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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治对策

2020-02-21 14:54:58 施孔周律师 进入主页

近些年来,由于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社会各界对刑事错案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但是,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发生不是由单一事件引起的,而是由多项因素综合形成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刑事诉讼不仅具备监督的作用,而且还承担着诉讼的职能。但是,就针对当前检察机关而言,其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导致检察机关易存在消极的办案心理,以此也就影响了整个刑事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了要努力让人民群众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的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而纵观刑事错案的发生,不是在检察环节上发生,就是在检察环节上发展。因此,不断的研究与分析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治对策,不仅可以降低刑事错案的发生率,而且还能帮助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增强人们对法制的认同感。本文就针对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治对策展开具体的分析与讨论。

一、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检察环节刑事错案成因的分析与了解,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帮助我们及时的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来不断的完善刑事案件的质量监控体系,优化和提高检察的权能,确保能够减少司法漏洞,促进社会公平发展。下面,就针对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展开具体的分析与讨论。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检察独立与检警关系

司法的独立性是保障司法案件公正的基础。但是,检察权在具体行驶时,却常常面临独立性无法保障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指出人民检察院可依法行使检察权,但是该项权利在具体实施时,受到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导致无法真正的发挥出其的作用和价值。而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为:检察机关领导的任免主要是由各级领导人和地方政府来主导决定的,这样就会影响检察机关领导权利使用效率。此外,在审理地方型案件时,地方政府往往将意志强加于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机关权利受限,以此也就会给最终的审判结果带来影响。在立法方面,我国主要形成了“检警分隶、侦诉分离”的权利格局,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够各居其位,各司其职。但是,在具体工作时,检警关系还存在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以此也就给最终的侦查结果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各司其职,检察机关主要发号时令,而具体的逮捕工作还需要依靠公安机关去依法执行。倘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不密切或者沟通受阻碍,就会使得监督过于柔性,易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增大案件的起诉率【2】。

(二)、内部环境的影响

内部环境对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影响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检察首长的“上命下从”。我国的检察机关检察体系主要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阶层式体系架构,检察首长作为最高领导人,其不仅具备指挥监督权,而且还具备职务转移权等多项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强化了我国检察活动精密性,但是同时也暴露出较多问题,检察首长的多项权利使得其在办理案件时,易存在将办案权与管理权都集中在自己手上的现象,导致案件的办理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以此也就会给最终的结果带来影响。此外,严格的“上命下从”,使得下级在办理案件时缺乏独立断案的能力和品质,未能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审理,以此也就会催生刑事错案的萌发。第二,不科学的内部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核心素养。但是,就针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绩效考核而言,其逐渐成为了上级领导控制检察官的工具,使得绩效考核有失公平性和公正性,以此也就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考核风气。此外,有些单位的绩效考核直接与检察官的工资利益挂钩,这样就导致有些检察官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而逐渐遵循绩效考核的“潜规则”,以此也就失去了绩效考核的真正意义【1】。

二、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防治对策

(一)、检察权外部环境的改革—检察体制改革和诉讼结构的调整

要强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充分的行使权力,保障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就应做好检察权外部的环境改革工作,合理的调整检察体制和诉讼结构,确保能够突出检察权的主体地位,避免外界因素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还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区划,确保权力的行使能够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保障权力行使的独立性。虽然该项举措的实施难度较大,但是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级政府部门,都应通过多方努力,来充分的实现司法资源的均等化和集约化,确保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对于检察官的任免,还应建立“省级统管”的人事管理模式,避免出现职权滥用的现象,降低地方人事对检察权人事的干扰度。此外,检警之间应相互配合与沟通,以此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目的。因此,首先就应做好权利的合理配置,不断的突出检察机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地位,而公安机关就应做好积极配合工作,确保共同实现案件的公平化和合法化审理。而对于不积极配合的公安机关,应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确保能够形成良好的检警关系【3】。

(二)、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的改良—检察一体的回归与绩效考核的完善

检察长自身所具备的多项权利,使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而为了有效的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就用严格的把控案件的审理质量,合理的限制检察首长的领导权,确保检察首长各项权利的行使都能透明化和规范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有不同意见时,可将理由以书面的形式呈交给有关部门,避免检察首长以个人意愿实现对案件最终结果的判决。此外,不仅要对检察首长的权利适当限制,而且还可以采用分权的措施来防止检察权的过分集中。因此,可以通过减少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检委会的审批层级,来促进实现检察权的扁平化管理,确保提高具体案件检察官审判的自由度,以此来有效的满足我国独立办案的需求,保障办案信息的透明化。而在对检察机关人员绩效考核时,应充分的发挥出其的积极意义,确保该考核制度能够客观全面的反映出检察人员的综合能力,而不是成为一种权力行使和利益获取的工具【4】。

(三)、检察官角色定位的回归—客观义务下的法律监督者

在检察环节,我国要始终坚持客观性义务,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官可以要求法院来宣布被告人无罪,有效的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现象。此外,坚持客观性义务还能有效的调整检察官的“消极心理”,打破检察官对被追诉人的既定形象,消除偏见,而是立足于证据,能够更加客观、公平和真实的实现案件的审理,避免案件的结果出现有失偏颇的现象【5】。

不断的研究与分析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治对策,对于有效的降低选假错案的发生率,提高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以及有效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首先对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进行合理的分析,进而从检察权外部环境的改革—检察体制改革和诉讼结构的调整、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的改良—检察一体的回归与绩效考核的完善以及检察官角色定位的回归—客观义务下的法律监督者三个方面来做好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防治工作,确保能够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以此来为人民营造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淑艳. 论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D].甘肃政法学院,2018.

[2]龚正良. 我国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问题及对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3]李剑群. 我国检察环节刑事错案成因研究[D].华侨大学,2017.

[4]刘洋.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D].郑州大学,2016.

[5]董坤.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治对策[J].中国法学,2014(06):22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