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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软件开发方严重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价款,可以得到支持吗?

2019-07-26 11:07:17 王金璐律师 进入主页

【案情简介】

委托方与开发方签订技术(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委托方委托软件开发方开发网上培训系统软件,并对要开发的网上培训系统具体内容及部分对应价款作出约定,明确了具体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所需工期。

后合同约定工期到期后,委托方以开发方严重违约、交付开发成果时间严重拖延、并且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由,提出与开发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方返还已支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对于委托方的主张,开发方认为未及时交付开发成果的原因在于委托方未及时、明确提供系统完成所必须的材料和数据,所以导致项目延期。软件开发方表示其一直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项目开发,并将开发成果陆续交给委托方,关键的是,虽然委托方主张交付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但是软件开发方发现委托方仍然在相关网站上使用了开发方的研究开发成果。后双方对各方责任争执不下,无法协商,故委托方将软件开发方诉至法院,要求与开发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方返还已支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以案说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软件开发方超期交付开发成果的责任在于哪一方及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软件开发方将开发成果交付委托方后,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对开发成果进行验收。委托方一方面以开发方交付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却自行对软件开发方交付的开发成果使用在相关网站上。虽然委托方称此使用行为仅是对开发成果进行测试,但开发方在距委托方单方提出解除双方合同数月后,在相关网站上发现委托方使用其开发成果的网页内容的事实,说明委托方不仅接受了研究开发方交付的开发成果,而且已投入实际使用。由此法院认定软件开发方已向委托方交付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开发成果,而且委托方对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开发成果也予以接受,由此认定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委托方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建议】

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具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提供技术资料及相关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并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而技术开发方具有按期完成开发工作,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义务。由于其中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或者延误的,都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委托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未按时履行义务或者消极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除敦促对方积极履行义务外,还要对履行过程中的履行内容、资料流转、成果交付等相关内容进行固定,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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