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却决定撤销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润龙的不起诉决定,于2003年12月15日,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于润龙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于润龙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依法撤销了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改判于润龙无罪。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吉中刑监字第25号再审决定,同日,该院又作出(2012)吉中刑再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却又于2012年8月13日逮捕了于润龙,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如下:一、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没收于润龙非法经营涉案的黄金46384克,上交国库。于润龙不服再审判决,再次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润龙取保候审。2013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中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改判上诉人于润龙无罪。

这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赔偿案

2013年10月15日,于润龙委托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丰满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吉丰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决定如下:一、支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错误羁押赔偿金42487.55元;二、对赔偿请求人于润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赔偿请求人于润龙其他请求。

于润龙不服,继续委托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如下:维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

于润龙对此不服,委托张铁雁律师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吉法委赔监字第000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明确告知于润龙:涉案黄金是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吉林市公安局扣押和处理的,因此,您请求退还46384克黄金应按照程序到吉林市公安局解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于润龙要求赔偿黄金一案,分别向吉林省公安厅和吉林市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吉林市公安局对扣押于润龙的46384克黄金依法予以赔偿。

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做出吉市公赔决字【2015】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吉林市公安局已将扣押的黄金以国家规定黄金收购价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总售价3843054.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故吉林市公安局应当向赔偿请求人于润龙支付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人民币3843054.58元。于润龙对吉林市公安局的决定不服,委托张铁雁律师于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要求依法变更吉林市公安局的错误赔偿决定。

2015年3月4日,吉林省公安厅在吉林市公安局主持由于润龙和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吉林市公安局参加的调解,经张铁雁律师的据理力争,于润龙和吉林市公安局达成调解协议:一、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吉市公赔决字[2015]01号);二、由吉林市公安局按照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于润龙46384克黄金。复议机关吉林省公安厅于2015年3月6日作出吉公赔复决字[2015]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在于润龙申请国家赔偿期间,于润龙与吉林市公安局在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吉林市公安局应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予以国家赔偿。

2015年5月19日,吉林市公安局依照调解协议向于润龙返还了46384克黄金。

至此,这起被《焦点访谈》誉为法治社会的“典型样板”、“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赔偿案件”,历时13年,在于润龙经历了两次入狱、四次审判,赔偿阶段经历了五个程序的大案,由张铁雁律师独立完成了赔偿阶段的全部代理工作,终于得以圆满解决,张铁雁律师本人也被媒体戴上了“黄金律师”的桂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