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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蚯蚓行动

2022-05-24 18:24:43 绳欣辉律师 进入主页

“电蚯蚓”案件尘埃落定:生产、销售猎捕蚯蚓电子装置的商家被判赔生态环境损失数十万元


“电蚯蚓”案件判决结果,意味着今后与“电鱼”一样,灭绝式(绝户式)猎捕蚯蚓被法律禁止,随意猎捕蚯蚓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同时也告诫人们,生产、销售法律禁止的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以及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轻者被追究民事责任,重则会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近日,笔者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的三份终审判决,结果与我的判断一致,三个案件全部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蚯蚓虽然不是“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但生产、销售猎捕蚯蚓电子装置以及使用灭绝(绝户)方式猎捕蚯蚓,都是损害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生产、销售猎捕蚯蚓电子装置的企业各自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几十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并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至此,历时一年零七个多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电蚯蚓”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回想整个诉讼过程,有诸多感慨。

蚯蚓,有的地方也叫地龙,是非常普通的陆栖无脊椎动物,除冬季外,其它季节尤其是夏秋季,在田间地头随处可见。蚯蚓通过挖穴松土、分解有机物,为土壤微生物生长繁殖创造良好条件,在土壤改良、消除公害、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在物质循环、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被称为“生态系统工程师”。另外,蚯蚓是良好的土壤环境指示生物,可用于评价土壤中化学污染物的生态毒性,是检测土壤环境的靶标生物。可见,蚯蚓对土壤的作用是正向的,是有益的。

由于蚯蚓所处的生存环境、本身又有极强的繁殖和再生能力,人们对它的关注度并不高,更谈不上对它的保护。

蚯蚓进入人们的视野,缘于它的经济价值。

蚯蚓较高的经济价值表现在:蚯蚓体内含地龙素、多种氨基酸、维生素等,可以作为珍贵药物治疗多种疾病,中国古代就已经作为药物使用;还可以用作蛋白质食品和饲料;钓鱼爱好者常常将其作为天然的鱼饵售卖、使用。也就是在上述利益的驱使下,不少人做起了捕捉、贩卖蚯蚓的生意。

为了多抓捕到更多的蚯蚓,挣得更多的钱财,人们根据蚯蚓的习性,发明多种捕捉蚯蚓的方法:利用蚯蚓怕积水的特点,使用灌水方法逼蚯蚓出穴时捕捉;用翻地钉耙挖土捕蚓;把已经发酵熟透的饲料,堆放在要诱取蚯蚓的地方田边、菜园进行捕捉。方法如此之多,但并不会给蚯蚓族群带来灭顶之灾。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趋利心理的加重,有些企业和个人开始生产和销售专门猎捕蚯蚓的电子装置,也就是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各种式样的“地龙仪”。正是因为有了专门猎捕蚯蚓的电子装置,使得人们能轻易的猎捕到蚯蚓,并且短时间内猎捕到更多的蚯蚓,由此吸引了更多的人加入到猎捕蚯蚓的队伍里来。

视频非常直观地展示了“电蚯蚓”过程,场面可谓惨不忍睹。猎捕蚯蚓者将“地龙仪”或“蚯蚓捕捉机”的地针插入地里,利用仪器产生的脉冲电压进行逆变后释放高电压,通过刺激蚯蚓表皮,抑制蚯蚓呼吸,迫使该区域的蚯蚓不分大小老幼全部钻出地面被猎捕者捡拾。这种猎捕方式与“电鱼”一样,都是“绝户式捕猎”,只要电流覆盖的范围内,蚯蚓会被悉数捉住,根本没有逃命的机会,即使蚯蚓再强的繁殖能力也远远比不上灭绝式的猎捕手段。

二 

“电蚯蚓”事件受到重视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

各大电商平台上销售“地龙仪”“蚯蚓捕捉机”等猎捕蚯蚓的广告,引起了生物学专家、环保志愿者以及动物保护者的注意。2020年4月21日,荆州新闻网上发布一条求助信息,讲到之前有人捡蚯蚓去卖,现在蚯蚓少了,人们开始用电子装置电击蚯蚓,建议政府对这种不科学、破坏生态的电击蚯蚓行为进行打击。之后,广东新闻针对社会上利用电击蚯蚓的电子装置猎捕蚯蚓的现象进行了专题报道,至此,“电蚯蚓”事件引起了广泛热议。

看过志愿者和媒体提供的资料后,我震惊了!不是我佛心、善心萌动,而是镜头下展示的蚯蚓一家老小的灭绝画面震撼了我的内心,才知道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在关注、关心和想要救助蚯蚓了。

蚯蚓虽然有着极强的繁殖能力和再生能力,但灭绝式捕杀也会给种族带来极大的生存压力,就如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人们捕杀麻雀一样。麻雀在1958年被列入四害之一,人们对它是赶尽杀绝,后来各地陆续发现园林植物出现严重的虫灾,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毁灭性的虫灾。虫灾的多发,不得不让人类重新审视麻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作用。还有就是过去人们利用“地笼网”(绝户网)对鱼类的过度捕捞,造成鱼类迅速减少,甚至出现个别鱼种的灭绝。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应该早发现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完善相关制度,避免走像过去对待麻雀、鱼类一样的老路。

从电蚯蚓机的商品评论里看得出来,电捕蚯蚓的机器能在短时间内捕捉到区域内的全部蚯蚓。记者调查发现,在同一块地,电击蚯蚓过后几个月,再次电击时发现蚯蚓数量明显减少。电蚯蚓机器的出现,以及电捕蚯蚓的机器在电商平台大肆售卖,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此类机器电捕蚯蚓。灭绝式的捕杀蚯蚓,会导致土壤中蚯蚓数量大幅下降,进而会导致土壤板结,减少农作物产量。这种灭绝式的捕杀方式若不禁止,必将给土壤生态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从第一次研讨开始,我就参与其中,也有幸最终成为案件的代理人。

最初接触“电蚯蚓”案件,我是有抵触的。记得当时接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准备针对“电蚯蚓”事件进行专家研讨的会议通知时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蚯蚓还需要保护?有法律依据吗?这些问题,在案件提起之前就已经成为有关媒体、生物和土壤专家、法学专家以及律师等关注、关心“电蚯蚓”事件人们的焦点和难点。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想把握好案件方向,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依据问题。

通过检索发现,目前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类似“电蚯蚓”等行为进行规范,只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地方法规进行规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3月31日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由此可见,生产、销售、使用电子诱捕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都被禁止之列,也适用于对土壤生态系统至关重要的野生动物——蚯蚓,“电蚯蚓”当然属于违法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就有了敢于代理案件的底气。

在中国绿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周晋峰博士指导下,我和王文勇律师多次召集环境资源法律团队进行案件分析,研究诉讼策略,确定诉讼请求。

为确保案件质量,中国绿发会召集我国环境法学、生态环境与土壤、生物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方面专家对“电蚯蚓”案件进行了论证。研讨会上,我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首先向与会专家教授们汇报了办案思路和案件进展情况,提出“利用电子诱捕装置捕杀蚯蚓的方式,就是‘绝户式’或者‘灭绝式’猎捕蚯蚓,与用“绝户网”捕鱼是一回事,其结果损害了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见解。之后,专家们从各自专业角度对“电蚯蚓”事件进行剖析,发表了中肯意见。

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南京农业大学刘满强教授结合在土壤生态学领域对蚯蚓的研究,从学术研究的专业角度出发,谈到蚯蚓对土壤的有益作用,“电蚯蚓”对土壤的破坏,认为有必要曝光和制止“电蚯蚓”作为,对该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研究所高振会教授从蝴蝶效应谈到蚯蚓的生态价值,强调要敬畏大自然,不能等把某个物种搞成濒危了,才想着去保护。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专家宋军彦老师、安庆师范大学孙慧群教授结合对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鉴定评估工作经验,对蚯蚓的生态价值进行了阐述。

作为我国环境法领域的权威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北京工业大学谭柏平教授、中国林业大学杨朝霞教授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角度,给“电蚯蚓”案件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通过研讨,对蚯蚓及利用电子装置猎捕蚯蚓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更增加了我们的信心。

2020年7月17日,作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最为活跃的环保社会组织中国绿发会,根据志愿者提供的线索,通过收集大量证据后,针对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地龙仪”“蚯蚓捕捉机”等用于猎捕蚯蚓的电子装置的三个商家,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关于“电蚯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以消除对社会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实际侵害和重大风险;赔偿生态环境受到非法损害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就其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以及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必须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评估费、专家费、案件受理费和按照律师收费标准确定的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

2021年8月21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电蚯蚓”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蚯蚓属于在土壤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野生动物,人类对其利用的手段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出售电击猎捕工具不属于可持续利用野生动物的合理手段,出售并实际使用,应认定已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从而判令被告承担因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相应费用。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27日,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创先河,以判决方式确立蚯蚓应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即蚯蚓虽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不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其属于对土壤生态系统至关重要的野生动物。灭绝式猎杀蚯蚓,将会给生态环境带了不可逆转的破坏,具有损害了社会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明确了生产、销售“地龙仪”“蚯蚓捕捉机”等用于猎捕蚯蚓的电子装置的商家及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奠定了蚯蚓受法律保护的坚实基础。

“电鱼”早已被禁止,“电蚯蚓”也被扔进了垃圾堆,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础。维持地球生态平衡、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生物多样性,从保护蚯蚓开始!

“革命尚未成功,大家仍需努力”,案件有了最终结果,保护蚯蚓行动较为成功,但无法杜绝“电蚯蚓”案件的再次发生。现在网上仍然能找到销售“地龙”等捕杀蚯蚓电子装置的商家链接,对此种现象,甚是担忧。这些担忧,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就已经表达过。记者问到“杜绝‘电蚯蚓’,要从哪些方面入手,需要怎么做,具体有哪些建议和措施”时,我谈到自己的想法:第一,建议电商平台能够断开并下架相关电蚯蚓机器的商品链接,加大平台对线上商品的审查力度,永久拒绝此类商品出现在电商平台。第二,建议各地政府部门对于制造电蚯蚓机的企业进行查处,对生产者进行环保教育。第三,希望社会组织继续大力科普,积极宣传,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第四,希望大家能正确的认识到电蚯蚓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身体力行的保护生态环境,守护好我们的青山绿水。

但愿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希望人人对自然、对生物多一些敬畏。


敬畏大自然,就是爱护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