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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供应链法》实施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行动建议

2023-04-14 11:56:14 李馨祎 进入主页

*本文于2023年2月1日在威科法律信息库首发

引 言

2023年1月1日起,《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法》(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 LkSG)(以下简称“《德国供应链法》”)正式生效。对于属于《德国供应链法》适用范围的企业,包括直接或间接受到该法影响的中国企业而言,及时且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或采取相关措施,既是合规经营的需要,也是影响未来获取商业机会的重要因素。同时,伴随着国际社会对于ESG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和区域性组织正在加强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实践,作为全球供应链ESG管理立法的先行者,德国的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成为后续其它国家或地区或区域立法的重要参照,对德国相关立法的实践的掌握与了解,对于中国企业的全球合规管理也能够发挥前瞻性的作用。

一、立法背景

2011年6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立了全球范围内促进企业承担起有关人权保护责任的框架。2015年9月,联合国发展峰会审议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议程涉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2016年12月,德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经济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以进一步落实《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该计划中,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对公司遵守人权尽职调查并在其整个供应链和价值链中尊重人权的期望。

然而,德国联邦政府2020年进行的一项代表性企业调查显示,在超过500名员工的德国企业中,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企业在其供应链中充分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这表明在自愿原则下企业做出其将履行尽职调查的承诺是不够的。在联合执政协议中,德国联邦政府同意就此采取国家法律行动,同时倡导在欧洲层面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2021年7月22日,《德国供应链法》在联邦法律公报上正式公布。

二、 《德国供应链法》的适用范围

1. 主体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德国供应链法》适用于注册地或总部、总公司或分公司位于德国且在德国的员工人数超过3000人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德国供应链法》适用于注册地或总部、总公司或分公司位于德国且在德国的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

需注意,在确定员工人数时,若属于关联企业,集团内所有公司在德国的所有员工都应计入母公司的员工人数中;派驻海外的员工也应包括在内。派遣员工若在企业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则应计入员工人数。

2. 涵盖业务范围

《德国供应链法》项下的供应链指与企业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有关,涵盖德国境内外对生产前述产品和提供前述服务所必须的、从原材料的获取到交付终端消费者各个环节,包括企业自身业务行为、直接供应商行为和间接供应商行为。

企业自身业务指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所有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在母公司对子公司业务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子公司的业务也属于母公司的自身业务。

三、《德国供应链法》项下的主要义务

《德国供应链》项下的主要义务为企业对其供应链中的人权和环境相关风险展开尽职调查,以防止、减少人权或环境风险或终止违反人权或环境保护义务的行为。

尽职调查义务包括:(1)建立风险管理体系;(2)指定企业内部的负责人;(3)开展定期风险评估;(4)发布政策声明;(5)针对企业自身业务和直接供应商制定预防措施;(6)采取补救措施;(7)设立申诉程序;(8)对间接供应商的风险采取尽职调查措施;(9)记录和报告。

四、《德国供应链法》项下的主要审查标准

1. 人权标准

主要包括禁止使用童工从事合法或非法活动,禁止奴役,禁止强迫劳动,禁止违反职业安全和健康义务,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结社自由,禁止不平等待遇,满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存在有损环境、身体健康的污染行为,不得非法侵占土地,禁止雇佣或使用可能使用酷刑、损害人身健康、损害结社自由的安保用以保护公司项目。

2. 环境标准

主要包括禁止违反《水俣公约》制造添加汞的产品、使用汞和汞化合物、汞废物处理规定;禁止违反《斯德哥尔摩公约》生产和使用化学品、以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处理废物;禁止违反《巴塞尔公约》进出口危险废弃物。

五、违反《德国供应链法》可能面临的处罚

若德国公司属于《德国供应链法》的适用主体范围且按照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违反情形及严重程度、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同,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自然人,按照适用情形,可能面临最高达80万欧元的罚款;对于法人,可能面临最高达800万欧元的罚款。对于年营业收入超过4亿欧元的法人,可能被处以年营业收入2%的罚款。违反《德国供应链法》的法人,还可能在长达3年的期间内被禁止参与政府招投标。潜在的高额罚款以及行政处罚后果,也成为属于《德国供应链法》主体范围的德国企业积极实施《德国供应链法》项下义务的重要动力。而作为前述德国企业的供应商,无疑也将直接或间接受到该法的影响。

六、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行动建议

1. 对于德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

对于大型德国跨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由于其自身业务可能受到德国母公司的决定性影响,进而依据《德国供应链法》,其自身业务也需纳入德国母公司业务范畴考量(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2点),需一体化的落实《德国供应链法》项下的各项义务。

鉴于大型跨国企业通常会从集团层面制订统一化的制度再自上而下向境外子公司推动落实,取决于中国子公司对于集团整体的经济与战略权重,中国子公司对于集团化的制度建立和措施制订具有不同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但作为在德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其在中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落实集团制度并履行《德国供应链法》项下义务的同时,中国子公司仍需要谨慎评估相关制度和义务履行措施是否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或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中国子公司还应考虑,集团层面制定的制度和措施,是否符合中国子公司供应商实际,是否存在难以实行的障碍,是否会对供应商关系产生不良影响,后者对于严重依赖供应商的行业而言尤其重要。

目前,多数符合《德国供应链法》适用条件的德国企业仍在制度搭建的过程中,考虑这类企业规模庞大,其在境内外的供应商可能数量众多且具有地域特性,并且制度还需要协调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整个体系的搭建仍需时日。

考虑到中国市场的特殊性,为保障后续的合规运营,中国子公司可以考虑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到集团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在获取集团同意的情况下,先行通过问卷等形式对中国子公司的供应商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类别就其在人权和环境事项的相关工作展开调研和摸底。尤其对于位于敏感地区的供应商,中国子公司可结合实地考察等形式,对于供应商在人权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情况进行现场了解。最后根据调研和摸底的情况,结合中国子公司供应商实际情况,向集团提出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以便于集团后续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也有利于在满足合规要求的同时,不会对中国子公司的供应商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2. 对于德国企业的中国直接供应商

对于符合《德国供应链法》适用范围内的德国企业的中国直接供应商,无疑受到的影响最大。根据德国贸易与投资署(GTAI)2023年1月发布的调查显示,2022年中国连续第七次成为德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根据德国贸易与投资署的预测,2022年,中国对德国的出口快速增长近500亿欧元(36.5%)。德国对中国进口的依赖进一步加强。随着出口的增长,对于中国供应商的监管趋势预计也将逐步增强,因此中国直接供应商的合规经营的重要地位愈发凸显。

对于符合《德国供应链法》适用范围内的德国企业的中国直接供应商,若未能达到德国客户在法律规定框架下的合规要求,可能面临失去商业机会的重大商业风险。同时,部分德国客户出于风险控制和转移的目的,可能会在常规合同中加入有关《德国供应链法》项下有关人权和环境保护的条款,可能要求供应商做出苛刻的合规承诺或规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如若对前述条款审查不慎,可能在商业风险之外,对供应商形成潜在的违约和赔偿风险。

对于符合《德国供应链法》适用范围内的德国企业的中国直接供应商,建议首先对公司内部的人权和环境保护机制进行初步梳理和评估,形成以风险识别为导向的风险评估报告。其次,根据前期评估情况,与主要德国客户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客户供应商合规管理的动向,针对客户可能重点关注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更为深入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或更新。再次,密切关注德国客户是否发布新的供应商手册或通用条款,其中可能包含相关承诺事项或合规义务,需结合条款进一步评估是否需要对现有机制进行调整。最后,应注意审查德国客户的合同范本中,是否包含有关人权或环境保护承诺条款,需进一步结合供应商实际情况,判断履行相关义务是否存在障碍,避免发生违约风险。

对于符合《德国供应链法》适用范围内的德国企业,为了履行《德国供应链法》项下的义务,前期可能会采用问卷等形式对供应商进行初步的问询与了解,收到问卷之后,建议中国供应商认真对待,回复问卷既要反映真实情况,对于可能存在特殊情况的事项,及时与德国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确认符合双方要求的标准,也要注意在反馈信息的同时,保护敏感的商业信息。同时,对于问卷中涉及的事项,建议供应商将其作为开展内部评估标准的依据和参照,因为问卷事项很可能在德国客户后续的评估流程中,成为影响其评估结论的重要影响因子。

若中国直接供应商的多个客户可能都属于《德国供应链法》适用范围,由于各德国客户按照自身需求可能会向供应商提出不同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符合各自要求的年度人权和环境保护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中国供应商与各个主要客户都展开前期的讨论与沟通,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尽量整合各方需求融合入同一份或几份报告中,以减少时间、金钱和人力的投入。

3. 对于德国企业的中国间接供应商

按照《德国供应链法》的规定,对于《德国供应链法》项下的间接供应商,只有在相关德国企业知悉其存在违反人权或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才需履行相关义务。从规定本身看,德国客户对间接供应商的监管应弱于直接供应商,相应的,中国间接供应商受到的影响应该相对较小。

但是,作为《德国供应链法》的监管机构——德国经济事务和出口管制办公室,在其发布的指引性文件《德国供应链法项下风险评估指南》(“《评估指南》”)中,明确建议德国企业对间接供应商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即尽管法律对间接供应商仅要求相关德国企业在知悉其(可能)存在人权和环境保护风险的情况下开展专门的法律风险评估,而原则上无需纳入德国企业的常规年度风险评估中,但《评估指南》仍然建议在公司已经知晓其间接供应商或原材料供应链中存在潜在的高风险时,直接将相关部分纳入到德国企业的年度常规法律风险评估体系之中。这可能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德国客户出于合规一致性的需求,将适用范围直接扩展至间接供应商,进而对中国间接供应商带来实质性影响。

对于符合《德国供应链法》适用范围内的德国企业的中国直接供应商,建议通过直接供应商进一步了解德国客户的倾向性意见,从而决定是否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若德国客户的态度尚不明确,从有备无患的角度出发,仍可开展初步的前期企业内部自查与评估,对公司有关人权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方面,可以考虑先行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间接供应商仍应保持对德国客户要求变化的关注,以便在德国客户提出合规要求之后,及时应对和处理,避免商业机会的流失。

结 

随着《德国供应链法》的正式生效,属于适用范围的德国企业开始加速相关体系的搭建和实施,作为直接或间接受到该法影响的德国企业中国子公司、中国直接供应商和间接供应商,也应尽快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开展相关的前期工作,以为符合德国母公司、德国客户的合规要求赢得更多的时间,避免商业机会的流失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欧盟层面,2022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提案,提案目前处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审批程序中,最终生效时间尚不明确,但德国、欧盟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于企业ESG的关注与重视与日俱增的趋势已毋庸置疑。无论是作为直接受相关立法影响的企业,还是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供应商,未来贸易活动中的合规管理,也势必向更为精细和严格的方向发展。

有鉴于此,即使对于目前尚未受到《德国供应链法》影响或不属于其适用范围内的中国企业,随着国际社会对ESG的重视,未来的立法趋势也将向更大范围扩展,保持对相关立法的关注和重视,是在未来国际贸易活动中掌握主动权的前提条件。

作者简介

 汪黎

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同济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德国恒乐律师事务所,参与多项中资企业在欧洲的投资并购项目,同时也为欧洲客户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项目提供服务。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跨境投资、并购重组、公司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