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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刑辩十人论坛”——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专题会成功举办

2019-11-06 15:05:51 律界观察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3日下午,第七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为《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

参加此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的发起人: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王兆峰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新,磐融资本创始人、优品三悦科技董事长赖崎,法律出版社副编审杨大康也受邀参加了此次论坛。

本期论坛先后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和法律出版社副编审杨大康先生主持。本期论坛受到了法学界、金融界,以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主持第一阶段发言


下午两点,论坛在“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的主持下正式开始,她首先介绍了刑辩十人论坛的成立及发展过程,自成立以来,一直聚焦当下刑事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难点、前沿以及突出问题。


△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致欢迎辞


接下来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就本次论坛发表欢迎词。钱列阳律师表示,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搭建刑法界和金融界的桥梁,为了更好的解决时下金融犯罪屡屡发生的现象,以及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犯罪风险进行防控,作为刑法人我们应积极探索金融犯罪领域,希望通过此次论坛引领一批年轻的律师能够在金融犯罪辩护上做到更加专业化、精细化。


△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


随后论坛进入嘉宾发言环节。首先由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进行发言,刘卫东律师以自己承办的私募基金类案件为背景,总结了办理私募基金类案件时的辩护要点:

(一)针对当事人在基金公司中不同的职务身份选择不同的辩护策略;

(二)需要从基金公司设立备案是否合规、公司运营过程是否合规、项目投资真实性三个方面进行辩护。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王兆峰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王兆峰律师在发言中指出,近些年来,金融创新迅速发展,表现在金融工具、金融组织和金融制度上的创新。但是由于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较弱,在创新过程中,触犯了法律红线,最终导致犯罪。金融类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以法定犯居多,辨识性较弱;

(二)易形成涉众型犯罪,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三)专业性强,犯罪主体多为身份犯且案件涉及诸多金融类专业知识;

(四)典型数额犯,数额既可能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也可能影响量刑。

王兆峰律师针对以上四个犯罪特点分别作出相应的辩护策略,并提议企业除了加强金融合规培训,更应该有专门的刑事风控团队,提高刑事法律风险意识。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律师提出金融犯罪呈现的两大特点:

(一)金融领域管控加强使大量的违法犯罪浮现;

(二)金融创新不断出现新产品导致大面积的犯罪。

赵律师针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犯罪现象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刑辩律师要时刻关注金融政策;

(二)刑辩律师要关注金融创新,特别是新兴技术对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犯罪的影响;

(三)加强金融从业者和刑辩律师的跨专业合作。


△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在发言中指出:

(一)金融犯罪案件专业性强、政策性强且相关政策更迭速度快,所以不管金融犯罪多么花样翻新,刑辩律师都应回归到刑法的根本原则罪刑法定上。

(二)罪名认定应回归立法本意和出发点,切勿张冠李戴。严格把控“骗取贷款”的认定标准,甄别“套路贷”和“敲诈勒索罪”,区分“套路贷”与“高利贷”。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在发言中指出了在办理金融类案件中发现的疑难问题:

(一)大量“僵尸罪名”被激活,法律适用不精准、标准不统一;

(二)金融犯罪打击层面广、需合理区分涉案人员责任;

(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过于保守不利于追赃完损;

(四)跨区域案件处理复杂。

针对以上疑难问题,毛洪涛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一)立法方面,加快出台司法解释修复法律漏洞;

(二)司法方面,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区分不同层级的法律责任;针对跨区域案件提前争取上级司法机关协调统一;

(三)执法方面,灵活适用强制措施。

△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在发言中将新、旧庞氏骗局进行了对比,指出了在办理此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即:

(一)罪名的选择。案件行为涉及的罪名较多,各个罪名边界模糊不清;

(二)前置行政审查的问题;

(三)涉案人员主观故意的认定。

对此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协调部门规章和刑法;

(二)加强日常金融监管;

(三)发挥律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主持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谈及了2019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问题。她表示,该《解释》出台前,《立案追诉标准》去除了将违法所得作为入罪的认定标准,众多违法所得达几十亿的案件中的上市公司董事长仅被行政处罚。因此,对于《解释》出台前行为人实施而公安机关现在又追诉的涉嫌操纵证券的行为不能单纯以违法所得作为入罪和提高刑档的依据,应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否则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平等。

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之一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虽未出席会议但会后提交了书面观点。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骗取贷款犯罪的罪名外延越来越扩大化、各地办案机关的认定标准越来越差异化,应当从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以及因果关系等全面分析认定骗取贷款罪,每个环节都不可忽视。其次行为人采用银行完全知情的“借旧还新”、“以贷还贷”的欺骗行为,银行出于经营考虑同意予以贷款或续贷的,新贷款数额不应重复认定为行为人的犯罪数额。


△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新

经过短暂的茶歇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新对之前律师们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在办理金融犯罪事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王新教授从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的沿革为切入点,指出了金融犯罪具有专业化、智能化等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在了解金融犯罪之前,首先要弄清楚金融犯罪运行的平台和载体,其次要加强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专业知识的储备要做到与时俱进,特别是刑辩律师更应该加强和金融人士合作,一方面加强自身金融知识,另一方面为金融界提供金融犯罪的风险培训。随后,王新教授对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法条款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指出了其立法本意,并结合典型案例一一分析了法条在实际中的运用机制,给在座的各位带来的不同的视角和启发。


△ 法律出版社副编审杨大康主持第二阶段发言

接下来,在法律出版社副编审杨大康主持下,论坛进入了下半程。


△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

首先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以《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的“昨天”、“今天”、“明天”》为题进行发言,钱列阳律师指出,昨天发生的案子今天在审,今天发生的案子明天会审,明天发生的案子后天会审,这也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要与时俱进的原因,金融犯罪一共38个罪名,8个以金融手段进行财产犯罪,剩余30个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分设于银行、基金、信托等各个领域,相比之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昨天”的犯罪,所以才有了今天如此之多的此类案件需要办理,但这仅仅是金融犯罪辩护工作的开始。当下,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仍然存在,国家也在积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此类问题仍然需要我们共同发现、解决。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区块链”这个词出现在了大家的视野中,但是相应的该技术也将带来一些金融犯罪风险,例如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诈骗、传销、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所以基于目前的金融和科技快速发展,这两者的结合将形成非常复杂的犯罪形态和犯罪形式,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更应该深入了解金融和科技,超越法律看法律,这将是我们金融犯罪辩护明天的蓝色海疆。


△ 磐融资本创始人、优品三悦科技董事长赖崎

随后磐融资本创始人、优品三悦科技董事长赖崎以《金融人的思维:成本、利益与代价》为题,以金融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赖崎董事长指出,在金融领域里边“昨天”金融犯罪就是传统金融犯罪,只有“明天”发生的金融犯罪才是创新金融犯罪,任何金融创新行为都无法预见它完整的未来,这就是创新的特点,创新特点意味着不可能知道它未来的全貌,所以不管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法律工作者都应该紧跟时代潮流,学习并掌握金融创新的机制,这样才能更好的监管金融创新行为,使其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金融犯罪的当事人因对成本、利益和代价的考虑不同,可以将金融犯罪人分为三类:

(一)单纯的主观犯罪,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

(二)因禁不住诱惑而步入犯罪的;

(三)主观上不知道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的。

赖崎董事长基于以上的分析,对金融类案件办理提出了建议,一是认定清楚当事人主观的故意,从而区分其所涉及的是金融犯罪还是一般的诈骗类犯罪;二是完善涉案金额追回机制;三是建立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从而更好地维护涉案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刑辩十人”论坛在与会人员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刑法和金融原本是两条“平行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创新,二者之间发生了交叉。正如钱列阳律师所说,“在办理金融类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不能单单看到金融犯罪这个“苹果”,更应该看到其背后的“苹果树”,甚至是“果园”,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要与金融人员多沟通交流,这样才能让我们视野更加开阔,走出金融犯罪这片蓝色海疆。”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5日

(文章转自“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