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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综述】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我国线上仲裁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

2020-08-05 14:22:43 律界观察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仲裁大家谈——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座谈会,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伏军以“我国线上仲裁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我国线上仲裁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

伏军

技术在仲裁领域当中的应用,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下面,我就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谈谈我国线上仲裁发展目前面临的制约因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技术和仲裁结合中的“技术”,主要是指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这些技术与传统仲裁的结合就是我们所说的线上仲裁,也称网络仲裁或互联网仲裁。

线上仲裁总体分为全程序线上仲裁和部分程序线上仲裁两大类。前者是指申请、受理、送达、开庭、裁决整个仲裁程序均在线上进行。该种情形下,仲裁机构通常会颁布相应的《网络仲裁规则》。实践中,全流程线上仲裁既包括线上交易,如网上金融交易、域名的争端、网购的争议,同时有些仲裁机构(如深国仲)已经把全程序线上仲裁的受案范围扩张到普通商事案件。后者一般指仅远程视频开庭,整个仲裁程序仍适用一般或普通仲裁规则。本次新冠疫情下,许多仲裁机构都采用了这种部分程序线上审理的方式。

线上仲裁目前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2019年全国共有31家仲裁机构采取了线上仲裁案件的方式,比2018年22家增加了40.9%。全国共处理线上仲裁案件205544件,占全国仲裁案件总数的42%,占这31家开展线上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案件的73%。从互联网(线上)仲裁案件处理类型来看,从传统网络交易纠纷扩展到普通商事纠纷。在线方式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包括电脑APP终端接入、手机微信接入、借助云端云仲裁系统以及智能仲裁系统等。

我国线上仲裁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已处于领先地位。虽然一些国家、国际组织也在开展线上仲裁,例如WIPO关于知识产权的线上争端解决机制、美国的AAA仲裁机制等,但国外线上仲裁基本仍停留在网络交易相关的纠纷解决阶段,比如域名争端、电子商务纠纷,还没有把普通的商事纠纷纳入到线上仲裁中。2019年APEC推出的针对B2B的小额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则不局限于线上纠纷,也包括普通商事纠纷,可以达到线下争端线上解决。但是总体来看,国外的线上仲裁还停留在传统的受案范围阶段。而我国目前的受案范围已经包括了普通的商事纠纷,且在技术方面、受案数量方面已远远处于全球领先地位。

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目前我国线上仲裁的发展,依然面临着一些比较大的制约因素。有技术层面的制约因素,如网络问题,这一问题在5G技术广泛应用后也许能够消除。除了技术层面的制约因素以外,我认为更大的制约因素可能还在于制度层面,特别是在立法层面和司法环节方面。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关于线上仲裁法律效力的规定,导致线上仲裁的法律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存在大量线上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承认或执行的情形。

根据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对全国各地区裁判文书所作的统计,截止2019年,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都出现了法院对线上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不予承认的情形,多的如广西有1165件,北京也有2件,广东、广西这个情形比较显著一些。此外,浙江某地仲裁委2019年上半年裁决的线上仲裁案件中,在南方某省法院系统有900余件执行案件,其中,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近500件,整体执行率只有50%左右,远远低于全国仲裁案件99%的执行率。另外,南方某市法院系统限制线上仲裁裁决每年申请执行案件数量不得超过500件。

法院对线上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原因主要是两类。

第一类是因为线上仲裁方式本身不予执行。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不认可线上仲裁的方式。部分法院认为,《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没有线上仲裁、网络仲裁的规定,因此该仲裁方式不是一种法定的仲裁方式。

二是不认可线上仲裁电子证据、电子签章的效力,这个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对仲裁裁决效力不予承认。

三是不认可线上仲裁裁决书的电子送达方式。如果是全流程线上仲裁的话,裁决书也是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来进行的。而《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仲裁裁决书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至少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四是其他文书未有效送达。比如说有的仲裁机构对当事人在程序之前于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如邮箱或者微信号码,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被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但被申请人没有出现,在执行阶段被申请人表示自己的基本程序权利没有得到保障,这样的情形也可能成为法院不予承认或执行的理由。

五是网络仲裁规则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限制违反法定程序。例如有的仲裁机构为了提高线上仲裁的效率,在网络仲裁规则中规定,在收到通知书起一日之内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提出回避申请等,这是对于小额、高频案件做出的特殊安排。但这样的限制可能被法院认为没有保障当事人基本的仲裁程序权利,因而不被认可。

第二类并非出于线上仲裁方式本身原因,而是出于法院系统对批量的、数量众多的线上仲裁裁决,由于司法资源有限,无法完全执行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仲裁本身的问题。

以上两类原因,客观上导致了一些线上仲裁裁决在实践中不被人民法院承认或者执行。

这种现象已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客观影响。2019年,我国线上仲裁的业务量出现了明显回落的趋势。2019年比2018年线上仲裁案件总量减少了15万件,降幅高达42%。线上仲裁案件占全国仲裁案件总数的比例也由2018年的66%下降到去年的42%。从2018年到2019年,案件数量和比例出现了双降的情形。同时,线上仲裁的案件,占当年度开展这项业务的仲裁机构案件总数的比例也有所下降。

对于制度层面的制约因素,个人认为,互联网即将进入5G时代,线上仲裁有着非常明显的优势。尽管它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仲裁,但它却是一个新兴的、新型的、有非常广泛应用前景的仲裁方式,所以,在制度层面应该给予、提供必要的保证和促进。

针对以上制度层面存在的制约因素,我认为在立法层面,可以考虑在这次《仲裁法》修订过程中增设“线上仲裁”专章,明确赋予线上仲裁这种新型仲裁方式的合法地位,对线上仲裁定章立制,对一些关键的需要法律层面明确的问题在《仲裁法》修法过程中予以明确。同时,对《民事诉讼法》第87条以及其他与民诉法相关的,有可能会制约、限制线上仲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排除线上仲裁裁决文书的电子方式送达的法律障碍。

在司法层面,大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比如,可以尝试建立仲裁裁决基层法院执行机制。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目前依然是由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基层人民法院无论在司法资源方面,还是在能力和资质方面都应该是可以承担这样的任务的。如果由中级人民法院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资源可以达到开源的效果。另外还可以考虑探索线上仲裁案件执行集中管辖机制,比如可以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统一管辖,或者是由目前已经出现的几家互联网法院管辖。此外,在具体的证据规则认定方面,比如说对电子证据、电子签章效力的认定,对电子送达方式的认可,可由最高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化解线上仲裁在实务当中遇到的司法层面的不确定性。

在执行手段上,也可以考虑除常规执行手段(如银行账户查封)外,采用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执行方式,比如对支付宝账号查封等。同时还可以探索司法体系外的执行方式,比如与行业协会合作,对一些网络交易类型化的案件可探索先行赔付等执行机制,从社会层面来化解线上仲裁裁决执行难的问题。

总的来说,个人认为国际社会目前越来越关注线上仲裁解决机制并使用该机制,比如2016年的欧盟ODR,它解决的是B2C的线上争端,还有2019年APEC推出的ODR。但是未来我国能否在线上仲裁,包括ODR领域中依然处于领跑地位,个人认为在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制度的保证和安排。我相信,在“仲裁大家谈”这样一个优秀栏目的推动之下,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推动下,我国对线上仲裁的认识会不断成熟,我们的线上仲裁将继续在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处在国际领先地位。

附:问答环节

陈建博士问:伏教授,我有一个问题,如果仅依靠法院执行庭法官,很难适应市场变化。如将来在互联网非常发达的情况下,在法院执行层面有没有可能引入社会力量?不仅是行业协会的力量,还包括其他的力量。这些其他力量不是每年定时定量地参与,而是在需要的时候临时进行参与,这样是否能够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

伏军教授答: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设想。在我的理解中,您提到的是司法系统内部组织架构层面的调整,比如增加一种机动的力量;我刚刚谈的是在司法系统以外寻找比如行业协会,或其他的社会力量来协助或提供执行机制。我印象中公安系统里有协警或辅警机制,这样的机制能否借鉴到司法执行机制里面来?我觉得是可以探讨的。在市场需求大的时候,可以增加这种执行的机动力量,当市场需求少的时候,机动力量可以进行调整,我觉得这可能是一个非常好的路径。

另外提到执行难,我认为是有一个辩证的关系,之所以有大量的案件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可能也是因为前期案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如果前期案件都能执行,会产生一种震慑效果。如果我们先投入力量,无论是司法系统内还是社会力量,解决一部分,做一个好的开头,或许以后大量线上仲裁案件的执行就会更容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