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在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中对个别被告人的无罪辩护

2019-10-28 18:01:50 卢云律师 进入主页

案情简介

2007 年 3 月 9 日 22 时 10 分许,在原集宁区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的未决犯某某某,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窃取监区大门钥匙,从监区外对大门进行反锁,从而脱逃。脱逃过程如下:看守所的带班领导甲某因有朋 友邀请外出聚餐,将按规定应由自己保管的监区钥匙交给管教干警丁某,托付其在下班时将在监区外劳动 的留所服刑人员带回监区。丁某遵照托付按时将在外出工的留所服刑人员关回监区。管教员实行 24 小时轮班制,因连续值班感到无聊,便和一名在休假中的民警与两名在监区内可以自由活动的留所服刑人员一起 在内值班室里屋的监控室打扑克。同时值班的有看守员乙某、丙某。晚 21 时许,甲某回到看守所打电话要进监区,看守员丙某从管教员丁某手中取走监区大门钥匙给甲某开门。甲某进入监区后与丁某等一起打扑克, 监区钥匙究竟是已经交还甲某,还是仍在丙某手中,两人在事后各执一词,无法查证。

晚 22 时许,在押的未决犯某某某在监室里通过对讲门铃与看守员乙某通话,请求出监室 喝水、看电视。乙某准许并指使一名留所服刑人 员打开监室门锁将未决犯某某某放出监室。某 某某在进入内值班室喝水和看电视后,发现监 区大门的钥匙搁置在值班室的办公桌上,趁值 班看守员丙某、乙某不备,偷偷窃取监区大门钥 匙,打开监区大门,从外反锁,越过外围墙脱逃。 几分钟后值班看守员丙某发现不见某某某的踪 影,即向带班领导甲某汇报,于是所有值班干警 紧急行动在监区内外搜寻某某某,但某某某已 经脱逃。十多天后看守员丙某的儿子发现了某 某某的行踪,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看守所的所有值班干警均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多因一果,致使在押的未决犯脱 逃。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后取保候审。此案由上 级检察机关指令下属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两次),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两次),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被告人丁某的委托,先后担任其一审、二审、重审(一审程序)、再次二审和再审的辩护人。我们多次会见丁某及其亲属,认真听取其陈述,认真阅读、研究和分析全部案卷材料,走访了熟悉看守所工作的 有关非涉案干警,调取了看守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在押未决犯从看守所得以脱逃的关键环节进行了 深入的分析,审慎地得出了对被告人丁某应作无罪辩护的结论。在一审中,我们提出了如下主要辩护观点: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一概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致使在押被告人脱逃,所表述的事实含混不清,概念过于空泛,缺少具体、明确、具有的说服力的事实根据,特别是对被告人丁某的指控, 显得特别牵强附会;

2、从在押人员某某某脱逃的具体原因来看,没有丁某的过错作用在其中,丁某既不存在 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3、“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过失犯罪,可能存在共同的过失犯罪,但不存在共同犯罪,其司法认定必须体现分别定罪的原则,而绝不能按照指控共同犯罪的思路, 给所有涉案人员一律定罪。丁某在监所内打扑克虽然有过错,但这一过错与在押未决犯某某某的脱逃没有 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丁某无罪。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一审判决宣告丁某无罪。

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判决丁某无罪,检察机关再次提起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以终审判决宣告丁某无罪。在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又依审判监督程序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经慎重的开庭审理,最终 依然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此案从 2007 年 12 月我们介入此案,至 2011 年 5 月高级 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宣告丁某无罪的再审判决,历时 3 年之久,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我们都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辩护职责,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中都对事实、证据进行重新疏理,并对辩护意见的切入点作出新的选择,每一个程序都提交全新的辩护词。最终宣告辩护成功。

心得与体会

本案虽然是一次成功的辩护,但是我们在承办本案的过程中倍感艰辛。我们的体会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有法律至上的崇高信仰,要有一种敢于坚持真理的浩然正气和忠于律师使命的坚忍不拔的精神。 在刑事辩护领域最难的就是有一种坚守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