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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公司法,做守护股权的法律人——访北京赛风律师网首席律师胡礼新

2020-04-13 16:35:14 胡礼新律师 进入主页


编者按

一个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做久,实现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应该就是人才,企业负责人要想尽一切办法在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发挥最大的潜能,为企业做大、做强和长久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毛主席曾说:“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战争胜负的是人而不是物。”此言对于人才的重视可谓一语中的。

2017年5.1劳动节后,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操》引起了笔者的关注。笔者也由此了解到该书的作者胡礼新是一位有着十年专注研究公司法实务问题的中国律师。为此,笔者开始联系胡礼新律师,希望可以采访他。经数度邀约,今终获采访,甚感荣幸。

今天,且让我们对《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操》的作者表达敬意和谢意的同时,对话胡礼新律师,追随他的足迹,探寻一个专注公司法事务及股权研究和实践近十年的中国律师的成长和成功之路吧!或还能有更多的受益和收获,因为我们是在与智者对话。


本书既讲股权激励相关法律,也谈股权激励的管理实践;是一本有方法、有工具,有实招的书;作者借我们身边常见的事例将晦涩难懂的法理变得通俗易懂,针对股权激励提出许多巧妙的解决策略和操作方法,这是一本讲求事务的书。

本书可供企业家、管理层、股权激励对象读,从事股权激励相关工作的人也会从中受到启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教研室主任 孙宪忠

这是一本讲实招、讲实践、讲实效的书,作者深入浅出的解答了股权激励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疑惑,并提出许多独到的解决方法和风险防范措施,是一本专业实用的图书,读完此书会让股权激励少走弯路,少犯错。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赵曾海

股权激励对于刚刚起步的创业型公司作用巨大,此书的内容非常实用,通过股权激励解决企业创业之初的人心不齐、资金短缺等重要问题,是中小企业的首选实用之书。

——科睿环保集团董事长 孔丽娜

如今的创业不仅仅需要职业经理人,更需要的是合伙人,以一个高度认同、优势互补、目标一致、利益相关的团队为基础,确保公司的成功与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操》这本书阐述了公司如何对合伙人进行股权分配,对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理论深入浅出,案例真实明了。

——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裁 张彤

胡礼新 律师

北京赛风律师网首席律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

股权激励、股权纠纷、股权交易、房产纠纷、常年法律顾问

兼职与荣誉

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维权服务先锋;

中银律师事务所总部2016年度“优秀律师”。

专业经验

胡礼新律师擅长公司股权激励,在公司股权激励方面有大量的研究实践,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对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有较深入的研究,新华网、凤凰网、中金在线和全球财经等媒体曾就股权激励和投融资相关专业问题对他进行过专题采访和报道。

胡礼新律师一直致力于公司股权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办案经验的不断总结,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公司法律纠纷解决办法,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赢得了委托人和业内同仁的广泛好评。2015年4月,胡礼新律师被北京江西企业商会评选为“维权服务先锋” 

胡礼新律师擅长股权交易法律业务,办理了大量股权转让(收购)、股权结构设计、股权融资业务,被选定为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

多年来,胡礼新律师专注于公司股权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实践,钻研和办理过数百项公司法律事务。胡礼新律师曾多次受邀为公司董事及高管进行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股权纠纷相关的专题培训,深受欢迎。

2017年5月,胡礼新的专著《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操》由中国铁道出版社正式出版,并在全国新华书店及主流购书网站发行。

媒体评价

胡礼新律师是国内最早提出以公司股权激励作为主要业务方向的律师,也是律师界罕见有过多年企业专业管理培训经验的律师,他身体力行,在公司股权激励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实践,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胡礼新律师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和卓越的执业技能受到广大客户的高度评价。

胡礼新律师擅长股权纠纷的解决之道,成功地为众多股东捍卫了其股权利益和股东尊严。他在股权转让(收购)、股权结构设计、股权融资业务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入研究,为许多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胡礼新律师长期专注于股权相关的法律业务,为广大股东守住核心利益(即股权)出谋划策,有效地守护好股东的利益,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被委托人戏称为“股权守护者”

胡礼新律师印象    

思维敏锐、视角独特、专心专注,是采访胡礼新律师后笔者的判断,在他身上总有一种朝气蓬勃的精神气息感染着身边的每一个人。他十年专注只做一件事,那就是对公司法实务问题尤其是股权激励、股权融资、股权纠纷进行深度研究和攻关,终获大成。十年专注只做一件事,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且一直坚守十年,却绝非易事了,着实令人钦佩。

对话胡礼新律师

赵伟主编:胡律师好,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中接受我们的这次专访。请问胡律师,您为何要用那么多时间和精力来编写这样一本关于中小企业公司股权激励的书呢?当今中国的中小企业对于股权激励有很大的需求吗?

胡礼新律师:“我平时为中小企业做股权激励时,有时会将一些经验以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向大家分享,受到中国铁道出版社编辑吕芠的关注和约稿,在此还要非常感谢吕芠编辑的真诚邀请。《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操》的编写工作历时十八个月才付梓,第一次印刷后不到3个月即售罄,这是我没有想到的。2017年7月,出版社再次印刷,该书至今已售出超过了8000册,可见我国广大中小企业亟需这样实用的书籍指导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和股权改革。中国公司股权结构的普遍特征是股权高度集中,这就导致了中国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种种弊端,比如大股东操纵、恶意造假、内部人控制等。为建立起适合自身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就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实行股权多元化,譬如股权激励等。十年前对于股权激励大家几乎闻所未闻,而如今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热点话题,股权激励也由上市公司开始走向中小企业,企业想留住或吸收优秀人才时要考虑股权激励;企业要引进风险投资时,投资机构会考查企业是否有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企业计划新三板挂牌或IPO之前需要冲业绩时也会讨论股权激励。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关于股权激励的书籍,但是主要介绍的是一些欧美国家的股权激励制度,却忽视了中国企业所处的法治和人文环境,即使专注中国的传统文化,但又忽略了当下中国社会文化和法治环境的巨大变迁,而具有实用价值的关于股权激励的书籍或实用型参考材料却少之又少。这应该也算是我编写此书的初衷吧。”

赵伟主编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建设取得了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获得极大提高,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的标杆和典范,华为在业界引起的关注和研究也最多,当然,当今中国还有很多中小企业在不断探索中励精图治、自强不息实现着各自的做大、做强、做久之路。

笔者获赠《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操》,即被开卷首篇“晋商的辉煌与‘股权激励’的启示”所吸引,也由此才了解到原来《乔家大院》中主人公乔致庸早已用“身股制度”(股权激励)之法用来留住和吸引人才,难怪无论是掌柜还是伙计都那么任劳任怨的工作,即使在太平天国、八国联军动乱时,也仍然坚守岗位,从而减少了票号的损失。第二篇“股权激励拯救了华为”更是让笔者对此书爱不释手,以致将所有事务放在一边,认真研读至结尾“公司与员工长相厮守的郑重承诺”,深感受益匪浅。在此,笔者也要感谢胡礼新律师对读者无私的分享和对笔者的慷慨赠书。笔者以为,《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操》既从实务操作的层面详细解答了保障股权起到激励作用的秘密,又解答了国内外成功企业都热衷于股权激励的原因,还解决了如何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模式、如何选择在控制权及税收方面更有利的持股方式等问题,可谓是为中小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提供极具参考价值的一本实用型指导书籍。受益良多,再次致谢。

执着上进,成就律师梦想  

胡礼新律师在从事律师职业前,曾从事教师工作五年,还在上海某知识产权公司和企业工作数年,教师生涯为其后来为各大企业高管及行业协会培训奠定了基础。在企业工作期间,他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很快即成为了企业的力量中坚,同时也夯实了他在企业管理领域的经验,他对企业高管、中层、基层职工的不同需求以及企业的风险防控等工作更加了如指掌。老师和律师只有一字之别,亦有相通之处,但是相比站在讲台上教书育人,他说更愿意站在法庭上伸张正义,做一名律师才是他一直以来最大的梦想。业精于勤,行成于思。为了实现律师梦想,教学间隙他兢兢业业学习法律知识,同时还不忘走出校门,去深入体验社会生活。做教师时期所储备的渊博的理论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清晰的语言表达以及对社会状况的深入了解,都为他以后从事律师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功夫不负有心人,2007年,他一举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实习期满正式成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胡礼新律师在执业之初主攻诉讼业务,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其中不乏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执业不久胡礼新即开始思考律师专业化之路,经过认真研究和调研,公司法律事务成为他锲而不舍的追求,这一干就是十年。当然,十年的坚守,为他迎来了累累硕果,众多企业、行业协会、集团聘请他担任法律顾问、培训讲师和股权激励专家,他的足迹也走遍了大江南北。截止今天采访,他也是刚刚从外地回京,可谓风尘仆仆、日夜兼程。

“公司的法律关系与公司的发展以及财富的创造息息相关,而且每个公司都有大量的雇员,做好公司法律事务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秩序的维护都是有帮助的。我国的法律还不健全,法治环境还有待改善,还需要一个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过程,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的股东和创业者对公司法很少了解,基本上是凭感觉办事,因此,实践当中,公司从设立到平时的经营行为都很不规范,许多重大法律风险视而不见,例如,股权比例不合理,抽逃出资、股权转让不规范、不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股权融资对赌条款不合法等,一旦法律风险爆发,很容易导致公司出现决策僵局,当年的难兄难弟反目成仇,公司蒸蒸日上的业绩立即江河日下,股东间为了争夺控制权和股权利益相互伤害,轻者业绩下滑,投资亏损,重者构成犯罪,失去自由。最近一二十年我们身边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令人感到惋惜。公司出现这种局面对社会财富也是一种损失,对因此而失业的员工及其家庭更是一种灾难。此时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服务是很有意义的,在市场经济不断成熟,法治不断健全的中国,这也是最好的时机,也更符合我未来发展的愿景,我认为一个人的能力一定要顺应时代的需要,一个人工作的价值有多大取决于他的工作在多大程序上满足时代的需要。股权是联结公司各位股东的纽带,股权是投资人享受股东利益的基础,股权增资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股权是公司的灵魂,股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整部公司法也主要是规范公司股权产生、运转到消亡的过程。或许这就是我选择专业从事公司法实务研究的缘由吧。”胡礼新律师道。

十年坚守,专注公司股权

多年来,胡礼新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钻研和办理过数百起公司法律事务。他不仅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具有在企业工作的经历和企业培训讲师的专业涵养。胡礼新律师在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为上海工艺美术总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立新液压有限公司、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上海测试中心、上海中医药大学和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多家著名企业或学校提供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上海某国际训练机构担任企业培训讲师期间,胡礼新律师应上海大学邀请,在上海大学为航空公司200多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任何行业、任何市场都是博大精深的,甚至需要一生的时间和精力去钻研和奋斗。胡礼新律师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定位,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既然确定了方向选择了自己所专注的事情,就要逾越各种艰难险阻,不遗余力地往前冲。在某一个领域专注于一件事,看似简单,其实是对一个人毅力和定力的最大考量。在这个过程中,胡礼新律师把自己的时间、精力、智慧都凝聚到他所从事的公司法律事务上,积累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他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与股权相关的一切知识,花大量时间研读国内外顶级权威公司法专家书写的有关公司治理和公司股权方面的书籍,参加国内外著名公司法专家的培训和参加相关的高端论坛等。

都说律师是一个古老的行业,也正因为古老,才需要注入新的思维、新的知识去帮助它焕发活力,需要律师鼓起勇气打破既有的认知和方法。胡礼新律师是国内最早提出以公司股权激励作为主要业务方向的律师,也是律师界罕见有过多年企业专业管理培训经验的律师。为此,他还创办了赛风(意寓为超越风的速度)律师网并担任首席律师,赛风律师团队秉持以“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以尽心尽责的态度向当事人提供安全、高效、可靠的服务,赢得社会的尊重”为执业理念,以股权为中心,围绕“股权激励”、“股权纠纷”和“股权融资”等专业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该领域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

胡礼新律师和他的团队努力致力于提供务实、可靠的解决方案,专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以结果为导向。对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他们要专门召开案件研讨会,对解决方案在法律层面的可行性及现实操作层面的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论证。“办案质量管控”将从接受客户委托开始,贯彻至案件办理结束,最后由客户对承办律师的承办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 为此,他们十分注重律师间协作办案,通过整合个人专业技能及各种社会资源,以达到更佳的办案效果。

十年如一日,他专注于公司股权法律服务,身体力行、知行合一、硕果累累,受到业界广泛赞誉。

切忌陷入“对赌协议”陷阱

在公司股权领域,胡礼新律师不仅运用安全、高效的方法解决客户的难题,而且还尽心、尽力维护客户的利益,被企业客户誉为公司权益的守护人。

胡礼新律师他曾代理一起对赌协议引起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他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实力,最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守护了公司的股权权益。

案情回放:某某企业于2011年4月29日与邸某某、李某某以及碧某某公司签订了《关于北京碧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某某企业以人民币22496750元认购碧某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3103000股股票,增资完成后,某某企业持有碧某某公司总股份的4.0829%。与此次增资相关,某某企业与邸某某、李某某、碧某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就股权回购事项另行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果丙方(碧某某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4个月内成功完成其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则甲方有权参照以下价格,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回购甲方在丙方中持有的股份”,本条同时约定了回购价格的计算标准。根据上述约定,碧某某公司须于2015年5月23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否则,邸某某、李某某须按照协议约定回购某某企业持有的碧某某公司全部股份。

同时,《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碧某某公司对邸某某、李某某回购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协议签订后,碧某某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了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2013年7月初进入初审状态。碧某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撤回了IPO申请。2014年7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2014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终止审查企业名单》,名单显示碧某某公司已于2014年7月1日被终止审查。自碧某某公司提出上市申请至审查终结用时超过一年。从碧某某公司2013年度的审计报告来看,公司2013年度业绩下滑较为严重,致使其再次提起上市申请的时间相应延后,结合我国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实践与现状,碧某某公司已不可能在2015年5月23日之前实现上市,邸某某在与某某企业的通话中亦确认了上述事实。

2014年7月7日,某某企业向碧某某公司、邸某某、李某某发出了《关于要求回购股份的通知》,要求碧某某公司、邸某某、李某某依约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虽然《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90日内将上述回购价格全额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同时,某某企业与邸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还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额人民币280万元,剩余人民币245万元在乙方承诺在碧某某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后的13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某某企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邸某某、李某某按照《协议书》约定向某某企业支付股权回购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22496750元×100%×(1+10%×实际回购天数/365天),其中实际回购天数为自2011年5月30日至实际回购之日】;2、碧某某公司对上述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邸某某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某某企业支付补偿金245万元;4、碧某某公司、邸某某、李某某承担某某企业为此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5、碧某某公司、邸某某、李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中胡礼新律师担任被告碧某某公司、邸某某及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他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该案案卷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总结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2015年6月1日为被告碧某某决议在境内IPO的截止时间

(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回购其所持碧某某股份

(三)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邸某某支付245万元投资补偿金,相反应当将之前已交280万元退回。

《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投资补偿款是针对2011年度碧某某业绩未达到预期结果而单独给予原告的补偿款。而当时签订此协议的前提是原告不要求被告回购其已投资于碧某某的股份直至碧某某公司成功IPO,另外,我们注意到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股权回购款是按照《协议书》第一条的“回购的价格”计算公式P=M×N×(1+10%×T)得出,即以原告实际投资额再加上每年10%的内部收益率溢价,也就是按照每年加收10%的利息计算股权回购价格。

此外,本条还约定“M为甲方对乙方已认缴的增资额(扣除丙方已宣告归于甲方所有但未发放及已发放的现金红利,如有)”《补偿协议》中约定的525万元投资补偿金虽然不是现金红利,但是原告取得这些款项的性质和结果与取得现金红利是一样的),若原告按照“回购的价格”计算公式得到了全部回购价款,那么原告另外从被告处取得的投资补偿金应当扣除或者返还。否则会发生被告支付了原告全部回购价款后,还要额外支付投资补偿金的荒唐现象,属于重复计算,这是严重违背协议真实意思表示和社会公平正义的。

所以,原告在计算股权回购的价格时应当扣除被告已经向其支付的280万元投资补偿金,并且无权要求被告另外向其支付245万元投资补偿金。

(四)原告要求被告碧某某公司对股权回购价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违背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应无效。

原告与被告碧某某公司、邸某某、李某某在2013年5月23日签署的《协议书》约定,如果碧某某公司未能在该协议签署之日起24个月内成功IPO,或者碧某某在上市后一年内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则原告有权参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要求被告全部或部分回购原告在碧某某持有的股份。如在约定的期限内被告未能全额支付回购价格,碧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未付的回购价格(按原告实际投资额再加上每年10%的内部收益率溢价计算)。这一约定使得原告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碧某某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是无效的。

(五)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就发生争议时诉讼律师费、差旅费如何承担达成协议,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费用。

(六)原告无理挑起诉讼,依法应由其自身承担该案诉讼费。

最终法院采纳了胡礼新律师意见,原告提出的五项诉讼请求只有第一项得到了支持,其他四项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该案二审期间,法院驳回了某某企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胡礼新律师用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与实力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碧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他说该案中所谓的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股权融资)协议时,由于投资方与融资方对目标企业经营信息不对称或发展潜力评估不一致,引用对赌条款来平衡各方利益和预期。如果目标企业达到或者超过承诺的业绩目标,通常投资方会给予原股东相应的补偿或奖励,相反,如果目标企业没有达到承诺的业绩目标,通常原股东要给予投资方相应的补偿或回购股权。由于目标企业资金吃紧,原股东常常要钱心切,股权融资协议通常是由投资方草拟的,原股东没有经验,而股权融资会涉及一些专业的法律问题,所以,许多目标企业原股东还没有把协议条款理解透就签章了。为今后的经营埋下了一个“雷”许多曾经风光无限的企业因此而风光不在,许多知名的企业家被迫离开自己创办的企业。其实,原股东也可以运用对赌协议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律师,他也提醒广大中小企业,对赌协议是一把双刃剑,掌握了他就能为我所用,否则就会被其所伤,签订这种对赌协议务必要专业谨慎,如果某些细节问题没有注意到,现实中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处理股权纠纷,见证冷暖沉浮

胡礼新律师说他在办理大量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也深度体悟了大量客户的人生故事,特别是他们的创业经历和股东之间为了股权利益反目成仇的故事,通过听取客户的故事并参与股权法律事务的处理感受多重人生,见证了人生的冷暖,看到了他们的悲愤和欣喜。为了让读者有个较直观的感受,胡礼新律师列举了一真实案例以飨读者。

郝某和段某一直在健身行业工作,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工作十多年自己攒了一百多万元,于是两人准备创业。正好这时郝某爱人认识多年的一个公务员朋友孙某想投资健身行业,据说这位公务员朋友在当地很有影响力,如果与孙某合作,公司成立后处理与政府的关系会更容易。就这样在孙某的主导下三方成立了一家健身会所,孙某因是公务员不便在工商档案中直接登记为股东,就让一个比较听话的青年人孙某某替她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三方口头约定孙某在公司持股35%,但是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孙某指使办理人员将其股权比例记载为60%,所有工商登记材料上郝某和段某的签名都是他人代签,半年后郝某和段某才发现自己的股权比例严重缩水的情况,他们找孙某理论,要求变更当初口头约定的股权比例。孙某发现公司运营半年来经济效益蒸蒸日上,感觉郝某和段某的运营方式也不复杂,自己也已经学得八九成,于是断然拒绝更正股权,且态度十分强硬。不久,孙某在健身会所内大量启用自己的亲友,把郝某和段某带领的团队一一解聘,公司的财务和主要管理人员全部更换,郝某与段某数月工资也未发。郝某和段某无奈,带着愤怒离开了自己精心创建的健身会所。但自郝某、段某离开后,健身会所内因管理混乱,销售业绩一路下滑。不到一年时间健身会所竟然连房屋租金都交不起了,教练及员工工资更是连续5个月未发。办卡会员对健身会所极为不满,于是会所员工组织办卡会员一起维权,此事最终闹得满城风雨。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公安局、纪委全部惊动。后,这位不可一世的公务员饭碗也丢了,还欠下两百多万元的债务,甚至躲在一亲属家里企图自杀。而郝某将自己辛苦十多年积攒的钱全部投入该健身会所也打了水漂,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往日的激情不复存在,经常一个人静静地发呆,默默地流出委屈和悔恨的泪水。若当初设立健身会所时各方能够把口头约定的内容写入投资协议,注册公司时郝某和段某能认真过问一下申报材料,公司股权比例一定不会出现如此大的变化。如果郝某和段某发现问题后能够即时采取法律手段或也可挽回部分损失。

胡礼新律师提醒广大创业者:“如果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定要及时想办法调整,最好在公司设立时就提前设计好,把各方股权比例、出资期限、出资方式、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会召开程序等重要事宜做针对性的设计并记载至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如股东之间出现股权争议,不要拖延,因为拖延的后果可能会使企业走向衰亡,最终的结局是两败俱伤。股东之间在创业之前应该都是关系不错、比较熟悉的亲友,一旦有股权纠纷,彼此之间的怨恨比普通人之间更甚,情绪对抗更严重,很难冷静沟通,沟通不好甚至会大打出手,使问题更加棘手。为避免过分的情绪冲突,有效解决争议,建议各方通过专业人士或各方认识的中间人积极协调,协调不成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尽快解决。股权是企业的灵魂,是股东的核心利益,股权关系处理不当,股东的投资目的就无法实现。”

胡礼新律师此语可谓语重心长字字箴言,希望广大企业股东亦能引以为鉴莫蹈覆辙。

后记

胡礼新律师常说:“唯有客户的信赖才有律师的用武之地,唯有律师专业尽责的服务才能取得客户的尊重。”他经常提醒合作律师和律师助理“做自己爱做的事,做自己擅长的事。”他说工作的最佳状态就是自己所做的事情正好是自己所喜欢的、所擅长的,进而把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极致,在愉悦生活的同时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有所建树和成就。

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精力十分有限,胡礼新律师“壮志在胸,持之以恒”,就是利用有限的精力,在有限的时间里专注做好一件事,让自己在公司股权领域的研究和实务达到一定的境界和高度。

用专业的技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用股权的力量凝聚人心、催人奋进!胡礼新律师带领团队为中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做大、做强、做久书写下了那浓墨重彩的一页。



北京律协“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务”讲座



赵伟主编采访胡礼新律师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