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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NFT的概念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监管现状

2022-06-19 10:02:37 陈云峰律师 法律顾问团 进入主页

——陈云峰、马珂

今年上半年最火的话题之一莫过于“元宇宙”、“NFT”,笔者收到不少相关的咨询,大部分企业都较为关注其与自身业务结合的可能性,那么NFT是什么、相关法律规范有哪些、国内的监管情况如何,笔者将对此一一分析。


一、元宇宙、NFT的概念、起源


1、元宇宙的概念、起源


“元宇宙”的概念源于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说《雪崩》。《雪崩》构建了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各自有一个现实世界的分身,可以按照自己设计的身份相互交往和生活;就像小说的主角,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披萨速递员,在虚拟世界中却是黑客和使用双刀战斗的高手。2018年的电影《头号玩家》则用影像的形式更为形象生动的描绘了虚拟世界“绿洲”。

但仅以虚拟世界来简单概括“元宇宙”又不够全面。“元宇宙”应当是一个与现实世界互相联系,而又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目前大部分为人熟知的元宇宙平台多为游戏平台,例如Roblox, Sandbox等,这是因为游戏产业是元宇宙概念最易被接受和应用的领域;但元宇宙的概念更为宽泛,其还应当包括虚拟世界的社交功能和经济系统。

目前,法律文件或者官方平台并未对元宇宙进行明确、清晰的定义,通过社会、媒体等渠道,其中比较有代表性概括元宇宙本质的为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沈阳教授提出的:“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以及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通过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 “元宇宙仍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概念,不同参与者以自己的方式不断丰富着它的含义。


2、NFT的概念、起源


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也即非同质化代币,法律上概念接近于特定物。与此相对的概念是同质化代币,如比特币,每一代币平等且可拆分、可互换,法律概念上接近于种类物。自2020年8月起,世界范围内刮起了一股NFT风潮,去年世界权威词典《柯林斯词典》更是把NFT评为了“年度词汇”,在“元宇宙”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大背景下,从麦当劳这样的快餐品牌到Prada,Burberry等一线奢侈品牌都加入到了铸造发行NFT的行列。

NFT的创建,是指创建者通过数字技术及加密技术创造数字作品、或将一个真实存在的作品转化为数字作品形式,存放并永久记录在区块链上的过程,也被形象地称为铸造(mint)。主流的NFT交易往往在公链进行,因其去中心化程度最高。当前较活跃的交易平台有Opensea、Rarible等。而我国的NFT平台往往以联盟链构建发行网络,宣传时也常用“权益证明”、“数字证书”等字样描述NFT。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NFT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清晰的定义,但同为代币的“虚拟代币”在境内却遭遇了强监管的环境,我国出于对网络信息安全及金融市场稳定性的保护,自2013年起,尤其集中在2021年由多部委陆续出台了数个文件向整个代币行业发出了最强烈的监管信号,也正因为该等监管原因,目前NFT在境内无法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也无法通过正规的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二、NFT的互赠、交易、流通


如前所述,通过NFT的形成来看,其法律性质更偏向于商品,如通过拍卖行或交易平台/网站的途径进行交易,则拍卖行的资质、交易平台/网站的经营合规性审查便成为关键因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从事经营NFT拍卖或者交易的法律法规文件,拍卖行、交易平台/网站的经营资质合规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目前在境内虽有部分平台称其支持NFT二级市场交易,但因由于监管的不确定性原因,该等交易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典型案例如2021年腾讯发布的敦煌皮肤在二手交易市场闲鱼被炒至天价,最后遭平台全线下架。

由于我国对于NFT相关的经营活动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尽管如此,但没有明确规范不等于任由市场主体发挥,相关业务由此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却是显而易见的:

1、涉嫌非法经营。

随着NFT交易规模的增加,交易场景的丰富,并且资产NFT的成本降低,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尝试这一资产持有、展示和交易形式。但无论是持有、展示和交易活动,都离不开相关经营主体的参与,例如NFT产品设计、存储服务的提供者,虚拟展示场所的提供和维护者,以及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和交易中介等。上述主体可能出于追逐高利润率、高回报值等目的,利用自身活动主体地位,开展“集中竞价”、“做市”等非法经营行为,除此之外可能还将涉及其他违法行为,例如“智能合约”记录的伪造,权益持有人突破规定上限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将触犯非法经营罪。同时,相关主体若虚构产品价值、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还可能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2、洗钱风险。

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纯以NFT技术作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不多,但是利用NFT技术特征、法律属性开展的典型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洗钱活动、网络赌博活动等较为常见。由于NFT自身的安全性而带来的“隐秘性”,其流转的便利性、低成本,而且行为人之间也很容易利用区块链证实所交付NFT的真实性,使得NFT作为洗钱工具的风险大为增加,例如,在NFT艺术品拍卖活动中,有不法分子将赃款转化为虚拟货币,并将其用以购买NFT艺术品,或者将赃款直接转换为NFT艺术品,并获取高溢价利益。NFT的交易平台可能充当了洗钱犯罪的技术支持者和结算帮助者;在网络赌博活动方面,行为人既可能使用NFT作品作为赌博的筹码,也可能利用其作为犯罪资金传输渠道中的实现工具,而这些都离不开NFT附随的财产价值。

总之,尽管数字作品NFT以艺术品的形式,其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及社会价值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是其交易、流通环节仍存在法律风险,特别是在被认定具备金融属性的情况下,则可能引发炒作、投机、洗钱等扰乱金融秩序的活动。


三、元宇宙、NFT监管现状


尽管我国法律尚未对元宇宙、NFT概念进行法律定性,也未明令禁止相关的经营活动,但我国出于对网络信息安全及金融市场稳定性的保护,近些年对整个虚拟货币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且在2022年2月18日出台文件提示元宇宙炒作风险。因此,从事NFT、元宇宙的经营活动仍要参考虚拟货币相关的监管文件,避免涉及类金融产品交易、融资、炒作、扰乱金融市场等行为。


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监管文件


自2013年以来,我国就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监管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及法规,以期能规范行业发展,主要包括:

(一)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12月5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七部门联合发布该公告。公告将代币融资活动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刻停止,清退交易平台;另要求各个金融机构不得为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交易、清算等产品或服务。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年5月18日)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本公告。重申虚拟货币的属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不要盲目参与到炒作虚拟货币的投资活动中。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5月27日)

2021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指导意见,国家支持并鼓励企业在食品、药品的溯源方面;在物流、资金流的管理方面;在数据采集、分享、分析方面,以及在存证取证、电子政务等方面应用区块链技术。另外,国家将通过应用试点、政策扶持、加强产业人才培养等方式,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

不难看出,我国认可区块链技术对于信息安全、司法存证、产业赋能等方方面面的贡献,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发展,引领并扶持具有潜力的区块链技术企业。同时,在我国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受到我国法律体系的保护,但国家坚决杜绝代币融资活动,严防严控虚拟货币炒作及其带来的各类风险。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年9月3日)

该文件重点提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9月15日)

该文件提到,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2022年2月18日)

该文件提示如下风险:

(1)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编造包装名目众多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2)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

(3)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

(4)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总之,由于法律、政策监管的不确定性,相关市场主体应当随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管动态,并取得专业人员的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