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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避难,义不逃责——访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谭淼律师

2018-10-16 23:36:09 赵伟主编

编者:

了解谭淼律师,最好从他精心编纂的那本刑法工具书开始。访谈中记者得知,谭淼律师早在2003年博士毕业到检察院工作之初,就深感现有刑法工具书的体例不尽完善,遂发愿编纂一部体例更加理想的刑法工具书。自此他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部倾注在这本书上。谭淼律师道:“《刑法规范精解集成》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其体例,即开创了独特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该书把司法解释精心拆分为一个个最小的意义单元,然后将其与刑法概念按照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一一对应起来,从而形成了‘点对点’式注释关系。这种注释体例能够妥善处理好刑法典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主从关系,从而使两者深度融合成一个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的知识之网,实现了刑法存量知识的体系化和系统化。”

记者认真研读后发现,这种体例的确非常新颖独特。现有的刑法工具书多将司法解释作为一个整体附在相应刑法条文之下,姑且将这种体例称之为“块对块”。在这种体例之中,读者只能找到相应的司法解释,却不能直接找到特定刑法概念的相关解释,这一工作只能留待读者自行解决。而“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却能够帮助读者一步到位迅速准确地检索到所需信息,可谓“成品”。例如,该书将盗窃罪拆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再分别加以解释。再例如,将受贿罪拆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再分别加以解释。类似的例子在全书中不胜枚举。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的刑法工具书好像一件“成品”,极大方便了读者。当然,这需要编纂者倾注大量心血,成品,“诚品”也。有人说,对未来越有信心,对现在就越有耐心。从谭淼律师对这本书倾注了十五年心血的巨大耐心之中,我们也真切地看到他对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未来的坚定信心。

今天就让我们走近谭淼律师,继续分享他的思想和心路历程吧。  


美成在久

面对记者,谭淼律师自谦地说自己只是一个资质平平的人,奖学金、三好学生这类荣誉从未与其结缘。但这并没有妨碍他按照自己的标准和节奏稳步前行、追求成功,直到今天。

谭淼律师的求学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一向成绩平平的他在高二文理分班时才开始卯足了劲儿学习,最终于1989年顺利考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他非常珍惜这一难得的学习机会,不仅重视警察职业技能的学习,还广泛涉猎政治学、哲学、史学和军事战略学等其他领域,大学毕业后还报考了北京大学的中国政治制度史和中国政治思想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可惜以几分之差而无缘北大。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东风吹来满眼春,神州大地掀起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热潮。1993年大学毕业时,谭淼主动要求到建省刚五年的海南岛工作,不久又主动申请从海南省公安厅调至正在组建中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1公安局工作。新设公安局的全部业务都是零基础,正是这种特殊的工作环境,造就了谭淼敢于一切从零开始的胆气。

1996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首次大修。这次修改立法使谭淼对这部直接关系人权保障、具有“小宪法”之称的基本法律萌生了浓厚兴趣。当年还靠不上“度娘”,只能靠剪报,于是谭淼找来《人民公安报》《检察日报》和《人民法院报》,将有关资料剪下来加以整理,在本单位作了一次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小型讲座。正是这次极其偶然的机会让谭淼从此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1997年他考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研究生,2000年又考取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

1996年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不幸被其卫兵杀害,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随即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而这时正是谭淼复习考研的最紧张时刻。记者很好奇他是如何平衡繁重工作和学习之间的尖锐矛盾的,在学习条件那么艰苦的情况下还敢跨专业报考刑事诉讼法学这一热门专业。谭淼律师回首往事,只是淡淡地说:“这纯粹是兴趣使然,无知者无畏嘛,当时哪里知道刑事诉讼法学有那么热门那么难考,早知道这样,也许就不敢报考了。‘严打’期间睡眠严重不足,三更半夜出警归来,就在办公桌上倒头一睡,哪里还谈得上充裕的学习时间。如果非要总结出什么秘诀,那就是无论在什么环境下,都能很快‘转换频道’,利用片刻时间静下心来读几页书。”谭淼坦言道:“这也许还与当年系统学习过中国政治思想史和中国政治制度史有关,毕竟司法制度本就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虽然跨了专业,但难度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本科期间‘不务正业’学的政治学原理在考研时无形之中起到了作用。” 


1998年10月谭淼与硕导崔敏教授的合影

硕士导师崔敏教授对谭淼的最大影响,就是严谨治学的态度。除了系统地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谭淼还第一次真正意识到自己写作能力的严重不足,第一次真正懂得了“写作使人精确”的道理。于是他痛下决心,潜心研究写作,特别是系统地研读了章振邦的《新编英语语法教程》一书,创造性地将英语语法的逻辑和严谨用来指导中文写作,竟收到奇效。2000年,谭淼同时考上公安部和中国政法大学,究竟是到公安部工作,还是继续深造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他再次站到了人生转折点上。最终他选择了师从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人之一陈光中先生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卞建林教授继续深造,硕博连续六年严格的学术训练,为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2003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后,谭淼选择进入司法实务部门,就职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先后在多个业务部门工作,并担任庄伟(2003年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和金轶(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的助手。在两位全国十佳公诉人的悉心指导下,谭淼承办了35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案件越是疑难复杂,他越是用心钻研,非要搞深搞透不可。我国刑事政策长期以来是“从重从快”惩治犯罪,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则要穷尽有罪的一切可能性,尽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工作量远远高于作出“起诉决定”的工作量,但他依然对这种“从轻从慢”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工作乐此不疲。历事以练心,心真而后事成。正是这段扎扎实实的办案历练,使他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检察业务工作虽然繁重,但他还是尽量挤时间坚持进行检察理论研究,撰写了数十篇既有实践价值又有理论深度的学术论文,并获得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各类奖项。

2009年初,谭淼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辞职,一切又一次从头再来。一个青涩少年从湘江之滨北上求学,再南下琼岛,再北上求学,从“新警察”到“新检察官”再到“新律师”,在他的生命中,时空随着新的职业角色一直在不停转换,转眼间人到中年。 



2003年6月谭淼博士毕业之时与博导陈光中、卞建林教授合影

功夫在诗外

谭淼于2009年初转型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几年来承办了各类疑难、复杂的新型案件。经过不断实践,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辩护风格。一是事实胜于雄辩,高度重视对案件事实的挖掘和分析,寓观点于叙事之中。二是逻辑有千钧之力,通过缜密的思维,寻找个案中真正的突破口,并用清晰有力的逻辑表达出来;三是隔行如隔山,隔行却不隔理,巧妙克服其他专业知识壁垒。聆听谭淼律师娓娓道来的一个个精彩的刑辩故事,记者发现他的思维方式的确与众不同,而这种独特风格的形成,或许是靠那一番“诗外功夫”吧。

谭淼律师经常强调:“一位合格的刑辩律师除了要关注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还需要重视和研究运用法律的方法。毛主席曾经说过:‘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有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者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通。’把完成任务与方法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讲得多好!工作方法反映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才能充分调动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没有思维,知识是僵死的、刻板的;有了思维,知识就被激活,方可发展,方法才是根本。只有掌握了正确的方法,才能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刑辩律师才能真正决胜于法庭之上。总之,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相较,方法问题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尤为重要。”

孙子曰:“知彼知已,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知彼知己,胜乃不殆;知天知地,胜乃不穷。”谭淼律师有过长达十年的体制内工作经历,自然十分清楚控方有多么强大,也十分清楚刑辩业务要做出成绩有多难。然而,惟其艰难,刑事辩护业务才更有魅力,胜诉才更有成就感。

谭淼律师从小就喜读军事战略学方面的专业书籍,尤其爱读那些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经典战例。《中国人民解放军36位军事家军事思想精粹》《刘伯承传》《徐向前传》《粟裕传》等一系列军事战略学和军事家传记书籍就是他的枕边书。他认为:“无论在哪个国家,控方的力量总是强大无比的,而辩方则处于天然弱势地位。有效辩护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刑辩律师的法律知识,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意志力。战争是敌我双方综合力量的较量,而强胜弱败又是战争的普遍规律,在以弱对强的战争中,要取得最终胜利,还是要靠自己的力量超过对方。但战争不仅是技术和武器的较量,更是意志和智慧的拼搏。历史一再证明,技术和武器上落后的军队不一定战败,但是意志和智慧上逊色的军队则每战必败。毛主席明确指出:‘战争的胜负,主要决定于作战双方的军事、政治、经济、自然诸条件,这是没有问题的。然而不仅仅如此,还决定于作战双方主观指导的能力。军事家不能超过物质条件许可的范围外企图战争的胜利,然而军事家可以而且必须在物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争取战争的胜利。军事家活动的舞台建筑在客观物质条件的上面,然而军事家凭着这个舞台,却可以导演出许多有声有色、威武雄壮的话剧来。’”当记者问到:“您认为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最突出的品质是什么?”谭淼律师很严肃地说:“刑辩律师必须做到事不避难,义不逃责,就是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惧强敌,敢于亮剑。在强敌面前,如果内心有一丝恐惧则必败无疑。例如,毛主席提出:‘从本质和长远上看,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因此,无产阶级在战略上要藐视一切敌人和困难。同时,它们又是活老虎、铁老虎、真老虎,因此无产阶级在战术上要重视一切敌人和困难。’”谭淼律师还引用了中国共产党几位军事家的军事思想来印证。例如,彭德怀元帅就经常说:“战略上以弱对强,战术上以强击弱”。彭雪枫将军认为“战斗勇气上要以一当十,战术配置上要以十当一”。

孙子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朱德总司令常说:“战略战术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变。一切最好的战略战术,都是实事求是、合乎辩证法的。”他将用兵主张概括为:“有什么枪打什么仗,对什么敌人打什么仗,在什么时间地点打什么时间地点的仗,即根据部队的装备、敌情、时间和地形等各种条件来决定战略战术。”徐向前元帅则强调:“因时、因地创造新的战略战术。”一谈到军事战略战术思想,谭淼律师就激情澎湃,俨然一位军事战略家,让记者敬佩之情油然而生。

军事战略非常强调灵活多变,毛主席说:“灵活性是什么呢?就是具体地实现主动性于作战中的东西。”徐向前元帅将红四方面军的战斗作风总结为五个字:狠,硬,快,猛,活。其中“活,即灵活机动性。它是指战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在战争中的充分发挥,是人的主观能力适应战场条件及其变化的表现。”而谭淼律师在回顾其刑事辩护经历时,会常常提到“刑辩律师是通过偶然性去抓住必然性的人”。他说:“每个案件的承办人都是不同的,同一类型的刑事案件也许存在完全不同的问题,而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也许又存在相似的问题,具体问题的存在总带有某种程度的偶然性。而一个偶然存在的问题最终是否能够成为真正的突破口,归根到底还在于这种偶然性的背后是否蕴含着必然性。”随后谭淼律师以自己承办的两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为例来说明这个道理。他说:“其中一个案件是从被害人的商业秘密和被告人的商业秘密不一致的角度,推导出被告人没有侵犯被害人的商业秘密的结论。而在另一个案件中,被告人甲曾经在A公司工作,后跳槽到B公司,再从B公司跳槽到C公司。现B公司报案,称甲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这个案件的辩护思路,就是论证B公司并非是该特定技术信息的权利人,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从A公司所获得,而甲在C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不仅与B公司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在本质上完全相同,而且与A公司的技术信息也没有本质区别,故甲并没有侵犯B公司的商业秘密。”

朱德总司令指出:“在一般情况下,战略要寻找敌人的主力,战术要寻找敌人的弱点。”林彪认为,“应综合考虑敌我双方的条件去判断敌人薄弱部位。敌之薄弱有三种,虽然好打但与主要部署无关;与强点相联系的弱点;既是弱点又是要害的地方。选择突破口,最好是打第三种弱点,其次是第二种,实在没有这两种打才打第一种。”彭雪枫将军同样认为“应当集中主力打敌一点。在战略上是打击敌之强者,但在战术上是打击敌之弱点。”在刑辩实践中,谭淼律师始终自觉运用这些军事战略思想来指导办案。例如,他在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后发现,“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再想翻供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他在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中,重点不是从是否行贿和受贿这两个方面进行辩护,而是从“利用职务之便”和“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两个方面展开辩护,因为这两方面不仅是与行贿或受贿同等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且还是由行贿人或受贿人以外的其他客观证据来证明的,这个角度的辩护观点更容易被裁判者接受。

谭淼律师道:“在司法实务中,涉黑犯罪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并存,如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强迫交易案、寻衅滋事案等等。通常是最引人关注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相对薄弱,而其他犯罪行为的证据自成体系,且确实、充分。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法律特征中,‘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这两个要素是该罪的本质属性,但相关证据往往相对薄弱。我遂选择以‘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其辩护重点。”

谭淼律师继续说道:“刑事辩护当以哲学的底线思维作为指导思想。底线思维体现为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律师绝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扬长避短往往只是一厢情愿的事,辩方的短处往往会被控方死死抓住不放。”随后,他还引用了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德肖维茨的观点:“辩护律师的最佳策略首先是对自己的客户做有罪推定。法律人一定要努力把可能影响最后结果的每一个不利和有利的条件都摆出来,不能只想着为自己提气鼓劲,想着自己多么占理,甚至不能只关心法律上的所谓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是一切与之可能相关的问题,都要进入写作者的分析视野,并要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做出一些审慎的判断和推断。”这种对当事人的“有罪推定”其实就是底线思维的具体体现,也是谭淼律师始终坚持的刑辩思路。

谭淼律师从事辩护工作,总是高度重视控方的证据和主要观点,善于将控方的“有罪”证据巧妙地解构为辩方的无罪证据。例如在谭明书行贿案中,控方指控谭明书通过向当地拆迁办主任行贿而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其关键证据就是一份《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称:“鉴于谭明书有《确权申请书》和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调查材料,同意以《确权申请书》为依据给予补偿。”谭淼律师提出该《确权申请书》只是单纯表达意愿的方式,即使作假也不是犯罪行为,这一辩护观点被审判长当庭认可。在《确权申请书》被排除之后,则只剩下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调查材料作为认定谭明书是否具有补偿资格的唯一依据。拆迁办工作人员所走访的五位当地居民当中,有三位居民明确肯定谭明书的房子确系1992年以前所建,而其余两位居民则对此不置可否,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否定谭明书的拆迁补偿资格。谭淼律师经过这一番抽丝剥茧式的深入分析,最终将控方的“有罪证据”戏剧性地转化为对辩方最有利的无罪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辩证分析。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一个高明的刑辩律师,就是善于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从不利的一面中看到有利的因素,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事物的全貌而不是抓住细枝末节片面地看问题,这也是辩证思维的具体体现。

虽说细节决定命运,但谭淼律师更看重逻辑。“单纯的细节是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只有那些能够与整体逻辑融为一体的细节才有实质意义。通常整个案件只有一个逻辑,而细节终归只是局部。”记者发现,谭淼律师的每一篇辩护词都包含了不少令人印象深刻的精彩细节,但这些细节最终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简直就是一篇论证严谨的学术论文,这或许得益于他多年严格的学术训练吧!

 



谭淼律师在北京大学授课


不喧哗,自有声

自2009年初辞职转型做律师,转眼已过去九年光阴。正因谭淼律师有过四年的从警经历、六年的从检经历、九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以及其间六年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教学经历,警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这四重职业身份使他能够从多角度换位思考,创造性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做到与控方“交锋而不交恶,对立而不对抗。”当记者问及他对当前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死磕派”的看法时,谭淼律师道:“当前的司法环境已经有了明显改善。近年来纠正了不少重大冤假错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深入人心了。”他还引用荀子的话“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怨人者穷,怨天者无志”以自勉。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谭淼律师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2015年11月,经过公开竞聘,他顺利当选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积极为首都律师业的新发展献计献策;他还担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和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与语言文化研究会理事,利用这两个学术平台积极参与司法改革。

谭淼律师一直与法学界保持着经常性的互动交流,现在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实务”暨北京市律师协会“北大刑辩讲堂”授课老师,担任着中国政法大学实验班联合培养导师,国际关系学院兼职教授,常年讲授“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此外,谭淼律师还应邀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等“双一流”高校,作题为《刑辩律师发现事实之道》《法律人的语言能力修炼》等专题讲座。2016年1月,谭淼律师参加了田文昌老师组织的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培训班,近距离学习原汁原味的美式法庭交叉询问技巧。

 

后记

回首往事,谭淼律师总不忘说自己是一个幸运儿。漫漫求学路上,幸有名师指点;从警四年,有幸参与创建一个地市级公安局;从检六年,在首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工作,有幸得到两位全国十佳公诉人和一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耳提面命;辞职后又在一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业务;而今在年富力强的年龄赶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黄金时代。因此,他说自己更有理由也更有信心为当事人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也为提高刑辩律师的社会地位尽一份绵薄之力。谭淼律师深有感触地说。“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刑辩律师就是要通过有效辩护,告诉世人,‘我们荣幸地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们为之辩护的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被指控的罪行。人,可以被控告但不能被抛弃,可以被背弃但不能被遗弃。’”

 



一本书和它倡导的编纂理念


(第五版自序)



一、“点对点”式编纂体例的发现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体,刑法工具书也不例外。刑法工具书内容的准确、全面,只是其最起码的要求,这也是其共性所在。而刑法工具书的个性应在于其形式,确切地说,在于其体例。

在现有的刑法工具书中,司法解释通常被作为一个整体而附在刑法典相应条文之下;即使有所拆分,还是止步于对某个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并没有进一步精确到刑法典中某个特定概念。笔者姑且称之为“块对块”式注释体例。这种体例虽然实现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某种程度的结合,但依然未从根本上脱离简单堆砌的窠臼。有鉴于此,笔者遂萌生了一个念头,编纂一部体例上更能实现刑法典与相关知识的有机融合,更能实现精准检索的刑法工具书。在刑法典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整体的评价要素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刑事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进一步界定这两类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和外延。既然司法解释与刑法典在内容上的结合点主要是这两类构成要件要素,那么刑法工具书的体例就应该在这个结合点上做足文章。惟有如此,司法解释与刑法典才能真正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在“块对块”式注释体例的刑法工具书中,盗窃罪司法解释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对应起来的。而本书则首先将盗窃罪的罪状拆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不同的刑法概念,然后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相应的拆分,最后将两者一一对应起来,这就是《四书集注》的“集注”式体例,也就是本书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

正是有了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刑事司法解释的拆分,才有了无限可能性。本书针对刑法典全部490个条文,设定了1122个注释,而每个注释之中通常又包含多个子注释,这些子注释多达1492个。除此之外,全书还有550个脚注,收录了大量的学理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容易误读的刑法知识点予以强化解释。

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确立之后,下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注释位置的精心选择。从“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的理念出发,为了真正实现精细到对字、词层面的解释,就必须尽可能将司法解释与有关刑法概念直接对应起来。例如,虽然多个司法解释针对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解释,但准确地说,是在解释其中的“为”这一词语,故本书将注释置于该词语之后。为求得最佳效果,全书每一个注释位置都经历了反复调整。


二、刑法存量知识的多维深度融合


编纂一部刑法工具书,一方面要尽可能将与刑法典有关的信息搜集齐全,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将这些信息条理化、系统化,最终形成一个编排科学、结构严谨的刑法知识体系。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深度融合来实现这一目标。

1.刑法典与刑事司法解释的深度融合

由于刑法典和刑事司法解释在本质上存在着主从关系,刑法工具书的编纂,就应准确反映这种主从关系。本书以刑法典为“纲”,以其中的关键概念、术语或范畴为“点”,创造性地确立了“点对点”式注释体例,通过“合”的路径,将刑事司法解释深深地嵌入到刑法典之中,实现了“融为一体、合而为一”。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深度融合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笔者发现,控辩双方真正的争议焦点往往是总则问题而不是分则问题,因为总则问题往往是抽象的深层次问题,而分则问题则是具体的表层问题。基于此,本书尽可能将散布在各个司法解释中涉及总则问题的内容摘录出来,以解释刑法总则的特定概念。例如,将走私犯罪、贪污罪、抢劫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既遂和未遂”认定标准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中的“未遂”;将洗钱罪、走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的犯罪故意;将赌博犯罪、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等司法解释中形形色色的“帮助行为”汇总起来,以丰富我们对帮助犯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有必要更加重视刑法总则问题的学习,善于运用刑法分则来加深对刑法总则的理解,再运用刑法总则原理来创造性地解决刑法分则问题。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融合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错误倾向,刑事诉讼法始终未得到应有的尊重,而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与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法直接相关。当前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必然要求严格司法,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随着刑事一体化趋势日益深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紧密。本书适度收录了某些司法解释中关于个案的逮捕条件和立案管辖等程序性规定,以及针对特定罪名的特别程序。例如,对涉嫌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此类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等程序性规定收录其中。这种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合编的编纂技术,有助于读者诸君树立刑事一体化的思维习惯。

4.“刑事法”与“非刑事法”的深度融合

刑法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知识体系,而是始终与其他部门法保持着紧切的互动。对刑法典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必须要联系到相关部门法,而相关部门法的修改立法势必影响到对刑法相关概念的理解。例如,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定义的修改,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广告”的内涵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再例如,《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最新界定必然影响到刑法中“单位”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书将刑法之外的知识纳入其中,意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更广阔的思考空间。

5.“理论理性 ”与“实践理性”的深度融合

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从警四年、从检六年和从事刑辩八年的工作经历,以及长达十余年的法学理论研究所产生的问题意识,使得笔者时刻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病”和“疑难杂症”。例如,单位犯罪的认定虽然只是一个定性问题,但其结果直接影响到被追诉人刑事责任大小这一定量问题。我国刑法典只是从实质违法性而不是形式违法性的角度规定了单位犯罪,尽管单位犯罪和金融犯罪这两个常见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内容。笔者就产生了一个大胆的猜想,既然单位犯罪最初源于《海关法》,就说明单位犯罪在走私犯罪中较为普遍,那么答案也许就隐藏在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之中。思路决定出路,笔者很快就从中找到了答案。

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无疑是一种全新的编纂体例,其生命力是否旺盛,归根到底还在于其是否能够准确地把握和妥善处理好刑法典与各类信息的内在联系,切实构筑起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知识之网。

凡是过去,皆为序章(what’s past is prologue)。本书成书之前历经长达十年的酝酿,成书之后又历经四版,如今的第五版又会呈现一个什么样的风貌呢?我希望第五版就是它的成年礼。与这本书相伴相惜十五载的我,将始终秉持以匠心致初心的信念,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不断精进,不断进化。




赵伟主编采访谭淼律师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