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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辩护实务——钱列阳主任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实务暨刑事辩护实务高端研修班”授课

2021-08-23 12:23:29 钱列阳律师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进入主页


应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的邀请,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实务暨刑事辩护实务高端研修班”的律师们以“金融犯罪辩护实务”为主题授课。


一、以案说法




授课开始,钱列阳主任以金融思维的四个维度为切入点,为研修班的律师们介绍了金融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差异。

他指出,金融人在思维方式上最大的特点在于对时间的理解和有效把控。代表二维空间的理论虽然可以作为指导方向,但只有在三维的实务中才能总结出客观、有效的理论沉淀,这就是实践出真知的道理。而金融的本质在于货币融通,对货币使用权和时间差的有效利用正是金融运作的核心。因此,时间作为第四个维度,能够对实业和理论在空间层面上产生“降维打击”的效果。

但对法律人而言,无论是货币的流动方式还是流通途径,都是以所有权为基础来思考其中的金融法律关系,这就产生了法律人与金融人思维上的偏差。因此,只有当法律人通过这四个维度理解金融人的思维,才能提供更好的金融刑事法律服务。基于此,钱主任以其办理的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周某某涉嫌诈骗案等案件为例,用“以案说法”的方式为大家讲述了刑法视野中的金融刑事犯罪。



二、以案读法




接着,钱列阳主任谈到金融刑事犯罪领域新法的修改对金融刑事辩护的影响。他着重从2019年新《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制取代核准制 ,全面推行注册制,意味着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以及对内线交易、市场操纵、中介组织责任等立法本意角度进行了充分讲解。

对于2020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修改了部分涉及金融刑事犯罪的刑法条文。钱列阳主任认为这是金融刑事辩护面临专业化、专门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

在授课过程中,钱列阳主任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将新法与旧法的法律条文相对比,对新法修订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三、以案论法




最后,钱列阳主任为研修班的律师们介绍了2020年11月19日裁判的国内首个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他指出,做金融刑事辩护必须拥有前瞻性的金融视野,“数字货币”虽尚不属法定货币,但已于2019年7月18日经过上海金融法院的生效裁判认定其属于具有价值,属于虚拟财产的属性。因此,“数字货币”以其特有的虚拟性和流通性,必将在未来的金融刑事犯罪中承担重要角色,也将会给金融刑事法律带来全新的挑战和冲击。


在问答环节,来自四川、浙江、广东、安徽的四名律师分别向钱列阳主任提问。与学术讲座不同的是,这四名律师都是从金融犯罪辩护实务的角度,以自身办理的具体案件为引向钱列阳主任提出问题。包括如何说服法院对生效判决同案同判、刑事程序后的民事追偿、刑事案件中的具体犯罪手段和行为定性的关系等,钱列阳主任一一作出回答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授课的最后,钱列阳主任对研修班的律师们给出了自己的寄语:

作为一名律师,在面对金融犯罪的蓝色海疆时,应当脱下法律人的外衣,潜入金融的海底,看一看金融行业海浪的运行规律和内在逻辑。这样当我们再次回游上刑事司法的沙滩时,必然会对金融刑事犯罪的蓝色海疆具有更新的理解和认知。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杨东昊

2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