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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民法典的地位保证民法典的正确实施

2022-03-10 21:10:12 肖树伟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 进入主页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只有对民法典的地位及重要意义有正确充分的认识,思想上有高度的重视,才能保证民法典的正确实施。


从当前的实践看,我们国家对于民法典的出台是非常重视的。上到中央下到地方都在关注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做了《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讲话,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的实施意见》,我们律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号召要求律师认真学习民法典,全国各地各行业的民法典培训如雨后春笋般到处涌现。学习民法典确实非常重要,而实施执行民法典更重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对此中外大家都有精彩的脍炙人口的论述:400多年前,明代张居正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既然民法典的实施非常重要,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呢,笔者提出以下陋见:民法典的实施要以民法典的重要地位为中心和出发点,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行政方面还是在司法方面,要时刻牢记这一点。


首先在立法方面,要确立民法典的民商事法律根本法的地位。我非常赞同江平老师的观点,他在谈到民法典的地位时曾说到,民法典是民商事法律的根本法,是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宪法”,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与宪法是并行的(大概意思是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政治上的根本大法,民法典是规定平等主体的民商事权利和义务的民商事的根本大法)。其他的民商事立法,都要遵循民法典确定的基本原则,以民法典为基础。

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的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和细化。上述所有的配套、补充和细化都要遵行民法典至上的原则,注意保持和民法典的一致。同时立法机关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现行有关法律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废止,以达到同民法典保持一致的目的。通过以上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以民法典为中心,辅之以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完整统一的民商法律体系。

同时建议中央立法机关设立民商事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对中央各部门及地方立法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加强各有关机构和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实效。对于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法规规章采取监督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政府加以改正,以保持民法典的统一性,维护民法典的权威。

其次在行政方面,保证法律严格实施。行政机关要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这当中和民法典有关,涉及民事主体利益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行政执法具有宽领域、单向性、强制性、裁量性等特点,其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关系到民事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及行政监督方面要把民法典作为重要的标尺来衡量各种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的要求。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时不得违背民法典的规定,减损甚至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例如在涉及国计民生的行政征收民事主体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时,应当严格遵守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完善不动产登记条例时应遵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保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制定完善公共交通运输条例时要遵循民法典中确定的公共运输企业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公安部门在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不得拒绝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要求。

最后在司法方面,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活动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也是最后的关口。人民法院既是民法典实施的执行者,也是民法典实施的保障者和维护者。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审判在民法典实施中的重要性。个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在民法典的实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依据事实和法定程序,对民商事纠纷案件做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判决或裁定,从而保证民法典的贯彻和落实。同时在行政诉讼审判中对于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引起的对人民群众权益的损害案件依法审理,使人民群众在民法典确定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充分行使在民法典中享有的知情权,纠正政府违反民法典的错误行为,从而达到维护民法典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对于发挥审判人员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有益处的,应当予以肯定。同时也应注意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必须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之下。具体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审判人员必须在民法典的原则之下,运用自由裁量权,妥善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二是通过制定及完善相关的民商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相一致,统一民法典的适用标准。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民商事案件,切实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经常会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出台一些民商事司法解释。当然人民法院在出台司法解释时要注意避免出现以司法解释取代民法典有关规定甚至和民法典有关规定矛盾的现象。例如关于民事行为的无效问题,法院在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时应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在这里规定的十分明确,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个层级才可以认定民事行为的无效。我个人理解部门规章应不属于这个范畴,换而言之,人民法院不宜以规章来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否则的话就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基本原则。

我们注意到,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是审判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司法解释毕竟是依据法律出台的,应该在法律之下,不能本末倒置。在现实中也存在着个别审判人员重司法解释轻法律的现象,对于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不是先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去考虑,而是先去找相关的司法解释,重视学习司法解释,对法律学习不够重视。这种现象应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视。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出台的民商事司法解释适用备案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在出台民商事司法解释前应充分听取立法部门的意见,在司法解释出台时及时向立法部门办理司法解释的备案,防止出现人民法院的民商法司法解释同民法典不一致甚至矛盾的现象。一旦出现这种现象,立法部门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