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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案之五:史上最大黄金国家赔偿案尘埃落定,58公斤黄金被扣18年,当事人获1100万元国家赔偿 概要

2020-03-11 16:16:34 张铁雁律师 进入主页


58公斤黄金被扣18年 当事人获1100万元国家赔偿。2017年8月17日,甘肃商人马超、马五德等人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这意味着,他们追讨18年的黄金终于有了结果。

1999年7月,马超等人雇用司机从甘肃运送58公斤黄金前往拉萨,准备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车辆行驶至那曲地区时,遭到那曲公安处拦截,这批黄金被以走私的名义查扣。随后的多年里,他们一直向那曲公安处讨要被扣押的黄金,直到2016年,他们才获悉:这些黄金早已被那曲公安处变卖给当地银行,钱款已上交至那曲地区财政局。

马超等人申请国家赔偿,但两次遭到拒绝。2017年8月2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那曲公安处至今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黄金的来源及相关人员行为违法,应当返还在1999年7月扣押上述5人运输的58公斤黄金。由于黄金已被变卖上缴国库,改为赔偿人民币1100万元。

跨省销售黄金被抓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黄金矿藏丰富,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为了发展当地经济,肃北县人民政府公开张贴告示,征集全国各地有生产意愿的人前去进行黄金开采。

1998年11月13日,自然人马生福与肃北县黄金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开采当地的开腾郭勒金矿。这张只有两页纸、手写的合同约定,1999年的承包费为35万元。

此后,马生福又与马永山、马超、马小平、马占奎等人口头约定,后者分成三组,组织民工开采属于开腾郭勒金矿一部分的奎腾郭勒金矿。

由于前期投入较大,企业运营期间,5人已经捉襟见肘,企业难以维系,马永山等人决定边采边卖。然而,当时甘肃省人民银行暂停了收购黄金。

为了发放民工工资,马永山等人委托马洒力押运上述黄金前往拉萨人民银行交售。1999年8月,马洒力押运黄金途经那曲地区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扣,随后,在拉萨等待接收黄金的马五德亦被抓获。

这个过程被国家赔偿决定书所确证。赔偿书中介绍,1999年7月30日,马正清、马锦忠驾驶甘N-03488牌号东风车前往拉萨,行至那曲地段时,那曲公安处检查发现车内有大量黄金,遂对人、车进行扣押并以涉嫌非法运营、贩卖黄金为由,对马正清、马锦忠予以刑事拘留。

根据二人的交代,同年8月1日,那曲公安处刑侦队民警在拉萨“乐都饭店”将等待收货的马五德、马洒力抓获,并当即宣布了刑事拘留。14日,那曲公安处在保证人保证并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对马五德、马洒力二人变更了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马洒力被羁押17天后释放,马五德被羁押37天后释放,但58余公斤黄金仍被继续扣押且未出具任何扣押清单。

工人被抓、黄金被扣,急坏了远在甘肃的挖金合伙人,他们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打听消息,尝试努力。马永山介绍,他与其他合伙人曾找到时任那曲公安处的一位副处长,马永山等人说明了黄金的来源,并告知这位副处长目前企业比较困难,希望能够将黄金讨回,遭到拒绝。

马永山说,那位副处长告诉他:“您们不要再来要黄金了,您们再来肯定会把您们抓起来,到时候钱也没了,人也进去了,您们今天就赶紧回去吧。”

不得已,马永山等人只得空手而归。那之后,那曲警方又派人到甘肃马永山等人的家中对他们进行抓捕,听到风声的马永山等人躲了起来。

自此,马永山等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再不敢提及讨要黄金之事,金矿就此停业,5名合伙人开始四处挣钱还债。此后,他们不时到那曲公安处打探被扣的黄金,但均未得到正面答复。

黄金被扣,18年间多次讨要未果

马超认为,如果没有遇到那曲公安处,这批黄金可以顺利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而负责运输的股东也会如期带回一笔资金进行分红,并结清挖矿民工的薪酬。

马超说,1998年,他跟马五德等股东一起投资金矿。被扣押的58公斤黄金就是他们采挖来的。

2001年以前,我国对黄金的供应、收购实行的是“统购统配”政策。马超表示,当年由于当地银行收购“已经饱和了”,他们便计划运输黄金到西藏拉萨,出售给拉萨的银行。

没想到,这批黄金被那曲公安处扣押,司机、股东马五德等人也被拘留。马五德等人随后被释放,但黄金却迟迟没有归还,且警方未出具任何扣押清单。股东们曾多次跟那曲公安处讨要被扣押的58公斤黄金,均没有结果。

2016年5月,马五德等股东再次走进那曲公安处询问。据马五德提供的一份录音显示,那曲公安处一位支队队长告诉他们,“黄金已经上缴到国库了。”

马超家距那曲县约1800公里。1999年至2016年间,“为了讨回58公斤黄金,股东们光是去那曲县就有七八次。”马超说。

马超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和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红红表示,当时股东们曾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结果不了了之。

申请国家赔偿两次遭拒

马超说,在联系张铁雁律师之后,他们决定不再盲目讨要,而是通过司法途径来申请国家赔偿。

2016年6月,马超等5位股东联名向那曲公安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那曲公安处退还违法扣押的58公斤黄金。2016年7月,那曲公安处作出《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马超等人补充提交案件相关处理情况及有关物品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马超等人称,1999年黄金被扣押前后,那曲公安处并未出具任何相关法律文书。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向那曲公安处邮寄了《关于马五德等五位赔偿请求人无法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在马五德等人向那曲公安处出具了无法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后,那曲公安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马超等股东想通过司法途径要回黄金的期望第一次落空。

此后,马超等人重新向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再次要求那曲公安处退还黄金。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过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明确拒绝了马超等人的赔偿要求,称“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均属合理合法。”

据马超提供的录音显示,那曲公安处某支队队长曾表示,该案目前仍未侦破,尚未结案,案件也没有过追诉期。

事实上,那曲公安处提供的票据凭证及后续的赔偿决定书表明,早在1999年12月10日,那曲公安处就将所扣押的黄金变卖给了银行,变卖款额为3825797.47元。5天后,这些款额以“罚没款”的名目上交给那曲地区财政局。

张铁雁律师:“那曲公安处将黄金上缴银行的行为属于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销售黄金被公安机关查获,有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

也就是说,在2003年2月27日之前,开采出的黄金只能卖给中国人民银行等特定单位,这也就造成,甘肃省人民银行暂停收购后,马永山等人需要将黄金销往其他地区的人民银行。

当时,马永山等人是被以非法运输和走私黄金被立案的。

直到2016年5月11日,马永山等人再次前往那曲公安处讨要被扣押的黄金,经侦支队李吉元支队长答复说经向当年参与此案的老民警扎西核实确有此案,但案件还没破,还没结案,案子还没过追诉期。

同时,李吉元支队长明确告知马五德等人,涉案黄金确实是被扣了,但已经上缴国库;如果现在要找黄金,又得把以前的案子翻出来,又要去抓人了;同时由于该案当年没结案,估计现在连案卷都很难找到了。

张铁雁律师说,在事发时,甘肃省有地方性的法规规定,黄金不能跨省运输,因此,当时公安机关扣留黄金的行为应该是合乎规定的。但是,即便马占奎等人运输黄金的行为在当时违法,公安机关也应该在查扣后,将案件移送给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应该以涉嫌犯罪进行处置。

从当地公安机关的最终侦查结果来看,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马占奎等人案发时携带58公斤黄金的来源及行为涉嫌犯罪。

2016年6月21日,马永山等人通过邮政速递EMS向那曲公安处寄发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退还被违法扣押的58余公斤黄金。

2016年7月,他们收到了那曲公安处作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他们提交的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他们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补充提交案件所涉及的刑事拘留、释放证明等相关处理情况及有关物品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当月21日,赔偿请求人快递邮寄了《无法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称当时那曲公安处没有向他们送达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等文书,故无法补正。

最终,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16年10月21日,马永山等人依法向复议机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写到,经审理查明: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均符合法律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不予国家赔偿。

2017年1月17日,马永山等人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时隔18年被认定符合国家赔偿规定

2017年8月2日,马超等人的请求得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支持。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复议马五德等人的赔偿申请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支持了他们的申请国家赔偿请求。

经法院组织协商,那曲公安处将以赔偿金方式支付当年扣押马超等人的58公斤黄金价款,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

从2016年5月至今,马超等人和律师先后向赔偿义务机关那曲公安处申请国家赔偿、向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交赔偿复议申请。赔偿申请两次被公安部门拒绝后,2017年1月17日,张铁雁等律师再次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2017年8月7日终于收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双方争议的赔偿申请时效、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黄金数量进行了认定。其中对于黄金数量事实,马超等人申请赔偿的是58000余克,而在那曲公安处出示的证据却显示黄金数量为50617.26克(净重)。

对比之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实际赔偿应依据那曲公安处当年上交国库的黄金数量,参照赔偿决定作出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黄金交易市场牌价的每克单价乘以涉案黄金总克数来计算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最终,考虑到当地的赔偿能力等因素,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为1100万元。

马超是第一个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股东。马超说,18年前,由于那曲公安处扣押了黄金,股东们没法收回投资的钱,也无力支付民工的薪酬。

对于接下来的生活,马超坦言,自己年龄大了,只想“钱来了,能过好一点”。

马永山、马占奎和马超文化不高,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虽然民族不同,但他们的户籍地都是在临夏州)地道的村民。但他们的身份颇为传奇,将近20年前,他们曾是大西北的淘金者,多年来,3个老人往返于甘肃和西藏之间,目的是讨回失去18年的58公斤黄金。

这是国内又一起黄金国家赔偿案,且涉及黄金数量再刷纪录。

事情已过了18年,马永山等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否已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本案从1999年7月30日案发至今,直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正式调查该案的过程中,赔偿请求人才知道赔偿义务机关对涉案黄金进行了违法处置——违法出售给了中国人民银行,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马永山等人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说。

“尽管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处置黄金的行为发生在1999年12月10日,但赔偿义务机关在违法处置黄金后并没有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其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当然无法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张铁雁说,因此,马永山等人的请求未过时效。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一锤定音,2017年8月2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认为,马占奎等5人申请国家赔偿,在“申请时效”和“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那曲公安处1999年查处黄金时,国务院尚未废除黄金专营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执法可能是合法的。而且,那曲公安处的代理律师称,目前这一案件并未终结,案件还在侦查之中。

然而,1999年被抓的几人不久先后被取保候审,有几人在一年后被解除取保候审,另有两人未被取保候审,亦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这均属于侵犯财产权而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

对此,那曲公安处的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表示,该案犯罪嫌疑人并非当时被抓获的几人,公安机关曾去甘肃省抓捕其他嫌疑人,但未能抓获归案,因此,这一案件尚未终结。

但张铁雁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违法之处,也是马永山等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关键在于,那曲公安处对黄金进行了违法处置。

可以保管不能处置

听证会上,那曲公安处的代理律师说,公安机关对黄金的处理方式是保管。

“当时我们那曲公安处的办案条件、办公条件以及保管条件,不适合我们自己进行保管,所以依照法律程序,交给了当时那曲地区人民银行进行保管处理。”这名律师说。

“公安机关连枪支都能保管,对涉案黄金怎么没有能力进行保管?如果要是没有能力保管,你们要委托相应的人民银行代为保管,就是不能进行处置,处置了就是违法,按照现行的法律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铁雁说。

听证会上,那曲公安处的代理律师也介绍,黄金交给人民银行以后,又作价上交了国库。

这也得到了法院的证实——根据法院查明,1999年12月,那曲公安处将所扣押的黄金变卖给银行,所得382万余元作为“罚没款”上交给了那曲财政局。

“将黄金违法出售了,定性就属于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行为。”张铁雁律师认为。

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没有生效裁判的前提下,应当对处于扣押状态的涉案财物妥善保管,任何机关都无权自行处理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

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认为,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扣押黄金行为,至少必须有合法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没有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就是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构成法律上的非法扣押行为,侵犯了黄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查扣黄金没有出具清单,也没有在马五德等人被释放后及时予以退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17年8月2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在“黄金数量”方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中5名请求人申请赔偿的黄金重量是58000余克,赔偿义务机关出示的证据中,显示当年交售给银行的黄金总重量为50617.26克(净重),变卖后上交国库的总款额为3825797.47元。除此之外,双方均未再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为,那曲公安处当年上交国库的黄金数量较为客观。

综上,马占奎等5人请求国家赔偿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有人为马占奎等人鸣不平,认为申请赔偿的黄金重量是58000余克,赔偿义务机关出示的证据说是当时黄金总重量为50617.26克(净重),中间相差了7000多克。

但国家赔偿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赔偿请求人出具的《无法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中提到,未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等文书,也就意味着申请人无法证明在18年前自己曾经有过黄金,也无法证明自己曾经因为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

有专家指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因为没有证据而终止申请人的维权行为,转而将举证责任倒置,让公安机关证明自己18年前的侦查行为合法性和黄金数量,在申请人无证据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对公正的赔偿,表明了一种纠错的“诚信”态度。

黄金案的法治意义

对于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国家赔偿申请中,马永山等人提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退还原物。但如果经审查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已将涉案黄金违法处置,为促成本案尽早妥善解决,他们也同意赔偿义务机关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我们认为应以赔偿决定作出当日黄金交易市场牌价的每克单价乘以涉案黄金总克数来进行赔偿支付。”马永山说。

不管是原物退还58余公斤黄金,还是按现价折算现金进行赔偿,这起案件都将是一件天价国家赔偿案。

法院在赔偿书中确认,截至目前,全国同类案件均是按照决定做出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标准,结合现有法律和同类案例,5名申请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分歧较大,经法院组织协商,双方就赔偿金达成一致,即那曲公安处以赔偿金方式支付当年扣押黄金价款共计1100万元。

1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又是怎么确定的呢?据本案代理人之一、曾成功办理过多起同类案件的张铁雁律师介绍说,在他代理过的多宗类似案件中,有的是直接赔偿黄金,有的是直接按照赔偿决定作出当天的黄金价格折算赔偿金,如果以现在的金价核算,那么这批黄金赔偿金应该为1300余万元。

之所以赔偿金比当日金价低了200多万,是因为西藏那曲属于比较贫困地区,在赔偿金的协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能力的问题,当事人对金额做出了让步,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1100万元,法院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具了赔偿决定书。

案件尘埃落定后,有评论认为这起巨额黄金国家赔偿案再次彰显了国家法治正日趋完善。一直以来“公权力”认错赔偿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会找种种理由、借口拒绝赔偿、拖延赔偿,抑或少赔。而此次决定的1100万国家赔偿款再一次表明,政府、司法机关犯了错误也要受到相应的惩戒,而这样的惩戒不再是低成本,也会有高代价。高额赔偿决不是“加重国家负担”,而是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必须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会进步,这就是“容错”赔偿的进步意义。

“拿到了赔偿款也做不了啥生意。准备给家里,给孩子生活用。”马占奎说。他介绍,这1100万赔偿款会公平分给每个股东,“大家出股时候,每人多少都记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