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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所发展战略与管理模式探索

2019-07-26 10:21:59 邝家贤律师 进入主页

2012年,是新中国成立67周年,亦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3年。在短短的3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完成了西方国家花费了200年才完成了的工作。中国律师业也是在这股大潮的推动下,在迅速成长、成熟起来。面对已取得的成绩,中国法律人有清醒的认识。法律服务全球100强的席位几乎被英美律师事务所垄断,而中国还没有一所称得上世界级的律所。与其相比,中国律师事务所尚有许多需要提高改进的地方。总体而言,中国律师事务所仍处于小规模的作坊阶段,管理松散,经济效益未有明显提升,可谓大气未成。如何抓住当前独特的时代背景和中国经济的总体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如何在政府大力加强法制建设、鼓励律师事务所业发展的政策下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模式,是中国律师界的一大命题。

一、“十二五”规划中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中国的“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十二五”规划亦首次针对香港和澳门特区单独成章,而且把深化内地与香港的合作,以及香港在国家发展中的功能与定位,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次。“十二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发展金融、航运、物流、旅游、专业服务、信息以及其它高增值服务业,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今年八月十七日,李克强副总理访港期间亦强调进一步发挥香港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优势,发挥香港在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切合国家和香港的需要。

香港服务业占整体GDP达92%,香港服务业在内地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而内地的服务业较之香港相对落后,引进香港专才,可促进内地服务业水平尽快提升。“十二五”规划期间,内地将大力发展服务业,内地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将由去年的43%提升至2015年的47%。专家分析指出,虽然只有4个百分点,但是以内地的经济总量来说,即便是1个百分点,就意味着4000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总量,不考虑价格因素,以提高4个百分点计算,届时内地的服务业经济总量将达到26万亿人民币,这将给香港带来新的机遇。 

国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香港以往大多以投资者和中介人角色投入国家的经济发展。当今天国家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舞台上的主角时,我们相信在策略上,香港将进一步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继续发挥世界水平的专业服务优势,成为配合国家整体经济长远发展的一块最具实力、最独一无二的跳板。

 香港建立逾百年的国际网络,拥有媲美纽约和伦敦的金融体制,世界各地在财力和人力上具阔度和深度的投资,再加上稳固的法律和营商的环境,专业和国际水平的服务业,连续第十七年获“传统基金会”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这一切都使香港继续为国家提供一道便利、可信任而属于自己的桥梁,协助更多内地企业引进资金拓展海外市场,达至“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及“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目标。

随着全球一体化和东西经济实力转移的发展,香港更加是国家落实重要金融贸易措施过程中的重要试点。“十二五”规划中对香港作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强调和支持,是一个很突出的例子。贯穿这些重要发展的关键因素,终归还是法律的建设和人才供应。“十二五”规划中强调推动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企业提供最现代高端的服务,包括金融、银行、保险等等,背后仍然依靠完备的法律规管、系统和运用。在这些方面,香港律师业无疑是走在世界前列的。中港律师界之间不断增强合作是“十二五”规划中推进现代服务业,尤其是法律服务业不可缺少的一环。

据香港政府统计处《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最新数字显示,2009年,香港法律服务输出总值达1.94亿美元(15.1亿港元),按年上升0.5%。2009年,亚洲保持为香港最重要的服务输出市场,占法律服务输出总值的46.3%,其次是北美洲(29%)及西欧(20%)。在亚洲,中国内地是最重要市场,占当年的法律服务输出总值的30.6%。 

二、CEPA框架下两地法律专业的合作

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关系密切,现已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关系。为将内地与香港的交流合作制度化、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关系进一步融合、实现经济的共同发展,2003年6月29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此后,2004年、2005年、2006、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补充协议七》、《补充协议八》。

CEPA是世界首例在一国内部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是“一国两制”在经济领域的成功实践。在开放服务业方面,CEPA比WTO的相关条文时间快、范围大、市场准入条件低。随着CEPA的不断完善和逐步落实,内地与港澳的经济贸易联系将更加紧密,合作更加广泛,CEPA对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将会更加显现出来。商务部台港澳司公布的最新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内地与香港贸易额达1344.2亿美元,同比上升35.6%,占内地对外贸易总额的7.9%。2011年1至6月,内地共批准港商投资项目6635个,同比增加15.9%;实际使用港资金额364.7亿美元,同比上升29.1%。截至2011年6月底,内地累计批准港资项目达329026个,实际利用港资4926.9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港资在内地累计吸收境外投资中占44.3%。 

《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实施的开放措施,为香港法律服务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机会。CEPA是开放性合作协议,其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展、深化。一系列补充协议的出台更是不断放宽对香港律师的要求,为香港律师业进入内地开启了一扇大门。

《补充协议》: 香港律师因个案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香港法律顾问证。

《补充协议二》:

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2.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补充协议三》:

1.对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

2. 对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3.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4. 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5.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

《补充协议四》: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对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无地域限制。

《补充协议六》:

1.允许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内地律师执业。

2.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成立时间满1年或以上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补充协议八》: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

2. 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可以看出,过去数年中港每年都公布新的补充协议,不断丰富两地合作的领域,进一步扩展、深化中港服务业的合作。几乎每一个补充协议都会涉及法律服务业,突显两地法律服务业在中港合作以及“十二五”规划中的战略重要性。相信在未来数年,还会有新的补充协议出台,势必将中港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带到更高的平台。 

三、粤港合作与前海规划

粤港两地同根同源、交流紧密,即使在香港长达一百多年的殖民时代也未曾中断。改革开放后,粤港两地的合作更是蓬勃发展。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在全球格局深刻变化、周边地区竞争加剧以及国家的发展中,以战略思维谋划粤港合作发展思路,完善创新合作机制,进一步建立互利共赢的区域合作关系,有效整合存量资源,创新发展增量资源,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社会、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共同发展,携手打造亚太地区最具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率先形成最具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的世界级新经济区域。

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促进粤港更紧密合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2010年共同颁布《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支持加强粤港两地的法律交流。香港律政司与广东省相关当局保持定期联系,并商讨促进双方有效及适时交换法例和法律数据的方法,以鼓励两地的法律及公证界根据框架协议发展更密切的合作关系。

前海发展规划是粤港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试点项目,“十二五”规划确认了前海在国家整体发展策略的重要地位。根据前海发展规划,前海将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逐步把前海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在全面推进香港与内地服务业合作中发挥先导作用。

同时,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成为全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引领带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为全国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新经验。

2011年7月6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其中第51条规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审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第53条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近年,仲裁及调解逐渐普及,已成为法律诉讼以外另一种解决法律纠纷的途径。香港是区内解决法律纠纷的首选地点。香港仲裁条例获公认为世界上最完备的仲裁法例之一。《纽约公约》适用于香港,因此本港的仲裁裁决可通过大部分世界贸易经济体的法院获得执行。自《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00年生效后,香港的仲裁裁决亦可在内地执行。香港立法会于2009年2月通过香港仲裁条例草案,订明本地仲裁及国际仲裁均采用单一的仲裁制度。此举可减少混淆,并令香港法例与国际标准接轨。新条例亦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标准。

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是香港法律服务业进入内地的重要一步,为中港两地在法律、仲裁业务的未来合作建造了重要和具开创性的基础。目前两地政府正就细节落实,积极与深圳市交流和合作,包括律师业务上的合作。我们相信前海的试验可以为全国发展提供积极的参考价值和推动力,进一步体现“十二五”规划的精神。香港法律服务业亦会迎着这股春风加快进入内地的步伐。

与此同时,笔者亦认识到粤港合作与前海规划存在的一个问题。国家已订定目标在2015年时,即“十二五”期末,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将基本实现自由化。但深圳前海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基础建设及配套设施远未完成,显然难以在2015年内成为中港服务创新合作的桥头堡。

强调粤港合作,前海自然不是唯一选择。中港服务创新合作不应局限于前海区,或横琴岛及南沙等「特区」,而应不失时机的在广东全省先试先行,然后尽快向全国拓展,将粤港服务业合作的成功经验应用于全国。随着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香港服务业深入内地其它省市地区将不存在障碍。

对于香港来说,最好的选择不一定要将服务业外移,因为这可能会掏空本地经济。中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最大的好处在于扩大香港本地服务业向内地辐射的范围,即香港服务业无需外移或耗费巨大成本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只需立足本地或在内地简单扩张即可毫无障碍地向全国输出服务,发挥香港服务业,尤其是法律服务业带动全国服务业发展的战略作用。因此,如何优化、提升及创新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的模式成为一重要课题。

四、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的联营

随着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实施,中港两地律师合作在过去8年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两地律师事务所透过个案转介或订立联营协议等方式,建立了稳定的工作联系,在各自的执业范围内为客户处理法律事务,共同开拓市场。两地律师的合作对处理跨境商业交易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例如在公司上市业务中,内地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与作为保荐人或发行人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合作无间,提高了效率,赢得了客户的信心。内地律师在与香港同行共同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快速地提高了业务水平,也逐渐熟悉了香港和外国同行执业的方式,业务操作开始与国际接轨。而香港律师也在合作中大大加深了对内地的市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应该说,在目前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下,两地律师的合作已产生了双赢的局面。

今年8月17日李克强副总理于 “十二五”规划与两地经贸金融合作发展论坛上公布《在深化粤港、前海深港区域合作框架内,探索完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的方式》, 改善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模式,意在鼓励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国际网络,鼓励两地律师事务所积极建立各种形式的业务协作关系。

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合并可以达到优势的互补以及资源的共享,以达到紧密合作和双赢的目的。

1、品牌效应

品牌化是律师事务所快速发展的窍门。法律服务作为服务业的一种,服务的品牌对服务提供者有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既是吸引新客户的关键,也是旧客户信心的保证,直接关系到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快慢和健康与否。目前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的香港律师所普遍是香港较有经营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其知名度、客户质量、内地法律服务需求量都有相当保障。同样,能够与这些香港律师所达成联营的内地律师所也普遍是具有前瞻性理念、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律师所。两者的联合能够在拓展两地业务合作的过程中最大程度的运用双方的品牌优势。

2、管理提升

由于联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场地、人员、收费等方面的配合,这对双方的管理水平都提出一个新的要求。能否有效配置资源、配合协作是联营成功的关键,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双方都必须提升其管理水平。而且相对而言,香港律师所的管理水平较内地律师所成熟、先进,通过联营,对促进内地律师所的规范管理理念和水平具有推动作用。

3、资源共享

发展和培养客户是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基础,联营有利于分享客户资源,为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此外,由于联营方式允许公用一定的营业场所和行政辅助人员,这对于紧密合作的双方来说,既节省了经营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在这种人员公用的合作中,在业务合作中,对内地相对贫乏的综合性、具备较高外语水平法律人才的现状中,无疑是一种补充,也是一种内地人员水平促进。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为止,61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已设立112个代表机构,北京、上海及广州是最热门地点。 其中56家是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6家是以香港为基地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在香港方面,截止2011年11月10日,已有盈科、大成、国浩、中伦等12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进入香港,在香港开设代表处。 5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金杜、君合等几家顶尖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更合并了香港律师事务所,获得从事香港法律业务的资格,顺利完成本土化。另外,香港很快就会通过新法例,让事务律师可以用“有限责任合伙模式”经营,相信也会鼓励内地以及跨国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的进一步经营合作,令香港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国际化和多元化,达至优势互补的实质成果。

五、香港、大陆的法律工作者如何在两地工作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6修正)》,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的办事处只能承办香港法律事务,而不能办理内地法律业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香港大律师和律师可以在香港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办事处工作,也可以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但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受聘的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管理办法》并未有明文禁止全职受聘的香港律师同时在香港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但香港律师或大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不能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代表机构,也不能在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中担任代表。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消香港大律师和律师在内地居留时间的限制。此外,CEPA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亦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

另一方面,根据香港律师公会《香港事务律师专业操守指引》规定,内地律师经律师公会登记后成为注册海外律师,可以在香港工作。内地律师可受聘于香港律师事务所、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的办事处以及跨国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办事处,办理内地法律业务,但不得办理香港或其它国家地区的法律业务。内地律师在香港工作需要申请工作签证,在保证签证有效的前提下可以在香港持续工作。截止2011年11月10日,有1320中国律师在香港执业,分布于内地律师事务所香港代表处、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和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代表处。 

六、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合并存在的障碍

(一)规章制度

根据《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规定,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内地律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业务场所及公司章程;

2. 资产总值100,000元人民币或以上;

3. 有合伙人3名或以上;

4. 成立满3年;

5. 有合伙人书面协议。

香港律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根据香港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2. 在香港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3. 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注册执业律师;

4. 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5. 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6. 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联营是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之间,按协议约定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内地或香港的法律服务。香港律师事务所只能与该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联营不能采取合伙型、法人型的联营模式,只可以是合同型联营。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财务都应当保持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组成联营的两地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双方商定并经核准的联营名称和标志,双方可以共享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并可共享行政人员、文书秘书等辅助人员,共同进行业务推广活动。联营双方以联营名义合作办理法律事务的可以统一向委托人收费,双方再依照联营协议作出分配,也可以根据联营中各自办理的法律事务分别向委托人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联营协议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参与联营的香港律师,不能办理内地法律事务。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需要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对于内地律所进入香港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除了要符合CEPA的规定,还要符合香港律师会在CEPA以外的额外要求。根据香港律师会关于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在香港的联营须经香港律师会同意。联营双方应有详细的合作协议,包括费用、盈利、工作场所以及雇员方面的分摊和共享。此外,应保证联营中香港律师数量不少于内地律师的数量。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合并,须在香港联营满三年。

(二)障碍

从2003年CEPA关于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规定公布,直到八个逐步放宽的补充协议相继出台,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政策一再放宽,但联营的例子仍是屈指可数。由此可见,尽管凭借香港律师服务业百年历程所造就的专业及先进的执业水准,要进入一个法律体系完全不同的市场也绝对是不容易的。CEPA现时就法律服务业向香港律师业的开放是非常有限的,客观地阻碍了粤港律师的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仅允许内地和香港律师行进行松散式的合约式联营;禁止香港律师行在内地的代表处聘请中国执业律师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只允许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居民在内地申请执业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等等。

同时,香港法律市场向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开放更是非常有限。香港律师会在CEPA外的额外规定,挫伤了内地律师事务所进入香港市场的积极性,也导致了目前只有极少数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落户。因此,两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看似前景美好,实际上步履维艰。

笔者理解CEPA是适用于全国的政策,是国家对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统筹考虑的结果,然而,划一地执行CEPA的措施,对沿海发达省份城市而言,却未必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可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珠三角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落实CEPA和广东先行先试,为广东施行与全国其它地方不同的政策提供了基础。

除了政策上的限制,两地律师事务所自身亦存在许多差异,客观上阻碍了两地律师事务所的联营合作:

  1、服务方式的差异

由于两地的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程度差别很大,香港律师所沿用的服务理念、方式、收费标准等都与内地律师所有很大差异,就拿香港律师按时收费的惯例来说,目前就很难得到内地客户的普遍接受,哪怕是很有钱的客户。又比如说香港律师的文书、语言习惯等,也和内地客户所习惯的文书、语言有着很大的差异。笔者所在律师所与众多香港专业机构合作过程中,其中不乏与香港乃至世界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机构,都发现如果直接将这些机构通常使用的法律文书交给客户,常令客户摸不着头脑,原因就在与文书和语言习惯的巨大差异。这些服务方式上的差异,决定了香港律师所很难在短期内独立地大规模地占领内地法律服务市场。

 2、执业环境的差异

与香港高度透明的法律体系、完善的立法、统一司法状况、高度廉洁的公检法系统相对比,内地尚不完善的、相对滞后的立法状态,司法实践的地方、人为差异,不同程度的司法腐败,社会对非诉讼服务的漠视等等,都使众多香港律师无所适从。一家香港律所如果不与本地的律所合作,不依靠当地律所的本土化优势,是很难在内地服务市场中游刃有余的。

3、内地专业知识的缺乏

尽管近年来香港律师普遍意识到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巨大商机,也努力地学习内地法律知识,但这毕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内地法律体系与香港法律体系属于两个不同法系,差异之大可想而知。虽然说香港律师在内地不需要也不允许提供内地法律服务,但既然要服务于内地市场,将香港和内地的法律专业知识结合、对比运用能力是不能缺少的。加上内地经济、贸易等不同范畴的专业知识与香港相关领域同时存在差异,对于香港律师在内地服务就添加更大困难了。因此,香港律师所与内地律师所进行合作,优势互补是必然的选择。

此外,两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习惯、业务标准、收费标准、薪酬水平和人员编制也有一定差异,如何协调双方利益是其中核心问题。

(三)案例

2006年3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夏佳理方和吴正和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联盟。2009年7月15日,在多年的密切联营安排后,夏佳理方和吴正和律师事务所正式并入金杜律师事务所。这标志着金杜成为首家获准在香港同时提供香港法和中国法法律服务的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 

2011年1月9日,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宝德杨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正式签署联营和合并协议,香港宝德杨律师事务所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与中伦律师事务所联营。依据香港律师公会相关要求,一旦三年联营期满,宝德杨律师事务所将正式与中伦香港合并,成为中伦香港分所。 

(四)建议

尽管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两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越来越多,但实现联营合作的例子并不算多,原因在于现阶段的限制还是太多,尤其是内地律师事务所进入香港市场。虽然香港法律服务市场早在CEPA颁布之前已经开放,但内地律师事务所进入香港市场仍存在障碍,尤其是两地律师事务所的合并问题。按照香港目前的制度,外地律师事务所进入香港市场前必须在香港律师会登记,并与一间本地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满3年,方可和联营的本地律师事务所合并。

可以看出,尽管CEPA不断降低两地律所联营门槛,香港律师会并没有完全配合CEPA的安排,而是附加了额外的苛刻要求,甚至造成了阻碍。这就造成了两地合作的不平衡和不对等。两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资格和服务领域实属不同,没有竞争,只有共赢,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已不符合当前两地加强合作的时代背景。

同时,CEPA以及香港律师会的规定还存在扶大打小的问题,这些规定限制了两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大型律所早已建立广大的合作网络,真正需要政策扶持的小型律所却被排除在外。而数量庞大的小型律所恰恰是两地合作的重要力量,两地法律业合作的真正潜力来自两地的小型律所。若因此错失商业良机,实为可惜。目前我们处于这样一个尴尬的处境:一边是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不断扩张,不断压缩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成长空间,一边是中国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体制内单打独斗、停滞不前。现在应该是大家坐下来,探讨如何突破的时候了。

笔者希望在CEPA9及未来的政策中进一步放宽对两地律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联营合并的限制,降低对律师事务所历史、规模、资质的要求,允许两地律师事务所基于双方自愿及业务发展需要,自由建立战略联盟。突破体制束缚,加大步伐,放手发展法律服务业。同时,两地政府应发挥桥梁媒介作用,建立两地律师事务所名录,主动引导有需要的企业找到合适的内地或香港的法律服务,扩展企业的信息渠道,增加两地律所的业务机会。

笔者认为,两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目的不应该仅仅着眼于增加业务收入和扩大营业规模,而应实现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四化,即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这也就对两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两地律师事务所的联营合作模式可大胆创新,孕育出中国法律服务的新品牌,具体可循以下途径着手。

首先,允许两地律师事务所以试点形式进行合伙制的联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由香港和内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联营实体的合伙人,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这样能极大地提高两地律师的合作积极性。

其次,联营律师事务所可聘请内地、香港和外国的律师,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在初期,联营律师事务所可先专注发展非诉讼业务,待时机成熟后才通过其聘请的内地律师承办诉讼业务。

再者,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下,联营律师事务所可尝试与其它专业服务业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资产评估所、专利商标所等以合约型的联营方式建立业务协助关系,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多专业服务的协同效应,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与普通律师事务所或现行的松散型合伙联营比较,这种新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内地律师事务所通过引入香港和外国律师,不仅令内地律师事务所能提供多司法管辖区法律服务,而且伴随着香港和国外律师事务所先进管理制度的引入,律师事务所能加快实现规范化发展。在另一方面,联营律师事务所主打的多专业合作的非诉讼业务,能在有效地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可以大大提高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外的竞争力。虽然联营律师律师事务所与英国、澳洲等国家实行的ABS和MDP相比仍有一段差距,但也已具有后者的基本特征,已能取得类似的成效。笔者认为,联营律师事务所是在不对目前内地相关法律框架作出大修改的情况下所能实现的最佳安排。

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方面,内地律师事务所亦大有改进余地。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因为规范完善的内部管理能保证服务质量,而后者几乎是衡量一个品牌好坏的唯一标准。一间上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行政人员众多,要令大家各司其职,丝毫不差地完成大量而又复杂的法律业务,缺乏制度是无法完成的。笔者的经验是律师事务所必须团队化和管理职业化。

首先,整间律师事务所分成以合伙人为首的业务团队,负责不同执业领域的案件。一个团队一般包括合伙人、资深律师、年资较浅的律师和见习律师,并配以一定的法律助理。资深律师带领其它团队成员完成具体的业务操作,而合伙人则负责指导和把关审核,所有对外的信件、诉讼文书、法律意见书等必须由合伙人签发。同一执业领域的不同团队相互协助,在有个别团队成员出缺的情况下及时填补。而合伙人会议则可就复杂案件和资源调拨等方面作出讨论和决议。

其次,律师事务所聘请专业的管理人负责法律执业以外的运作,例如行政经理负责管理秘书和网络信息等,人力资源经理负责招聘和处理律师、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此外还有会计经理和市场拓展经理等。律师事务所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合伙人,统筹法律业务运作和内部运转。由于管理合伙人需要分配相当多的精力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利润分配上弥补其执业收益的不足。总而言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最终目的在于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保证品牌不受影响。

结语

放眼未来,中港两地律师界合作的前景是非常美好的。香港律师百年发展历程的重要启示之一是法律服务市场对外适当开放能带来有效竞争,促进律师业界的发展。而笔者相信,内地对香港律师开放市场,带来的更多是两地律师业界的合作共赢,而非相互竞争。因此,中港两地应把握“十二五”规划发展的历史机遇,争取政策支持,开展创新合作模式,吸收香港律师行的管理经验,共同打造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新品牌,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