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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智慧关怀人 以专业技能帮助人——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居福恒律师

2019-07-12 10:03:21 居福恒律师 进入主页

编者

他从业三十余年,德高望重,材高知深,以精湛的专业素养鏖战律界沙场。

他谙熟工程建筑、房产买卖、金融借贷、损害赔偿、行政复议、诉讼等众多领域。虽已近天命之年,但仍以一颗赤子之心,关注法律与公益。

他虚怀若谷,无畏艰难,勇敢担当,只为匡扶心中向往的那份正义。

他品德高尚,厚德重法,把维护法律尊严时刻记在心间。运用深厚的法律功底,在剖析疑难案件时入木三分殚精竭虑,三十年间,为众多委托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他实践所学,知行合一,重视案件细节巧思辩证,总能精准分析案情,迎难而上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尤其能够娴熟代理民诉案件和行政案件,直到实现公正的审判。

他先思后行,剥茧抽丝,庭内雄辩,庭外角力,在处理引进项目资金等法律事务上,能有效地为企业的生存、发展保驾护航。

他伸张正义,仗义执言,被业界誉为“翻案”能手,凭借证据无畏对方联手法官欺诈,通过详细举证、据理力争获得高院依法采信,终使冤案昭雪。

他查明证据,精点死穴,即使一审法官编造案情,通过他精准陈述,终赢得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诸如此类案例,恒河沙数、不胜枚举。

他将正义牢记心中,近期还参与了两起“经租房屋动迁”大案,涉案标的近亿元。开发商联手基层政府以“产权不明”为由,违法剥夺产权人继承权。他为了证明产权继承人拥有产权,出奇制胜,以权威的《中国共产党史》、《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著作中的观点、立场以及该房业主祖先的材料为证,以《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托,佐证了“经租”行为非属社会主义改造之范围。他深知维权之路艰难,打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组合拳,终为委托人争取了权益。

他秉性自由,坚守信仰。他坚守“律师自信无畏,而不妄为;争强好胜,而不好狠斗勇”;他认为律师工作具有专业性、实务性和独立性,律师就是以特有的专业经历,深厚的社会经验,灵活的协调能力处理常人不能解决的问题。

他崇尚真理,热爱律业,他认为,律师是法治的脊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兴,方能法治兴;法治兴,方能国家兴”。

他就是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居福恒律师。南北驱驰平冤案,黄浦江边笑平生;时光荏苒伸正义,律界纵横见真章。此诗或许是对居福恒律师三十年律行天下之路最好的人生写照。

居福恒律师道:“我们慧谷律师同仁的宗旨是‘用法律智慧关怀人,以专业技能帮助人’”。今天就让我们走近居福恒律师,感受慧谷律师同仁的智慧与关怀;领略慧谷律所的领军人居福恒律师的风采吧。

居福恒 律师

居福恒律师是上海律师界屈指可数的资深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国品牌大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制与社会》杂志特约记者,现任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 

居福恒律师1986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88年从政法队伍中脱颖而出成为一名执业律师。30余年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其从事民事诉讼代理的基础。 

岁月磨砺,德才兼备。居福恒律师凭借其长期积累的民事诉讼一、二审代理经验,能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凡是由他代理的各类案件,例如,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房产买卖、金融借贷、婚姻继承、股权期货等诉讼,通过他在庭上和庭下的努力,几乎皆能使法院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正确恰当地适用法律。 

更重要的是,他敢于和善于代理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而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的再审代理工作。他成功地代理的再审案件几乎都是从原审裁判的审理程序、适用法律、裁判范围、裁判主体、裁判证据等不同的角度,找出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依法请求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能使大部分已被终审裁判文书认定的“冤假错案”,获得再次审理的机会。 

“酒香不怕巷子深”,口碑不胫而走,全国各地特别是上海地区的诉讼当事人,一旦收到各级法院不公正的终审裁判文书,为了讨个公道,给个说法,都会通过各种途经最终找到居福恒律师,请他出任再审审查和审理的代理律师。 

另一方面,凡是居福恒律师代理的终审案件,经过对裁判文书的研究分析,被其认定存在着程序或者实体违法的事实时,他总会积极主动、坚持不懈的为委托人提出再审。 

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申请再审的法定地位,把原来由法院“内部”审查的再审程序,上升为“法定”和“公开”的再审程序,使各高级法院再审审查工作上升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定诉讼阶段。经初步统计,2011年居福恒律师通过再审程序向上级法院递交的案件,被各高级法院采纳而发回重审的,占其提交总量的45.8%。他对案件的有效代理,最终,框扶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居福恒律师愿为唤醒当事人在维权时正确选择“再审权”而努力,从而减少或者杜绝当事人的无效申诉和上访,为促进社会和谐付出自已的心血和智慧。 

居福恒律师表示,在当事人需要的时候,他将以独有的代理技巧,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谒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居福恒律师经办部分成功案例

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片厂、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昆山某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某某公司黄浦分公司与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江苏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宿迁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高某、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姚某与朱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与朱某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朱某与某村处置工作小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村处置工作小组(反诉被告)与陈某(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山某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某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陈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虹口某公司与上海某某公司、上海某公司、陈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施某某与刘某某、彭某某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海虹口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卞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某、陈某共有纠纷一案;陈某诉孙某、靳某、中国平安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范某、上海某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贾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任某与上海某有限公司、中国人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访谈实录

精研案情剖析证据  无畏抗辩伸张正义

赵伟主编:我们了解到您办理过很多“翻案”的案件,被业界誉为“翻案”能手,一些案件媒体已经做了相关报道。在此我们也注意到,在浙江某市一起借贷案件中,原本一审已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已经陷入对方罗织的陷阱回天乏术,几乎陷入绝境,走投无路没有任何机会了,但您介入案件代理二审上诉后,又重新组织证据并在二审进行无畏地抗辩,最终将案件翻盘,可以说是完胜,可否在此与我们分享一下这个案件的经过和您的感受。

居福恒律师:好的,我就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案件,但当事人姓名需要隐去,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也是我们律师的职责所在,以此案件解说也算是给大众普普法。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一温州商人陈某光收到了浙江某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230号案件中判决主文表述:“驳回原告陈某光要求被告金某万归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诉求,并且因该案原告陈某光的败诉,其还承担了案件所有受理费,《民事判决书》下达后,他心里有说不出的难过和愤懑。

陈某光想,自已借出的400万元中的200万元人民币再也收不回来了。他心里明白,这是被借贷方以及原审法官联手给愚弄了,但又道不清其中的原委。尽管他手里的证据能证明他的诉求,但由于原审代理律师过于自信,承办法官通过违法的“简易程序”迎合被告的观点,作出了该案的一审对陈某光不利的判决。陈某光此时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他深感对不起家里的亲人,痛恨自已不懂法律,又轻意地相信了借款人;同时,他更痛恨基层法院法官的办案不公。

当他看了判决书的最后一页中有一句“不服可依法上诉”的话,心里终于萌生出一线希望,他决定不放弃“上诉”这一机会。通过亲人介绍,他从温州来到上海找到了我。

陈某光在事务所的接待室向我陈述了整个借贷经过:2008年1月初,陈某光的朋友介绍了一位在当地很有名望的企业家,因其资金周转因难,需要短期借款。时值陈某光手头正有些款项,也愿意放贷生利。于是在中间人的带领下见到了这位借贷人——浙江省某市弹簧总厂有限公司和昆山某某科技弹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万。

金某万是个世故而有心计的人。一见陈某光就开口商借400万元。并且表示愿意承担较高的3%的月息;同时提出400万元借款由于他的原因要分写成两个200万元借条凭据:其中,第一个200万元,要求陈某光直接打入其企业银行帐户;另外200万元,则要陈某光给付现金,理由是:为了还债和发放工人工资。陈某光没有细想,为了能赚得利息,也就同意了金某万分写两张200万元借条凭据的要求。

因为要付给金某万400万元,所以陈某光从2008年1月份开始就逐步地从存款银行卡中提取到期的款项,等待金某万通知。直到2008年4月份,金某万正式提出急需款项时,陈某光把没到期的存款也提出,凑足了400万元。

2008年4月30日,陈某光根据金某万的要求,向其企业帐户内一次性打入200万元;又根据金某万的要求,以现金的方式向其交付200万元。金某万在同一天,先后写了两份各自借到陈某光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的《借款借据》,还出具了两份分别以昆山某某科技弹簧有限公司和该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200万元的《公司决议》,其中一份还提供了担保。陈某光看着手中的这些凭据,想着到期后的巨额利息,心里非常兴奋。

可是借款到期后,金某万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一拖再拖以致没有了归还日期。陈某光见要不回这400万元借款,心里又气又急。经人指点,他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又因金某万出具的每张《借款借据》上只书写200万元借款,所以根据法院“一案一诉”的要求,只能分别提起诉讼。

2009年5月13日,陈某光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第一份200万元的《起诉状》,法院经过审理,很快作出了支持陈某光起诉的判决,因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即生效。

陈某光为了能收回第二份《借款借据》中的200万元,继续聘请这位律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根据管辖的法律规定向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起诉金某万和他的担保单位、担保人。出乎陈某光和代理律师意外的是,借款人金某万及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辩解说:自已不欠陈某光这笔200万的借款。陈某光手中之所以有两套证据,是因为根据陈某光提出《借款借据》遗失的请求,重新补写了一套而使其有了重复的两套借据。鉴于200万元借款法院已作出判决,所以金某万和他的担保单位、担保人已不欠陈某光在该案中提出的款项,要求原审法院驳回陈某光的起诉。于是该案原审承办法官迎合了金某万请求,以该案两套借款依据借款金额皆是200万元,借款又是在同一天,以及200万元的借款已有判决为由,驳回了陈某光的起诉。

我认真听取了陈某光的陈述后,立即到原审法院查阅了一审案卷的材料,发现原审承办法官不想查清事实和一审代理律师没有意识到的问题:

第一,是程序问题。从程序上看,该案应属“疑难复杂”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该案应由三个以上的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否则就不能保证该案的判决与被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一致。但是,该案原审却是由一位法官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所以造成了该案的判决权失控。

第二,是实体问题。1、陈某光在2008年1月份开始到2008年4月份之间,为向金某万支付现金借款而提出银行卡内金额相加,已有200余万元。这一证据还能证明与一次性打入金某万企业帐号的200万元的银行卡不是同一张;2、陈某光在庭审时,尽管提供了一套《公司决议》、《借款协议书》和《借款借据》。但是,这与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有明显区别:从主体看,该案的借款人是金某万个人,而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借款借据是企业。从担保看,该案有担保人,而昆山市人民法院借款中没有担保。从借据时间看,该案的借据是2008年4月30日出具,而昆山市人民法院一案借据是2008年5月1日出具。据此,我认为,这是两笔明显是各自不同的借款。由于该案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所以形成了该案错误的判决。

在我耐心、细致、到位的分析和抗辩下,终审法院合议庭法官经评议,不得不采纳我的代理观点,作出了撤消某市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陈某光在该案中的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成立并予以支持。

我通过该案的二审改判认为,这一改判符合法律制定的目的: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制裁违法,保护合法,并使之彰显公平与公正。然而,该案原审作出的判决保护了违法,制裁了合法,因此违背了法律制定的目的。

赵伟主编:好险!本来是出借款项帮助他人缓解资金紧张情况,结果自己本金却被对方据为己有,不知道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有多少!不知道那些违背法律、违背法治、明显不公的一审判决还有多少!居福恒律师凭借长期诉讼代理经验,以及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查实了该案事实和真相,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在陈某光为该案终审胜诉欢呼雀跃时,居福恒律师应该也为此案最终能达到了法律制定的目的而感到欣慰了。当然,对于一个富有正义感的律师,其匡扶正义、维护公正的理想之路仍然充满了各种荆棘和困难,中国律师可谓任重而道远!

关注律师执业权利  携手共建和谐法治

赵伟主编:我们注意到,近来,各大媒体对于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似乎律师的执业环境堪忧,好像又要回到了那个非常灰暗的寒冬时代,作为时刻关注律师执业权利的您是怎么看的呢?

居福恒: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2014年,政法书记孟建柱也多次强调:为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

2015年9月,“两院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第一次颁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门规定。司法部为了重视,举行有史以来第一次新闻发布会,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措施 。归纳起来有10个方面问题之多:例如,会见问题、阅卷问题、调查取证问题、法庭辩论问题、妨碍作证问题、材料提交问题、立案问题、安检问题、人身权利受侵害问题以及律师投诉没有回音问题。

司法部能重视“律师执业权”这是一件好事,举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新闻发布会,顺应了当前法制工作的需要。这是因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这一权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国家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实施的大问题。

我认为,司法部光从这10个方面着手,只是从外部环境着手减少了对律师执业的侵权。这是不全面的,作为分管律师的部门,更重要的是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依宪依法”管理的角度进行审视,这就引出一个“合宪合法”管理并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话题。

早在2014年2月,凡是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总局已经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了“年检”,改为“备案”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也与企业一样,有资金注册。由于司法行政机关至今没有闻风而动,所以至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还是在进行“年检”。

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就建议:律师业应取消“年检”。理由是:由于司法部门手中拥有对律师的“考核权”,这就会造成不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敢承接当地的行政案件,不敢为一些“敏感”的刑事、民事案件进行辩护和代理。究其原因,就是担心受制于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不给这些依法履行职责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过“年检”。

根据以上情况,我觉得从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和探索如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比从外部环境中找出了10个原因来研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重要。

我注意到一个事实,“法律共同体”中的法院、公安、检察院都没有要求进行“年检”一说;就是管理律师的司法行政机关,也从不对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年检”,那么为什么单单要求对被其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进行“年检”呢?为什么司法行政机关就不能象工商行政总局一样,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进行“备案”登记呢?

究其原因,无非就是不愿意放弃不应获得的权利和利益。事实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是与缴纳协会年费捆绑在一起的,每一次年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要缴一笔不菲的会费。

对此,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只从外部环境关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还应从自身管理的方面去看看,是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了?

2014年7月,有17名律师联合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他们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消“年检”;

2015年,昆明市有五位律师发表了退出律师协会的声明。他们提出,强制所有的律师加入律师协会,不允许不加入,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

最近,又有百名律师致函全国人大,要求撤消《律师法》强制加入律协的违宪条款。总之,事态的发展越演越烈。

此时司法行政机关就应借助席李新政,从自身的管理角度审视一下有没有违宪违法的方面,让自已的行政管理合宪合法,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能从非法的捆绑中解放出来,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能依宪依法完整地履行辩护权、代理权,而不受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干涉。这就是律界向司法部提出的“要真正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妨先从取消年检开始”的原因。在这个基础上,如能以司法部的名义排除外界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10类侵权问题,此时,司法部的“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可以划上了句号。

这就算是我对司法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再认识吧。

栉风沐雨三十余载  砥砺奋进铸就辉煌

赵伟主编: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中接受我们的这次采访,您可是业界的老律师了,执业三十余载,与法治同行共成长,历经无数风雨。请问能否在此结合您的执业经历谈谈您执业三十余年的人生感悟?以及对青年一代律师提出一些建议和忠告。

居福恒律师:好的,三十年我就分成三个阶段来谈吧。

第一个十年,是“检验自已的生存能力”的十年。“十年磨一剑”的磨剑过程,也是我们律师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正确与否,逐步形成鉴别能力的十年。当法官不能坚守“最后一道正义防线”时,当“冤假错案”决堤时,当“上诉、申诉、抗诉”的人群激愤时,我们陪伴在委托人的身旁,忠实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十年,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十年。这十年,检验了一个律师的执业能力,在这十年里,是提供更加有效法律服务的十年。我代理的具有代表性翻案的诉讼有:香港吴先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沪菱公司买卖合同欠款案,杨先生著作权案等数十个案例,其中有的还被收录为典型案例。

第三个十年,是我经历“组建团队”的十年。现在我们慧谷所汇聚了诸多志同道合的律师,同时打造了一支能“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品牌级律师队伍。为了公平正义,扩大业务范围,我们还参与了最高检、最高法视频接访工作。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慧谷律师同仁躬身践行、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了一名法律人的智慧和绵薄之力,看到青年一代律师逐渐成长起来并取得一定的成就,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坚持与坚守,这也是我最大的欣慰之处。

我给自己和慧谷律师同仁定了一个规矩:不以司法行政机关的“创收指标”为目标,而以“公平公正的适用法律”为己任。当然,在为“公平公正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律师肯定会受到代表公权力机关的法律人的无端指责,甚至是打击报复等,但我觉得,只要坚守法律、恪尽职守,最终法律一定会取得胜利。

后记

正所谓:“南北驱驰平冤案,黄浦江边笑平生;时光荏苒伸正义,律界纵横见真章。”居福恒律师戎马倥偬征战律界三十余载,力图丹青不渝,律行天下。慧谷律师同仁在居福恒律师的带领下“用法律智慧关怀人,以专业技能帮助人”理想正如他的初心一样,始终不渝的践行着!他们为当事人维权的道路也将越走越厚重,越走越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