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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强化、完善、健全及落实人民的宪法权利,是实质法治的应有之意

2024-02-01 09:26:33 李洪涛律师



    不能让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仅停留在纸面上、形式和口头上。这是一种非常重要6的人民监督权,也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途径之一 ,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应该受人民的监督,因为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公民遵守并履行宪法义务,理应享有运用宪法权利。公民依法执行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是积极守法的体现。



理性、合理、文明善意的质疑、建议和批评,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的清醒剂。没有质疑和批判,哪有学术的创新和发展,没有学术的创新和发展,怎会产生更具有实际意义的好理论去指导、矫正实践。批评和自我批评应该常态化。可以这样说,一些前瞻比较合理的且富有建设性的的理论和更好的思维方式,就是在实务的质疑和批判中诞生的。当下的社会,不但各种学术理论、专家意见、观点需要质疑和批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不明不白的不法现象、执法乱象,更需要人民的质疑和批判。有时候,甚至连一些权威部门的官方信息都需要质疑反思。



实质法治首先是良善的法制,良善的法制必然是一种人道的、有温度的法治。这样的法治还会没有人不欢迎、不遵守吗?良法善治是宪法之治、宪法之制,良法善治是实质法治,实质法治难道不是不依宪之治吗?现行的一些部门法律就是在强化并落实宪法的具体规则。但是在实务中的执行力和落实的效果不太好。



法治的本质就是立法、司法、执法它们之间,能够和谐的对接与落实,即立法必须要依法、科学、民主,司法必须要公正,执法要依法、阳光有温度。



法治就是权力滥用的克星,非法治不能扼制权力滥用这头猛兽的死穴,如果不依法治理,如果公权力泛滥,那每一个公民都不会安全的。


某男子在他的公众号发表的三篇文章,看其文章标题,其中两篇标题带有“打人”字眼的,具体内容不得知,不能妄加评论,如果事实真如文章标题那样存在打人情况,那就有可能存在执法的问题。


行为人的三篇文章,从标题看,一篇是写给临沂市委书记的信,一篇是向沂南县委书记反映交通违规情况的,一篇是关于沂南县交通执法情况的。



他公众号上的三篇文章,如果其内容写的是一些质疑、批评或建议的言语,并没有辱骂、诽谤或故意虚构事实炒作的意图。那这种善意的批评,顶多也就是一个公民积极守法的表现或执行公民的监督权而已。岂能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处理?况且他已经删除了文章,行政处罚就足以起到教育、警醒的作用了;因为刑法总是那么谦抑的。


刑法的谦抑性在彰显着实质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比例原则。刑法的谦抑性让法律的执行更加有温度。刑法是兜底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它制裁的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行政、民事法不能惩罚的才有它出场予以制裁,这是刑法谦抑性的内涵。再说,处罚也要符合比例原则,总不能用打炮打小鸟。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如果言论不涉及危害国家、社会、个人的反动、侮辱性语言,公权力没有必要干涉的。公权力不能肆意地让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成为泡影或摆设,那这就岂不成了权力大于法了吗?那不就成了人治的社会和特权的社会了吗?若既违宪又违法,那还何谈法治社会?如果言论后就让你不自由,这样会搞得没有人敢发声了,那人民的监督权也将形同虚设。


对于人民的质疑、发声、批评,既要仔细研究、分析、斟酌,不能一概而论;又要区分哪些是善意的批评、建议或意见,哪些是动机不纯的网络炒作或恶意的辱骂、诽谤。一些执法者更要正视和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如果动辄就以处理人或抓人来吓唬和打压,那自然也无人敢监督了。这样就会促进一些掌握公权力的人员腐化和堕落。一个诚信的政府、阳光的政府、法治的政府,必将是一个包容的政府、开放的政府,乐于接受质疑和批判的政府。


让我们携手共同维护法治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