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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电视剧《张大千》的法律问题

2019-03-31 17:02:20 廖明松律师

在2005年、2006年之际,被媒体大肆渲染的所谓“韦小宝”式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张大千》在拍摄期间就引起很大争议,马来西亚成长最快的华文报《东方日报》这样报道“一部被中国传媒称为「情色张大千」的电视剧,惹恼了张家后人”;《四川日报》以“张大千还是韦小宝? ”为标题质疑电视剧的所描写一代艺术大师的形象;而作为该剧的制作单位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却认为“以全新的视觉诠释伟大艺术家的情感历程”。电视剧《张大千》在人们的纷争和质疑中拍摄完毕,电视剧组公布公映的日期多次被推延,迄今未能播出。

在这场纷争中,最表示强烈愤慨的人是以张大千二女儿张心庆为代表的张大千子女辈,自己心目中伟大的父亲形象,被描绘成一个“低俗、情色”之徒,这种愤怒的心情可想而知,其反对的态度也是十分鲜明的。张心庆亲笔致函国家广电总局,强烈要求不允许该电视剧的播放。随后,张心庆又委托笔者以律师名义代为其处理该名誉侵权纠纷,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阻止“毁坏艺术大师张大千百年声誉”的电视剧播出,以避免给其后人造成更多的心灵创伤,避免一代艺术大师的光辉形象毁于一旦。本人有幸作为代理该案的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地查阅了相关的材料,并仔细观看了由电视剧组提供给张心庆等子女的电视剧片花以及各种宣传海报,的确,电视剧《张大千》中的历史人物形象存在矮化,大肆渲染艺术大师的私人情感,带有猎奇的心态描写艺术大师同七个女人的感情纠葛。

但在初期让我似乎有些难以下手,由于目前该电视剧并没有公开播放,其所谓的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还没有完全发生,这里之所以说没有完全发生,是因为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在前期的宣传上虽然存在刻意表现“韦小宝”式的情色张大千,毕竟从法律的角度,现在没有公开的播映,难以获取证据证明电视剧存在的充分侵权事实,其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也难以界定,其侵权的主要行为以及后果都未产生,故现阶段无法通过诉讼来向电视剧制作单位提出诉讼主张;而另一方面,作为以张心庆为代表的张大千子女强烈反对该剧播出,不希望电视剧《张大千》对家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在我深入了解此案后认为,虽然目前无法就电视剧《张大千》本身是否存在侵犯名誉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作为张大千子女的目的是要求侵权行为不发生才是最佳选择,而并不希望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再去弥补、索赔等。我发现该电视剧居然存在严重的违法拍摄情形,这是我们当初没有预料到的,该电视剧居然属于非法拍摄,依法不应当予以审核通过。该电视剧《张大千》有关的违法表现如下:

一、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所使用的中联影视中心甲第033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根据《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二)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中联影视中心甲第033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2003年4月1日,有效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有效期为两年。而由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张大千》剧组前后分别同编剧李永翘、沙叶新签订委托编剧的合同时间为2003年6月18日、2004年1月20日,其剧本形成的时间显然更在其后,也就是说,对于电视剧《张大千》是先有许可证,后才开始进行编剧,这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是矛盾的。

其次,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3年度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二批)剧名《张大千》的编剧为“李永翘”,现已经拍摄完毕的电视剧《张大千》采用的是非上述审查通过的“李永翘”编剧剧本,而采用“沙叶新”编剧剧本。显然,该电视剧组对《张大千》剧本在审查和使用上采取了偷梁换柱的手法,致使关于剧本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变得毫无意义。

二、电视剧《张大千》剧组涉嫌违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合作、拍摄。

作为电视剧《张大千》唯一合法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中联影视中心,其同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之间的合作不符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许可证单位与未持有许可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必须提供合作摄制的协议书,其中制片人(制片主任)必须由领证一方担任。”中联影视中心、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分别为独立企业、事业法人,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为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经营机构,中联影视中心是唯一合法领取电视剧《张大千》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按照规定,应当由中联影视中心一方指派本剧制片人,而电视剧《张大千》的制片人为张振齐,张振齐系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的负责人,其行为应当视为一种“出卖、租借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其次《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七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电视剧《张大千》的开机拍摄时间为2005年4月8日,而根据中联影视中心2003年4月1日取得的电视剧《张大千》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2003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也就是说,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张振齐负责拍摄的电视剧《张大千》使用失效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属于无许可证拍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拍摄前申请。摄制期间或电视剧完成后申请的,不予补发许可证。”目前该电视剧已经拍摄完毕,按照上述管理规定,是不能再取得许可证的。

另外,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持有的川音制证字(018)号《四川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其有效期限至2003年6月止,说明该中心在拍摄制作电视剧《张大千》时早已经丧失制作该音像制品资质。

三、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张振齐负责拍摄的电视剧《张大千》涉嫌侵犯我国著

名绘画大师张大千先生的名誉。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电视剧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五)诽谤、侮辱他人的”。从目前该电视剧《张大千》向社会宣传、散发的广告、片花来看,该剧的内容是以“张大千和他的七个女人为主线”的所谓“情感剧”,剧中凸现张大千同七位女人的情感纠葛,甚至出现“张大千同第二夫人在画案上做爱”的镜头,给人感觉是张大千是一个“花心”人物。特别是,电视剧中关于张大千先生个人的生活隐私被极度的渲染和夸大,是对张大千先生个人严谨生活态度的扭曲。目前该剧已经在社会舆论引起了很大反响,纷纷有媒体报道认为该剧描绘的是一个“情色张大千”、“韦小宝式张大千”。电视剧《张大千》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历史人物张大千先生的隐私,并有捏造情节诽谤张大千先生名誉的情形,致使张大千先生的人格评价降低,有辱张大千先生的人格尊严,涉嫌构成侵犯张大千先生的名誉权。

2006年5月22日,笔者就以上有关电视剧《张大千》的违法事实向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以《律师建议函》方式进行反映,迄今为止,该电视剧仍没有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