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2023-10-25 12:36:48 金志学律师

成功案例

张雅宾人身损赔偿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律师民事侵权十佳案例。【代理摘要】1968年5月30日上午12时许11周岁的张某某被脱粒机轧伤, 2001年张某某向律师求助,由此开始了十年艰辛维权之路。代理律师花了10天时间调查了20名知情人,终于取得张某某受伤事实以及成年后每年向村委会要求赔偿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应当赔偿张某某损失,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代理律师认为,张某某每年均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没有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支持张某某上诉、申请再审。2010年10月15日,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假肢费用总计232216.8元。


案情简介

1968年5月30日上午12时许,某村某生产队机工在进行脱粒机试机,11周岁的张某某等几个小孩在旁边玩耍,宋某没有过制止,试机结束时机工将皮带卸下,当时脱粒机仍在运转机工便离开,后张某某左手不慎被轧伤,被医院截除左手臂,某村某生产队仅支付了医疗费400元。张某某成年后向原某村提出给予经济赔偿和安装假肢的请求,但未如愿。2001年张某某向律师求助,由此开始了十年艰辛维权之路。1、代理经过;代理律师金志学接案后发现,1968年5月30日发生的侵权行为,虽然张某某陈述每年均向村委会要求赔偿,但没有任何证据,而且,时隔30多年,取证难度很大,明确了代理思路:全面收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证明张某某每年均向村委会主张权利的证据。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有没有超过最长时效。代理律师花了10天时间调查了历任村支部书记、机工师傅、治保主任、张某某儿时伙伴及其他近20名知情人,终于取得张某某受伤事实以及成年后每年向村委会要求赔偿的证据。起诉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构成五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应当赔偿张某某损失,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时效,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开庭审理时,村委会表示:愿意为张某某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每年给张某某适当经济补偿,张某某欠村委会费用也不再要求张某某归还。张某某便撤回上诉。然而,村委会未能兑现其承诺。为此,张某某多次向县法院、中院及省高院申请再审,但均被驳回。代理律师仍积极帮助张某某整理材料寄给法学研究所教授,法学所的教授答复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专家的意见更加坚定了代理律师的信心,代理律师再次代理张某某向省高院申诉。200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可延长诉讼时效,本案张某某属“特殊情况”。撤销县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判决结果:2010年10月15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大豫镇巩王村村委会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假肢费用总计232216.8元。判决后村委会没有上诉。至此,张某某与村委会历时40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张某某的权利终于得到维护。2010年10月15日法院判决后, 2010年11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对该案进行报导,2010年12月6日《现代交通报》、2010年12月24日《江苏法制报》、2010年12月30日《江苏律师网》律师风采栏目均对该案进行全面报导,2011年10月1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又对该案进行全面报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