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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执守,专注刑辩——访德衡律师集团副总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总所管理主任、高级合伙人周金才律师

2021-08-12 19:25:37 周金才律师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 进入主页


编者按


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伴随改革开放,律师制度更加完善,法律服务更加多元,中国律师这一群体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时代不断向前发展,各个行业亦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反映到法律服务领域就是,很多法律服务项目或案件变得更加疑难、复杂和棘手,这就对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专业水平、综合能力以及职业态度、敬业精神、执业智慧和勇气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子曰:“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在中国律师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专注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多年,媒体称他是“案痴”、“庭来疯”,除办理案件外,他几乎没有任何应酬或社交活动,其对法条的熟稔程度可以精确到相关法律的篇、章、节,条、款、项,且能在法庭上当庭脱稿辩护,并能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裁判案例、理论研究等融会贯通、化繁为简,其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总能引起法律同仁的共鸣,可以说,他的每一次开庭都是一场“硬仗”,更是一场视听的“饕餮盛宴”。当然,庭前夜以继日的案卷研究、证据分析、调查取证、法理归纳以及开庭模拟等等工作中的各种艰辛,或唯有亲历者方能感同身受。

他,就是德衡律师集团副总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总所管理主任、高级合伙人周金才律师。据悉,周金才律师现还担任着德衡律师集团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研究会委员等多个社会职务。

百度百科中这样写道:周金才律师自1991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承办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逾千件,使众多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其中多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地方电视台及《澎湃新闻》、《红星新闻》、《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百姓信报》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并作为经典案件得到国内顶级法学专家的点评,引起了众多观众和读者的广泛关注。

“我非常幸运,跟着师傅已有五年了,五年来参与办理的都是大案、要案,使我提升得很快,师傅对我们要求非常严格,有的案子仅案卷就达700多卷,师傅要求我们,上庭前一定要将案卷中的内容全面记下,关键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在哪一页、哪一行、有几行等都要烂熟于心,这样我们在法庭上才能做到从容应对、游刃有余。”周金才律师的助理邓漫银律师道。

“委托人既然能把身家性命托付于我,我就没有理由懈怠,更没有理由退缩,唯有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直至正义的实现!”周金才律师如是说。

经过30个春秋的锤炼和磨砺,周金才律师带领团队已在重大企业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重大涉黑涉恶犯罪、重大金融犯罪、重大走私犯罪业务领域形成了独树一帜的辩护风格,并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我们从其办理的案件、发表的意见以及办案的手记中亦可管窥一二。作为一个专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他有着怎样的人生履历、心路历程、刑辩故事和刑辩情怀呢?且让我们为读者诸君一一道来。


热爱是最好的老师


上世纪80年代初,由刘兰芳播讲的评书——《岳飞传》《杨家将》火遍全国,这个影响了几代人的长篇评书,同样对本文主人公——周金才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喜欢里面的英雄人物,周金才每次听评书都全神贯注,并能将里面的人物刻画、语言描述等全部记下来,听完回来再讲给亲戚朋友听,这样周而复始、循环往复,随着年龄的增长,周金才的内心世界逐渐发生着变化,长大后要仗义人间的种子也在内心深处萌芽。

进入上世纪90年代,25岁的周金才终于得偿所愿,并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之初,周金才就对自己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他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就应该成为世界上最熟悉所办案件的人。恰逢其办理的第二个案件即为刑事案件,人命关天,周金才不敢怠慢,出席法庭前做足了准备,并当庭脱稿发表辩护意见,其条分缕析又富有感染力的发言获得司法办案人员及当事人家属充分肯定,也让周金才律师感受到了强烈的职业尊荣与自豪。此后,周金才对各类刑事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当然,对于每一个接受委托的案件,他都是近乎苛刻地严格要求自己。

笔者问及,为何每一个案子都研究得那么透彻?周金才律师道:“受人之托就要忠人之事,而刑事案件又关涉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重大刑事案件更关涉众多个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辩护人,吃透案件那是责无旁贷的事;再者,热爱就是最好的老师,因为热爱,所以专注、专心、用心。法律界有句名言:‘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所以法律人一定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

“周主任太热爱刑辩工作了,我们就是因钦佩周主任对待工作的态度和精神,而愿意与他一起攻坚克难,尽己所能为人辨冤白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无辜者免于受冤。”邓漫银律师道。

开篇时我们提到,周金才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过程中,用心血换来了一个又一个“捷报”。作为法律圈的媒体人,自然知晓这里每一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背后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为了啃下这些“硬骨头”案,周金才律师独创性地提出“立体辩护”理念,从时间维度、空间维度、心理维度、对象维度全方位、无死角地进行辩护,并在每一起案件中推行和实践。据悉,周金才律师已经接受邀请,将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分享其“立体辩护”的理论构造与成功案例。


历时八年,三罪皆无


2002年,得到中央最高领导层关注的河南省万客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侯某某被控犯非法占用耕地罪(现已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周金才律师历时八年,并顶着来自副省级高官(后因受贿被中纪委双规,被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干预案件的压力坚持为候某某做无罪辩护。

此案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历经磨难、几经波折,其间,周金才律师曾向办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出具了数十份法律文件。在法庭的辩护中,周金才律师精辟分析,反复论证,经三次无罪辩护,法院最终未追究侯某某任何刑事责任。

此案的成功辩护,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同时也得以让侯某某重整旗鼓、再次扬帆起航。

注:此案详细版请查阅“三次无罪辩护终捍司法公正”(来源:“德衡商法网”、公号:“刑辩律师周金才”)


执着匠心,四罪皆无


在山东省知名企业家、山东省劳动模范、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满增志先后被控合同诈骗、诈骗、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周金才律师团队与当事人、家属,选择了共同坚守,在满增志被羁押整整四年半之后,最终迎来了“四罪皆无”的公正判决。

案件开庭前,社会上已传出满增志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流言,更有甚者,部分官方媒体已“舆论审判”,给满增志定性为“诈骗犯”,前面的路到底有多艰难,已经不言而喻了!

接受委托后,周金才律师就开始闭门谢客,连续两个月时间,精心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质证意见,还经常研究案件至深夜,终于将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烂熟于心。办案过程中,他还十分重视与承办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除此之外,在法庭辩论环节,周金才律师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时即阐述了接近两个小时,洋洋洒洒数万言,旁听人员的掌声,更是将连续三天紧张的庭审气氛推向高潮。

庭审的结束不代表案件的结束,返回北京之后,周金才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电话、书面联系,反复向其阐述此案的证据、事实不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以及被告人、辩护人对此的坚决态度。

此案先后经历侦查、审查起诉、追加起诉、一审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之后的变更起诉、撤回起诉等一系列司法程序。

2019年4月26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郑重宣告满增志等人无罪。后检察机关不服,一改此前指控的合同诈骗、诈骗罪,而以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9年12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至此“四罪皆无”,一场历时五年有余的“马拉松式”的刑事诉讼才终于拉下了帷幕。据悉,本案以其复杂性、特殊性,入选“2019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案件相关资料也将汇簒出版。

在采访过程中,周金才律师多次强调,本案两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敢于担当、值得敬佩。笔者以为,此案的公正审判,其意义还在于,给全国的司法机关作出了很好的榜样。司法机关全面深入贯彻中央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坚守法律底线,勇于纠错担责,就是对法治最大的贡献!

注:此案详细版请详阅:1.“惟精惟一  守正不移——从一起‘四罪皆无’的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辩护说起”(公众号:刑辩律师周金才 );2.一起“惊天辩护”背后的律师价值(法制网);3.企业家遭遇农户挤兑无力应对被指诈骗,羁押四年半后终获无罪(澎湃新闻);4.“庭来疯”周金才,《法人》杂志2020年第1期)。


积极取证,无畏无惧


“取证有风险,刑辩需谨慎。”此言对刑辩律师所面临的执业风险可谓一针见血。但面对潜在的执业风险,周金才律师却反其道而行之,并要求自己和团队一定要积极取证。“凡是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凡是有利于协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的,我们也一定会根据案件需要,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调取相关证据。”邓漫银律师补充道。

在某领导干部被控巨额受贿案的辩护中,周金才律师带领团队在控方诉讼材料之外又另行依法取得数十份新证据,并向提交法庭,有力地揭示了控方指控证据的虚假和指控逻辑的漏洞。“本案在当地已经引起较大震动,这在该省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应该是比较少见的。”邓漫银律师再次补充道。


勇谋兼具,终得会见


作为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除了需要辩护的经验、技巧、谋略外,有时面对强大的公检法机关,还需要有足够的智慧和有强大的勇气与之交涉乃至对抗。

2017年,周金才律师担任了由公安部督办、某省公安厅直接立案侦查的某证券公司部门负责人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据委托人称,其在找到周金才律师之前,已经寻遍了北京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及多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最终决定委托周金才律师担任于某的辩护人,周金才律师自感责任重大。而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家属提供的有效材料却只有某省公安厅送达的一纸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于某被刑事拘留的罪名为职务侵占罪。同时,委托人向周金才律师陈述,其之前在某省已曾委托当地律师作为辩护人前往会见,但被看守所民警以接办案机关通知,该案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为由予以拒绝。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周金才律师大胆预测,办案机关既然意图在侦查期间阻止律师会见,则该案在批捕时便存在变更罪名以使其侦查阶段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具有冠冕堂皇理由的可能性。

果不其然,周金才律师刚到看守所门口,家属发来逮捕决定书显示,该案罪名已经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具体交涉过程中,办案机关以该罪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为由,拒绝周金才会见当事人(注:原《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处于侦查阶段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现已取消)。但周金才律师不畏艰险,不惧阻挠,为了会见当事人,他先后与承办警官及该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会见问题进行交涉和据理力争,明确指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机关无权限制律师会见本案犯罪嫌疑人,并坦率地告知对方,辩护人还会视情向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等主管机关反映控告,必要时还将向媒体披露。

上述强硬表态绝不仅仅停留在语言层面上,在侦查机关仍然坚持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意见后,周金才律师与助理邓漫银立即另辟蹊径,马不停蹄地先后到羁押处所对应的区检察院、侦查机关对应的省级检察院就律师会见权遭受侵害一事进行控告和维权,并着手组织情况反映和控告文件,拟向中央政法机关邮寄提交。

省公安厅的办案人员显然也引起了重视,此后,正在辩护人向省检察院控申处反映侦查机关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过程中,侦查机关的态度逐渐软化并开始多次与周金才律师沟通会见事宜。在周金才律师回到酒店又经过17个小时的耐心等待后,终于等来了同意其于次日上午会见于某的通知。

通过连续四十个小时的不断交涉与努力,终于使于某在被羁押32天后第一次与外界恢复了至关重要的合法联系,也使家属终于在至亲被羁押32天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据了解,从北京飞赴某省前,周金才律师就对助理邓漫银说:“本案一日不得会见,我们就一日不回北京!”

注:此案详细版请详阅“不破楼兰终不还——从一起公安部督办案件看会见难破解”(公众号:刑辩律师周金才 )


穷尽所有,精雕细琢


在办案过程中,周金才律师都要求自己和团队要穷尽所有相关法律规定、穷尽所有相关裁判案例、穷尽所有相关理论研究,周金才律师总结为“三穷尽”辩护原则。

要说“穷尽所有相关法律规定、穷尽所有相关裁判案例”,一般律师还是能做到的话,那么“穷尽所有相关理论研究”就有点“难为”自己和对助理们过于严苛了!但对师傅提出的严格要求,助理们却总是不折不扣地完成,且乐此不疲,其细致程度,可以用“较真”来形容。当然,这样的“较真”,也让他们收获了更多。在中央扫黑办转交线索的某重大案件中,因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相对较为生僻,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较为笼统,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争议,为了说服司法办案人员,周金才律师团队查阅了中国知网上所有关于该罪的理论研究,借此来支持辩护人的无罪意见。

在上文提到的巨额受贿案中,鉴于控方证据中的诸多言词证据与客观书证不符,周金才律师意识到,这个案件如果仅仅在法庭上用“嘴”辩护,很难将案件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以一种更为直观的方式呈现给合议庭及旁听观摩的各级领导。为了将案件实际情况反映得清楚透彻,他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以PPT的形式进行举证和质证,获得主审法官同意。随后,他们耗时整整一个月做了上百页PPT,法庭上,周金才律师与团队将PPT投放到屏幕上,让证据可视化,证据对比一目了然,一个被告人,一个罪名,庭审却足足进行了4天。 

“为了让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放慢案件的审理节奏以让各方主体充分消化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周金才律师道。

“周主任严格控制接案数量,因此我们每年办理案件的数量不会太多,既然接了我们就要做好,做到严谨细致、精益求精,把每一个案件当做我们的作品来精雕细琢。我们常常希望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经得起历史检验,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何尝不应如此呢?”邓漫银律师补充道。


涉黑辩护,知难而上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拉开了此次“扫黑除恶”的序幕。《通知》要求,对于涉黑涉恶案件“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由此奠定了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基调——“严打高压”。

《通知》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2018年1号文件《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的“总体要求”明确:“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基调依然是——“从严惩处”。

笔者观察到,近年来,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下,大量的涉黑涉恶案件先后被判处不同刑罚。深研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辩护的周金才律师意识到,对于涉黑涉恶案件,律师应提前介入案件的辩护,以防司法机关通过内部会商机制“生米做成熟饭”后,使案件陷入无法挽回的局面。

在代理某村支部书记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中,周金才律师与团队自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并向相关部门提交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终止侦查,不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在另一起涉黑案件的辩护中,周金才律师带领团队担任首犯的辩护人。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周金才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全案不构成涉黑犯罪的辩护意见。或许是因为收到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公安机关又针锋相对地重新制作了更为翔实的《起诉意见书》,以强硬姿态指控该案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周金才律师知难而进,又通过电话方式以及与助理一道多次前往检察机关,与办理该案的检察官面对面、点对点地深入交流、重申立场。又鉴于司法实践中涉黑涉恶案件存在普遍的请示汇报情形,为了打消检察官的“后顾之忧”,周金才律师运用“全打通”的辩护理念,不仅将将法律意见书提交给该承办检察官,同时还分别提交给其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最终,该案的涉黑罪名被摘掉,只保留涉恶的其他罪名起诉。涉“黑”、涉“恶”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判决中却有着天壤之别,若判决涉黑,则意味着当事人面临的刑期更长,且其巨额合法资产也将被全部没收。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使有罪的人罚当其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是我们的职责与使命,也是我们的骄傲与荣光。”周金才律师道。

如前所述,由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存在普遍的请示汇报情形,一审法院在对涉黑涉恶案件宣判之前,上级法院乃至于省级高院已经进行“把关”,因此涉黑涉恶案件二审“开庭难、改判难”已是业内共识,尤其是进入到2020年下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清结案件”的压力,加之疫情防控的压力导致羁押场所拒绝在押人员外提,“二审开庭”更是可遇不可求。2020年7月,本已决定不再办理涉黑涉恶二审案件的周金才律师团队,在同事的“压力”之下,接待了不远千里来京寻求帮助的某涉恶二审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在了解了案件情况以及看到家属无助、期盼的神情后,周金才律师决定“啃啃”这个“硬骨头”。接受委托后,周金才律师带领团队数次提交法律意见,并连续用电话方式以及亲自到办案机关向承办法官说明案件存在的明显问题,最终二审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阅卷。

周金才律师认识到,涉黑涉恶案件的有效辩护,如能说服检察机关则会事半功倍。因此,在二审开庭之前,周金才律师团队就本案以书面和电话方式与承办检察官进行详细交流。二审法庭之上,出庭检察员顶着政治压力,明确指出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4个罪名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大面积支持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在我们所看到的涉黑涉恶案件中还是第一次!”周金才律师道。最终,在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二审法院对全案作出了改判。


后记


案例是律师最美的语言,一个律师最美丽的语言应该是他的案例,而每一案例都倾注了律师们的智慧和心血,每一案例都在述说着不同的故事和经历,夜以继日地调查取证、日夜兼程地长途跋涉,废寝忘食地模拟研究,穷尽所有相关法律规定、穷尽所有相关裁判案例、穷尽所有相关理论研究,并最终获得满意判决和当事人的肯定,正是数以千计案件的累计、辛勤的汗水、不懈的努力以及三十年如一日的潜心耕耘铺就了周金才律师的刑辩之路。

《孙子兵法》有言:“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而在每一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正是周金才与团队律师对“立体辩护”“三个穷尽”原则地坚持,让他们总能在法庭上占得上风并出奇制胜,并让案件实现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看来,“案痴”的名号不是白叫的!

我们相信,未来,周金才律师与他所带领的刑辩团队,在重大企业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重大涉黑涉恶犯罪、重大金融犯罪、重大走私犯罪业务领域必将贡献更多的成功案例。

用案例说话,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呕心沥血、殚精竭虑;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