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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血案频发背后的法律问题深省——北京养殖场补偿标准律师杨波

2019-08-14 19:13:21 杨波律师 进入主页

政府行政的本质功能在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者和调解人,是公民权利、义务的守护神。政府如果带头违法,又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样的一个政府是很危险的,甚而危及我们党和国家整个政权的根基。行政诉讼案件多并不可怕,此类案件越多越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搞得好;越说明民众的法治意识以及对党和政府要求的提高、信任度的提高;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民众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时代背景下强烈的爱国愿望。他们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改正我们政府的错误,纯洁我们党的队伍,从而推进我国在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上健康、长足的发展。

最为可怕的是“多但不复杂”的行政案件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的处理,被“人为”的搞得复杂化了!此类案件不是在法院立不上案,逼得老百姓上访;就是被法院一拖再拖,打了一审打二审,打了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完了还要再打二审,最后没下文了,等下去了…… 最后结局是什么?还是上访、血案……

拆迁血案频发背后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是这些被拆迁户已经不相信党和政府了,已经不再相信我们的“人民”法院了!他们不再妄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了。他们只能通过这种最愚蠢、最原始、最无奈的方式抗争,向这个世界诉说着对其遭遇的不平!

“他们”都是“刁民”吗?如果不是刁民为什么那么多被拆迁户都被“摆平”了,唯独“他们”与“正常人”格格不入,敢在这儿与“官府”对抗?这是因为他们内心充满着对法治的强烈信仰,法律意识太强烈,对法律的规定太认真、太执着,最终导致其成为难啃的硬骨头。反过来甚至可以说是宪法、物权法害了他们。如果没有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也许不会烈火熊烧,以死相抗!一部宪法、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法----物权法,生效这么多年了竟不能顺利贯彻执行,一部本该早已废止的恶法----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条例》竟如此肆虐多年。这说明了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造就的法治社会已经形成,但“法治”架构(政治体制)远远没有跟上社会转型的步伐。马克思主义者也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在我们国家已经由计划经济成功转型为市场经济,并由此导致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那么接下来其必然促进我国政治体制的深刻变革,这就是“科学发展观”。我国一直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社会,在其保护下发生的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纠纷,政府作为调解人和保护者是没有问题的,是深的民心的。但是如果政府作为利害关系人,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去和百姓争利的话,政府往往就会迷失自我,滥用权力,这个时候“法律”就真的成为一个专政工具了。物权法生效后本该废止的《拆迁条例》却更加肆意妄为,导致拆迁血案频发,这就是政府主导型社会下政府与民争利的恶果。

违章建筑究竟是谁造成的?!归根到底是我们的政府自己造成的.想当年,我们的政府为了响应党的号召“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惜一切代价鼓励、发动群众自主创业,自立谋生,扶持、帮助他们搞起了一个个经济实体,一时间举国上下中、小型企业遍地开花,我国的经济的确被搞活了,人民生活普遍得到了改善,人民感谢政府之余,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上去了。真的是双赢!其中涉及企业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政府主要还是着重抓税收,涉及到的土地、建筑等法律手续往往被一笔带过,政府引导下发展起来的“企业主”甚至包括政府自身大多不懂法律(法律也不完备),那时候看重的是“只要企业能盈利,经济被搞活,一切都好办”。那是地方政府的政绩与财力保障。那就是硬道理!

问题的产生就在于我们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我们的法治社会也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而形成,等到我们的法律体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动而演变得很完备,很成熟的时候,再用这些法律回过头去审视经济主体在创业之初的行为,其肯定不会很规范,甚至不合法。这也是法律的预测性、前瞻性,指引性,而一般都不具有朔及既往的效力的原因。

中国的问题永远都是土地的问题,自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靠企业税收的那点“油水”已远远满足不了自身“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发现只有搞城市开发才是一块大肥肉,自此全国上下一片狂拆,“地方土地财政”由此形成。于是,想当年那些被地方政府扶持起来的相当一部分企业纷纷被冠以“违法建筑”面临强拆,没有补偿。真的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成都女士唐福珍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其企业经营那么多年一直没人管、没人问,没有人说是“违章建筑”,如果是违章建筑政府部门早干什么去了,这里面是否有法律适用的问题?法律朔及力的问题?处罚时效的问题?是否有政府怠于行使执法权,不作为的问题?…….地方政府在抓企业税收、管理费时不说企业是“违章建筑”,在谋取土地财政时却说是“违章建筑”,政府主导型社会难道就应当是政府想说啥就是啥吗?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难道还是封建君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时代吗?由此可见缺乏司法有效监督的政府是多么的可怕与危险。

早在建国之初(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注1)我们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就曾高瞻远瞩的针对“拆迁”问题做过这样的论述:“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学生要到北京请愿,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在四川省广元车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到了洛阳,没有能到北京来。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

不愧为伟人呀!五、六十年前发生的拆迁问题,毛主席就能分析的如此透彻,解决问题的思路如此正确。其实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问题的本质只有一个,那就是“民本”思想,只有一心为民着想,一心为民谋福利的党和政府,那才是人民的政府,合格的政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政府!

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难题,完善的制度是发展的必备条件。国家机器如果不及时维修,不及时升级改造,最终会抑制经济发展,丧失社会稳定。对于凸显的社会矛盾,政府不应讳疾忌医,而应查找病因,找准突破口,全面调理,以期达到社会的平衡、和谐!而这些血的事件,正说明我们的社会存在某种程度的 “失衡”! 古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应该会给我们一血启示!现在,各个社会主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并呼唤“公平、和谐”!这是我们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最大政治成果。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靠政府自身力量是很难实现的,而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才是实现公平、和谐的最佳载体和最后屏障?!我们的社会对司法公正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标准、高要求。只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保障司法独立,公平、正义、和谐才能得以维护,民权才能得以保证!依法行政才不会变成一句空话!


注(1):(《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13--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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