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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创新《地方人大组织法》

2021-09-18 07:13:11 徐建律师 进入主页

本人既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但作为一名深圳公民,理应关心两会的政治生活。我认为,深圳自从有了立法权,由于不能与宪法法律国务院规章规章抵触,所以,今后不可能出现“先卖地,后修宪”的创法案例,但深圳人大也不是无所作为,仍可循“法无禁止行为就是可为行为”的法理,对现行法律拾漏补遗、完善创新。

《地方人大组织法》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基本法,规定各级人大活动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由于各种原因,该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少操作性,各级人大要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首先要搞好自身的立法,在这方面深圳人大确有可为。

比如,深圳人大每年都要审查表决市长的工作报告,但《地方人大组织法》并没有规定工作报告没有通过该怎么办?我认为,如果市长的工作报告没有通过,市长付市长和各局长应全体到会,听取人大代表对工作报告的意见,接受质询提出改进的措施,争取人大代表的谅解。然后举行第二次表决。如果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市长付市长和各局长应集体辞职。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也能培养公务员对行政首长负责共进退的理念。同理,如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没有被审查通过、则人大常委会主任、付主任,法院院长、付院长、检察长、付检察长也要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质询,然后举行第二次表决,如果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则人大常委会主任、付主任,法院院长、付院长、检察长、付检察长也应集体辞职,以示负责,以儆效尤。

又比如,深圳人大每年都要审查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但《地方人大组织法》也没有规定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没有被批准怎么办?我认为,财务预算报告没有被批准,政府只能按上年度每月平均开支水平暂时维持政府运作,不准增加新开支。三个月内由政府作出新的预算提交人大常委会批准,如仍未获批准,政府的预算只能按前两年的平均水平执行。为使预算审批科学化,也可考虑将预算分段表决。如预算执行情况未获通过,应由市人大委托省审计机构和市检察院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财政局长和主菅副市长应辞职。

再比如,《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长有罢免权。但对罢免的程序和实体规定的不够具体,缺少操作性。我认为,首先要规定罢免的实体要件: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到党政纪处罚的;参选舞痹的;以权谋私的;玩忽职守的;丧失公信力的等。其次,罢免案应在开会前一个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以便核实罢免理由。再次,要允许罢免人和被罢免人在大会上辨论,保证双方的言论自由。最后,对事实清楚理由充份的可当场表决,对事实不清的应成立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交下次会议表决。在调查期间,被罢免人应暂停履行职务,协助调查。

还比如,《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人代会主席团有主持大会,决定大会议程,提出侯选人名单,决定议案表决等重要权利,但对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却仅规定由预备会议选举,没有规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如何提名?如何确定?如何选举?我认为,各区的代表团团长是当然的主席团成员,而政府是人大监督对象不宜为主席团成员,人大常委会在大会期间停止行权且工作报告要经大会审查,故常委任主席团成员不宜过多,而更多的应由代表提名人大代表中资历长者,年龄大者,有威望者担任主席团成员,所有主席团候选人都应经人大常委会会前差额选举确定,再交预备会差额选举。

还有,为提高人大议事效率和质量,应减少代表数量,通过竞选和配备律师助理提高代表素质,先实行人大常委专职化,最终实现全体人大代表专职化。

故然,以上状况在深圳人大还未发生,但绝非杞人忧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有一天会发生。深圳作为改革的排头兵,理应未雨绸缪先行一步,搞好人大自身改革,才能完成对一府两院监督和中央授权立法的重任。      


                                                                  (深圳市民:徐建 律师) 

200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