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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匠人之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访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张显峰律师

2019-01-04 15:53:40 赵伟主编

以匠人之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访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张显峰律师

 

 


编者按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更令世界瞩目和全球公认。当然,成就的背后也出现了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今天我们主要谈谈较为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产品质量问题,二是法律问题。

2008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文:“鉴于近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分企业生产的个别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国家免检制度即日起废止”。 至此,实行了八年六个月零四天的国家免检制度终于被叫停。

笔者了解到,我们今天采访的主人公——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张显峰律师自2004年起就在各大媒体呼吁并指出:《免检办法》的出台缺乏法律依据,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质检总局以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决定作为《免检办法》的法律依据不成立。且他还于同年9月开通了“免检问题投诉热线”,在短短两个月内接到近两百个针对免检产品的投诉电话,据统计其中三分之二的消费者是关于免检产品质量的投诉,另外三分之一则是一些小企业对评选是标准中设置种种门槛的质疑。

2008年,在公众和学者的共同呼吁声中,国家免检制度终于被废止,随后,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系列名牌评选制度逐步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而在这场大规模的公益行动中,张显峰律师无疑成为那个重要的推动者之一。

另外,张显峰律师和团队还一直关注汽车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问题,并代理打赢了国内第一起“消费者诉汽车安全气囊未打开致人死亡案”以及后续关于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多起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在近年来新闻媒体披露的10余起涉及汽车安全气囊的诉讼案件中,胜诉案件均出自张显峰律师团队。

在我国经济获得健康发展、社会获得有序进步的历史进程中,张显峰律师和他的团队留下了他们厚重的痕迹;在保障人们安全消费、安全出行的过程中,张显峰律师和他的团队更流下了辛勤的汗水。

 

印象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何如此热心公益?为何如此关心和关注这些涉及消费者安全和权益保护的产品质量问题?2018年末,笔者带着这些问题终于采访到了张显峰律师。

“产品质量是社会的良心,只有每个人都用良心做事,这个社会才会更好,我们的生活才会更美好。”张显峰律师感慨地道。

在他温和的笑容里我们读到的是一个法律人对社会问题的忧思和关切,在他睿智的言语中我们读到的是一位中国律师对企业该如何发展的专注与思考。

是的,张显峰律师就是那个既热心公益事业,关注社会问题又深谙企业发展之道,并深得顾问单位信任和信赖的智囊参谋,更是企业管理、决策、发展乃至未来长远规划的设计师和护航者。

 


汽车安全气囊未打开致人死亡第一案

因为越野车撞上一棵大树,驾驶员位置的安全气囊没有弹出,刘先生终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驳回汽车厂商的上诉,维持原判,由生产上述越野车的北京奔驰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奔驰公司)和销售商哈尔滨市某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等相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万余元。至此,这起全国首例因汽车安全气囊未弹出导致司机死亡而判赔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信,代理律师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争取了应得利益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的起始还要回到2006年7月6日,当日19时20分许,刘女士的丈夫刘先生驾驶上述越野车由哈尔滨市去往逊克县途中,当行驶到孙逊公路25公里附近急转弯处,因路况不熟,车辆驶出路外,与道路东侧杨树相撞,致使车辆严重损坏,正驾驶位置安全气囊未弹出,后驾驶员刘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副驾驶乘车人孙某受伤。原告刘女士认为,该车发生严重碰撞后,方向盘断裂,但安全气囊未弹出,上述情节属于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该缺陷是造成刘先生死亡的唯一原因。刘先生驾驶的越野车系由北京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销售。2005年8月8日,北京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奔驰公司,故北京奔驰公司应对涉案车辆的产品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北京奔驰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主动召回存在质量缺陷并因此给原告带来巨大伤害的汽车,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起诉要求北京奔驰公司、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8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610元,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费用18048元,医疗费、抢救费11206.76元,刘女士的误工费9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北京奔驰公司、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汽车安全气囊目前在我国并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涉案车辆速跑系列车型用户手册,驾驶员安全气囊和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在车辆受到碰撞后未能在同一时刻爆开弹出且驾驶员安全气囊未弹出的事实,证明涉案车辆存在驾驶员安全气囊受到一定程度的碰撞未能弹出的缺陷,涉案车辆存在的该缺陷与驾驶员刘先生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涉案车辆系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由北京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北京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北京奔驰公司。原告要求北京奔驰公司、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刘先生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生产者只有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北京奔驰公司及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即证明车辆投入流通时并无缺陷,亦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对安全气囊进行改装、拆卸等情形。故该院对北京奔驰公司、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奔驰公司、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刘先生、张女士经济损失657274.76元(其中,刘先生的死亡赔偿金399560元,丧葬费180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305元,医疗费4861.76元,刘女士误工费450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被告北京奔驰公司、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而,法院判决后,北京奔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一是原审法院对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气囊能否弹出的真正原因根本未查,对驾驶者刘先生是否系安全带的事实认定不清。二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刘先生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交通事故,是刘先生本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安全气囊的质量问题。三是原审判决以副驾驶安全气囊打开乘员未死亡,直接推定驾驶位置气囊如打开驾驶员必生还的结论是错误的。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所谓产品质量侵权,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缺陷而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驾驶员安全气囊与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应在同一时刻膨胀。而刘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已膨胀,而驾驶员气囊未弹出,说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未能发挥保护作用。前排乘员安全气囊打开乘员仅受伤,而刘先生所在驾驶员位置上的安全气囊未打开致刘先生死亡,说明缺陷产品与刘先生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理应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对产品的生产者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该案中,安全气囊在引爆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未弹出,足以证明引起损害的缺陷是存在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产品客观上存在缺陷,给使用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北京奔驰公司必须有法定免责事由方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奔驰公司认为缺陷是车辆使用者不正当使用所致,并申请鉴定。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刘女士已及时通知北京奔驰公司,北京奔驰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初步检查。在原审审理中,北京奔驰公司提供了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但从维修记录中也无法反映出该车辆的维修与安全气囊不能引爆存在因果关系,北京奔驰公司亦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对安全气囊的私自改装、拆卸等情形,因此,北京奔驰公司无证据证明车辆使用者不正当使用该车辆。关于鉴定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均非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长期占有使用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出车辆的具体下落,使鉴定成为不能。现北京奔驰公司坚持其上诉理由和要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判令北京奔驰公司、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显峰律师评注:自从2007年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诉北京奔驰公司、哈尔滨汽车销售公司汽车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以来,一路坎坷,我和我的团队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心血和情感,很欣慰,法律还了消费者和消费者家属一个公道。作为一个关注社会良心的执业律师,我也深深感慨,在现行的法制环境下,维权之路, 路漫漫其修远兮!

 


控制风险,促成交易,以匠人之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在进入律师行业前,张显峰律师曾在国家林业部工作四年,又先后在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深圳雪樱花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市场营销推广等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之道自然了如指掌,更将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熟捻于心。自2000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张显峰律师热心公益事业的同时就是一直致力于为企业发展提供最有价值和有效的“保姆室”法律服务,从企业成立之初到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张显峰律师带领团队一直为顾问单位提出和制定不限于法律的各项服务内容,从企业的管理、企业的决策、企业的经营乃至企业的长远规划等等,他们的每一条意见已经成为企业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此高度的粘合性和信任度让律师与企业之间俨然已成为密切的合作伙伴、人生挚友。

多年来,张显峰律师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还建树颇丰,担任了富力地产、国锐地产、夏新电子、蓝地服装、俏江南餐饮、崔克自行车等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并曾受国家药监局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培训中心的邀请担任培训讲师为上百家企业提供专项法律培训。因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和实务成果,他多次受邀在台湾和大陆参与中国法学会与台湾中华法律风险研究会联合举办的法律风险控制研讨会等。

此外,张显峰律师还担任着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法制专委会副主任、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选聘为志愿咨询专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家法学院兼职教授等社会职务。2002年12月,被丰台区司法局评为“人民满意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07年被“法易网”评选围“全国百强律师”等荣誉。

 

驭马之术,和解之道

十几年前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张显峰律师接触到了骑马这项运动,从此他就爱上了马和马术,多年来,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他还担任诸多马术俱乐部的法律顾问,呼吁社会对马术行业的保护。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2015年某马场骑手坠马后又被马踩中重要部位导致身亡的事件中,骑手家属一纸诉状将马场告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马场负全责,赔偿骑手家属100余万元,这样的定性和判决无疑给整个马术行业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如此定性,谁还敢经营马场!马术是一项竞技类体育运动,要和观光旅游区别开来。”张显峰律师大声呼吁,后二审法院终于改判。

“骑手要和马达成一种平衡,对待自己的马既要温和用心又要严格要求,这样才能做到人马合一。其实在各种诉讼案件中,我非常愿意做调解工作,甲乙双方走到法庭上,其目的是来解决问题,并非要打的你死我活。就像骑手与马相处一样,要想双方当事人的心结都得到化解就需要平衡,这就是和解,而和解的成本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最低的。当然,可能律师费少了很多,但问题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这才我们作为法律人追求的最高境界。”

 



后记

采访结束,张显峰律师的驭马之术、和解之道,以匠人之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执业理念一直萦绕在笔者的脑际。是啊!与其两败俱伤,不如握手言和。社会向前发展,需要各方的和解与平衡,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既需要合理控制风险,又需要讲究经营策略和最终达成交易实现共赢乃至多赢,如此,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更加文明和进步。

每天进步一点点是成功的开始,一个企业、社会每天进步一点点,就是整个国家乃至世界走向繁荣昌盛和辉煌的开端。张显峰律师和他的团队同仁,每一天都在一步一个脚印地用一颗匠人之心为企业的发展、为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贡献着他们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