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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强律师出席中国政法大学死刑复核收回论坛

2018-10-16 23:40:54 赵伟主编

赵学强律师与陈光中教授在论坛主席台上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做主题讲座

  2006年11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大型刑事诉讼法“论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制度”论坛。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学强律师应邀出席,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做了专题讲演,赵学强律师与曹树昌、杨照东、道日纳律师分别回答了与会同学们的提问。

附:中国政法大学报导


倾心感受大师风采 慧眼聚焦法治进程——刑事诉讼法大型讲座之死刑复核的收回作者:通讯员 凤宇骄更新:2006-11-24 14:06:22来源: 法大新闻网  今年10月31日,我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学界对最高院这一重大举措的讨论也一直在持续。为给我校同学以学术前沿的最新信息,11月23日晚,校团委及社联在我校昌平校区礼堂主办了一场关于死刑复核权之收回的思想深刻、见解独到、观点精辟、内容丰富的大型讲座。讲座当晚的礼堂可谓台下座无虚席,台上 “群星荟萃”:我校刑事诉讼法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岳礼玲以及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诉讼部部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学强、建元律师事务所道日纳、杨照东、京都律师事务所曹树禹四位律师等众多专家学者汇聚一堂,现场气氛极为热烈。陈光中教授作为主讲人,给在场嘉宾及同学带来了持续了一个半小时的精彩讲演。陈教授从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的重大意义开始讲起。他指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首先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我国97年修改的刑法及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复核权只能由最高院行使,只是82年制定的法院组织法才规定死刑复核权可以下放到省一级的人民法院。所以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符合了新法的效力大于旧法、基本法的效力大于普通法的法治精神。另外,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还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避免了以往的死刑案件的二审与复核合一的情况。最重要的,这次收回标志着我国的刑事政策的重大变化。我国死刑复核权是在严打时下放的,那时的指导思想在于 “可杀可不杀的要杀”,而此次收回标志着将要采取的方针是“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我国刑事政策从“依法多杀”到“少杀慎杀”的重大调整。陈教授指出,死刑的废除是一个形势发展的必然。它是我国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中有多达68条罪名是可以适用死刑的,包括大量的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而在现在的盛世中,是不应当以杀人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死刑复核同时也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这种形势之下,我国必然要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作为一个契机,来贯彻实施“少杀慎杀”的原则,从而为废除死刑做准备。陈教授还谈到了死刑复核的具体措施。死刑复核是对死刑案件的最后把关,但减少死刑的适用若从死刑复核才开始,必然会引起效率的降低和成本的浪费。在调查案件真相时就应当注意合法化、程序化,在对待有疑点的证据时要排除合理怀疑,确定唯一可能,保证定罪的准确性及量刑的轻化。一审及二审也要保证真正开庭,重要证人要到场。关于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我国现在无具体细致的规定,陈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他认为,在进行死刑复核时,辩护人是必须参加的,给被告人提供最后的辩护,这是人权的最基本保障,而公诉人的参加可因案而异,有必要时可介入案件;陈教授还提出,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应关押在中级人民法院一级的看守所,如果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的关键事实在一审及二审时就有争议的,最高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可视情况组成合议庭到被告人羁押地不公开审理。在陈陈光中教授的精彩演讲之后,到场的各位嘉宾也就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各抒己见。他们指出,杀人必偿命是我国民众现在的普遍心理,而同态复仇已经是极为落后的思想形态了,死刑的减少以及进一步的废除是社会的进步,是法治的体现,此次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就是死刑废除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于高院从整体上平衡死刑案件的适用,确保程序正义。而为了让我们的民众接受这一转变,就依赖于同学们这一代人将这一观点推广出去。最后,嘉宾们还就现场同学的提问做了精彩的回答。

赵学强律师,北京赵学强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年,长期从事检察工作。承接全国重大、疑难刑事犯罪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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