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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著法援十五载 跑赢诉讼“马拉松”——记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兼支部书记金志学

2023-10-25 12:31:14 金志学律师

金志学律师

金志学,男,一级律师,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兼支部书记,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研究生。2现任南通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如东县律师协会名誉会长,2001年被南通市司法局评为“南通市十佳律师”、2002年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知名律师”称号,张雅宾人身损害赔偿案2013年被评为江苏律师民事侵权十佳案例。2020年12月获南通市优秀公益律师称号。2021年6月被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2016年被选为 “县党代会代表”,第七届江苏省律师协会理事。

擅长业务

一、金融业务,擅长金融业务,熟悉金融业务,金志学律师多年担任过中国农业银行如东支行、中国银行如东支行等常年法律顾问,办理金融案件300多件,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商事,较高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其《农村房屋买卖探析》一文2011年10月被全国律协编入民商法律师实务从书《民事律师实务》第5辑,《法定抵押权探析》在《中国司法》发表等。办理大量理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张雅宾人身损赔偿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律师民事侵权十佳案例。

三、刑事辩护,我所律师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刑事方面论文《浅析侵占罪》和《单位犯罪初探》,《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探析》《浅谈警察出庭作证》,成功办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其中无罪辩护成功案件五件,其中担任涉嫌诈骗郭新山辩护人,通过十一月的努力,郭新山无罪释放。

四、知识产权业务,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专门研究,2009年全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其论文《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获优秀论文奖,2010年《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一文入选全国律协主编的《知识产权律师实务与法律服务技能》,2011年《浅析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入选全国律协主编的《知识产权审判与法律实务》, 2012年《浅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入选全国律协组编的《第二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论文集》,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

编者按

有这样一位律师,为了给一位农民兄弟(张雅宾)伸张正义,不遗余力地提供法律援助长达15年之久,硬是凭着执着和信心跑赢了这场诉讼“马拉松”,直至2015年年底,当事人拿到最后一笔赔偿款。他,就是先后荣膺“江苏知名律师”“南通市十佳律师”称号的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志学。因为他的出色表现,此案还相继被评为“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好案件”“江苏律师十佳侵权案例”。

对话金志学律师

“我今天带来了三样物品:一份2001年的起诉书;一份2010年10月的判决书;一份2015年12月的最后一张收条。首先,我来和大家分享这份2001年差点胎死腹中的起诉书。”

缘起

据悉,金志学律师接手这起法律援助案件是在2001年春节过后不久,当时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已过去30多年,那是1968年5月30日的上午12时许,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巩王村某生产队机工宋某正在进行脱粒机试机,11岁的张雅宾和几个小孩在一旁玩耍,宋某不但没有制止,而且在试机结束后卸下皮带就离开了。之后,张雅宾的左手不慎被仍在高速运转的脱粒机轧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张雅宾左手臂被截肢,而当时生产队仅支付了400元医药费。

艰辛取证

张雅宾成年后向村委会提出给予经济赔偿和安装假肢的请求,但未能如愿。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金志学为此双管齐下:一方面千方百计搜集一切证据,包括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证明张雅宾每年都向村委会主张权利的证据;另一方面,他认真研究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看看有没有超过最长时效。

机工宋某是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主要证人,金志学律师决定先从他入手。谁知,当律师找上门时,对方却非常抵触,一口咬定此案与机工没有任何关系。不仅自己不承认任何责任,且竟然有人出来作伪证。

无奈之下,金志学律师改变策略,找历任村干部证明。但是,由于事关村委会的赔偿问题,不少村干部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就是在律师好不容易做通工作答应出来作证后不久却又反悔。更有甚者,竟然公然作伪证,并公开叫嚣“张雅宾就是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面对一只只“拦路虎”,倔强的金志学律师不但没有退缩,反而加大了办案力度,放下其他工作,专门处理此案。也许是受到法律震慑作用的影响,不久,金志学律师终于从村治保主任以及张雅宾儿时伙伴等知情人那里获得了一系列证据。

至2001年5月,金志学律师终于完成了张雅宾将村委会起诉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的所有材料。用他的话来说就是:“终于迈出了追求公平正义的第一步”!

艰难诉讼

“接下来,我和大家说说这份姗姗来迟的充满着曲折和艰辛的2010年10月的判决书。”金学志律师不无感慨地道。

张雅宾起诉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应当赔偿张雅宾损失”,但是,张雅宾的诉讼请求却因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时效被驳回。对此,为了这起案件而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精神研究透彻的金志学律师坚持认为,张雅宾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为此继续代为上诉。

2002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村委会相关领导表态:愿意为张雅宾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每年给张雅宾适当的经济补偿,张雅宾家欠村委会的几千元钱也不用还了。基于此,张雅宾决定撤回上诉,接受调解。然而,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村委会却未能兑现承诺。

2004年4月,在金志学律师的帮助下,张雅宾相继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均被驳回,且理由皆是“超过诉讼时效”。     

面对一而再、再而三的败诉,金志学律师一方面鼓励张雅宾不能放弃;另一方面,他继续准备案件材料。一天,金志学律师在查阅资料时翻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写的一本书,突然,他的眼前一亮,何不将张雅宾的相关材料寄给专家,听听权威的声音?想到了就立刻行动,案件材料很快邮寄到了北京。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漫长等待后,金志学律师终于收到了“关于张雅宾人身伤害一案时效问题的看法”的回复和专家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005年4月,金志学律师再次代理张雅宾向江苏省高院申诉,并附专家意见书。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08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2月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当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大豫镇巩王村村委会赔偿张雅宾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假肢费用总计232216.8元。至此,张雅宾与村委会历时40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 

判决执行何其难

“最后,我和大家再说说2015年底的最后一张收条。”

终审胜诉,并判巨额赔偿,至此,按说律师的任务已经圆满完成。但是,金志学律师却并没有轻松,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告诉他,关键还在执行。只有执行到位了,才是真正还了张雅宾一片蓝天,法律援助才算援助到位。结果正如金志学律师所言:尽管已经有了法院的判决,但村委会却拒不执行。2011年初,金志学律师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帮助张雅宾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执行过程中,村委会仍然坚持以村级经济比较困难为由而加以拒绝。金志学律师为此花了一个多星期的时间,多方调查取证,终于掌握了当时村委会账户上有一笔涉及拆迁的巨额补偿款的事实。最终,在确凿证据面前,村委会不得不同意签订支付赔偿款的协议。按说,这下村委会该好好执行了吧,但事实是,后面的执行工作仍然事与愿违。第一年,村委会勉勉强强给了张雅宾几千元,到了第二年就又不给了。为此,金志学律师将督促村委会支付赔偿款的事紧抓不放,并坚持以法释理以及以情感人相结合,直至2015年年底,张雅宾最终终于拿到了最后一笔赔偿款。 

“这样一个案子竟然执行了五年!判决执行何其难啊!”

后记

笔者以为,今天我们在这里回顾这起漫长而曲折的诉讼,在我看来,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透过案件,我们看到了一个律师的执着,看到了一个律师的情怀,这份执着和情怀不仅是为案件,为法律援助,更是为了律师的天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成功案例

张雅宾人身损赔偿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律师民事侵权十佳案例。【代理摘要】1968年5月30日上午12时许11周岁的张某某被脱粒机轧伤, 2001年张某某向律师求助,由此开始了十年艰辛维权之路。代理律师花了10天时间调查了20名知情人,终于取得张某某受伤事实以及成年后每年向村委会要求赔偿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应当赔偿张某某损失,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代理律师认为,张某某每年均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没有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支持张某某上诉、申请再审。2010年10月15日,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假肢费用总计232216.8元。

案情简介

1968年5月30日上午12时许,某村某生产队机工在进行脱粒机试机,11周岁的张某某等几个小孩在旁边玩耍,宋某没有过制止,试机结束时机工将皮带卸下,当时脱粒机仍在运转机工便离开,后张某某左手不慎被轧伤,被医院截除左手臂,某村某生产队仅支付了医疗费400元。张某某成年后向原某村提出给予经济赔偿和安装假肢的请求,但未如愿。2001年张某某向律师求助,由此开始了十年艰辛维权之路。1、代理经过;代理律师金志学接案后发现,1968年5月30日发生的侵权行为,虽然张某某陈述每年均向村委会要求赔偿,但没有任何证据,而且,时隔30多年,取证难度很大,明确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证明张某某每年均向村委会主张权利的证据。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有没有超过最长时效。代理律师花了10天时间调查了历任村支部书记、机工师傅、治保主任、张某某儿时伙伴及其他近20名知情人,终于取得张某某受伤事实以及成年后每年向村委会要求赔偿的证据。起诉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构成五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应当赔偿张某某损失,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时效,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开庭审理时,村委会表示:愿意为张某某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每年给张某某适当经济补偿,张某某欠村委会费用也不再要求张某某归还。张某某便撤回上诉。然而,村委会未能兑现其承诺。为此,张某某多次向县法院、中院及省高院申请再审,但均被驳回。代理律师仍积极帮助张某某整理材料寄给法学研究所教授,法学所的教授答复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专家的意见更加坚定了代理律师的信心,代理律师再次代理张某某向省高院申诉。200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可延长诉讼时效,本案张某某属“特殊情况”。撤销县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判决结果:2010年10月15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大豫镇巩王村村委会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假肢费用总计232216.8元。判决后村委会没有上诉。至此,张某某与村委会历时40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张某某的权利终于得到维护。2010年10月15日法院判决后, 2010年11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对该案进行报导,2010年12月6日《现代交通报》、2010年12月24日《江苏法制报》、2010年12月30日《江苏律师网》律师风采栏目均对该案进行全面报导,2011年10月1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又对该案进行全面报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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