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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璐:我为抗疫做点事,总结疫情期间的主要工作

2020-03-10 07:59:53 程晓璐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程晓璐 进入主页

回想这一多月宅家抗疫的日子,真是五味杂陈。从一开始的百感交集,每天刷手机看新闻看新增确诊数字增长那种揪心、失望过后,再到提起精神坐在电脑前认认真真写点东西,做点研究,做一些公益讲座,看看案卷,就这样时间一晃而过。值此三八节之际,德恒所组织内部开展了“我为抗疫做贡献”线上主题交流分享活动,趁机正好整理一下疫情期间的主要工作,与各位分享,谈不上贡献,略尽绵薄之力。

一、助力定向捐赠事宜

参与了助力山东全文公司定向向黄冈中医院定向捐赠1.5吨酒精, 为捐赠者和受捐者牵线搭桥,期间主要是由德恒上海的张智勇律师牵头落实受捐单位及各种细节问题,陆曜松律师落实运输司机,这背后其实是一个德恒律师护航运送、爱心接力的感人故事。

二、撰写疫情有关研究文章10篇,解读政策文件,提出合理建议

疫情放假期间,一共自己单独撰写或与团队小伙伴合作撰写文章12篇,其中与疫情有关的文章10篇, 8篇发表在德恒律师事务所公号上,有2篇是发在自己的“北京刑辩律师程晓璐”公号上。这些文章都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总结梳理而成,较少有随笔。此外,还有2篇办案手记,因为与疫情无关,就不再列名。

第一篇我和葛宇翔律师2月5日发表的拒不执行新冠疫情防治措施之刑行立案处罚标准简析——结合既有通报案例,写作背景在于当时因地公安机关对个别隐瞒到访疫区行程和发热咳嗽症状,拒不执行新冠疫情防治措施,并密切接触人群的确诊或疑似患者多采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立案,显然罪名较重。我们在文中指出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具体构成要件,但最后仍坚持应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对行为人处罚的程度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综合评判,做到罚当其罪,避免一刀切。具体来说,就是进行治安处罚能够发挥效果的,不动用刑罚;符合过失犯罪构成的,不适用故意犯罪罪名等等;对于认罪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最终的处罚上,能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就不要适用羁押刑。

我和葛宇翔律师2月11日发表的简析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是第一时间针对两高两部出台的上述指导性意见进行解读,对于其中拒不执行新冠防疫措施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及妨害传染病防治,以废弃口罩充新销售,暴力伤医,以及哄抬物价等涉及的重点罪名如何理解与适用谈了我们的观点。《意见》提高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罪门槛,对于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登记备案、居家隔离的要求,多次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的,大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正好和我们第一篇文中倡导的刑法谦抑原则契合。

针对疫情期间的捐赠乱象,以及捐赠者享有哪些权益问题,我和令铎律师合写了作为慈善捐赠者,你应当知晓的四项权利,我们指出,作为捐赠者,在献出爱心的同时还要善用爱心,要从观念上升级对慈善捐赠的传统认知,做到知晓捐赠者权利,监督慈善机制运行,促使慈善组织和受捐赠机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重构慈善事业各方的信任关系。通过解读相关法律依据,慈善捐赠者至少有四项权利应当知晓:1.捐赠对象及捐赠方式的选择权;2.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权和意见、建议权;3.税收、行政事业费用优惠、减免权;4.捐赠物资、项目冠名权。

针对疫情期间比较容易触犯的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我和杜静颐经过统计、检索、查询、梳理,总结形成新冠疫情期间行政处罚高发领域典型案例汇编以及新冠疫情期间刑事高发领域典型案例汇编,同时我们还梳理了企业及员工比较容易触犯的十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典型案例,形成疫情时期企业及员工易发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识别其中也涉及罪名识别及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分问题,希望能够给企业及员工有所提示。

针对公安机关究竟对公民有无训诫权,如何看待训诫的法律性质,公安机关对于李文亮的训诫是否得当,公民又如何救济问题,我撰文公安机关对李文亮“训诫”的法律性质之管见,我认为,训诫作为一种规劝、教育措施,公安机关有权行使,但公安机关针对李文亮发出的有关言论进行训诫缺乏正当性基础,当下,公安机关应依职权主动予以撤销。但从长远看,应当将训诫作为一种教育措施明确写进治安处罚法,且将这种训诫措施纳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上级机关或法院判断训诫措施是否对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决定这种训诫是否应当撤销。

针对监狱服刑人员感染传染病病毒是否在国家赔偿范围内,或相应的申请人最终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及国家赔偿的条件、范围等相关问题,我和葛宇翔律师合写了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是否获赔国家赔偿简析,通过深入分析,我们认为监狱机关渎职行为导致服刑人员感染传染病毒是否属于刑事赔偿的情形,并无明确的明文规定,这就需要由立法、司法机关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或解释。而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最终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许只有感染者死亡的情形才可能获得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目前监狱尚无死亡病例),占绝大多数的治愈患者则因不存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难以获得相应赔偿。

针对最高法领导撰文提到“为有效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法律可以授权政府紧急行政权,包括延长被拘留和服刑人员的监禁期限等”,我在3月5日发表在我公号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法律可以授权政府延长被拘留和服刑人员的监禁期限?一文指出,《立法法》第八条第(四)(五)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和刑罚以及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授权。行政拘留到期或刑满就应当释放,关键就是做好监管场所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和对接工作即可。即便都要隔离,但隔离的场所从高墙内走出高墙外,一墙之隔,意义非凡,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心理体验也大有不同。可能程序繁琐些,但这才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针对当前普通案件办理已陷入停滞状态,我和令铎律师在3月7日发表在我公号的疫情特殊时期呼吁关注在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一文指出,在疫情特殊时期,私权利相应会受到一定程度限缩、克减,但也应避免对公民权利的过度限缩,否则就容易引发社会冲突。最好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下发通知,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我们呼吁:第一,加快技术升级和更新,尽快普及远程视频会见、网上加密下载卷宗阅卷、云法庭在线审判等有益的尝试,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几类抗疫案件;第二,办案机关除非在万不得已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因为疫情原因滥用退补、延期审理的权力,不得非因当事人客观原因违法中止审限;第三,律师会见,只要做好基本防护措施即可,对于部分看守所关于律师穿防护服、提供核酸检测证明的特殊要求,律师很难满足,也很难操作,不应作为硬性条件;第四,正确理解各地看守所一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的特殊限制,对于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案件,应当允许律师会见一次。

三、受邀开展网络公益讲座,助力大家提升刑事业务水平

疫情期间,我还开展了三次网络授课,一次受法老汇之邀,在法老汇俱乐部平台做了一次关于《民营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的课程录制,他们的会员主要是名列前茅企业的高级法务专员。还有在2月23日受安徽律协刑委会邀请,通过腾讯会议的方式用2个半小时的时间为1600多名安徽律师讲授《企业高管经济犯罪的辩护攻略》,2月24日下午在德恒所内部培训上讲授了同一主题,大家普遍反响很好,干货满满,这里再次谢谢大家的鼓励。很多人问是否有“回看”,这个比较遗憾,因为当时课程只是内部授课,并未完全公开,也无法回放,如果有更多的人对这个话题感兴趣,我有机会再和大家交流。

最后祝仍在疫区坚守以及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女同胞们节日快乐!也愿新冠肺炎患者们早日康复!我们一起迎春来,与你们繁花与共,靓丽依旧!

程晓璐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曾长期供职于海淀区检察院和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拥有近十年的公诉经验,曾获得北京市优秀公诉人称号。程晓璐律师团队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精细化辩护风格深受客户好评,同时致力于企业刑事合规研究,曾经或正在为多家知名国企和民营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