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托人须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再宣示

2022-03-23 06:24:17 解得鹏律师 进入主页

作者:解得鹏律师 联系方式:19806239838

按:疫情期间,再一次理顺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审法庭调查规程、非法程序排除等刑事诉讼法律法规,收获很多,感慨很多,陆续推出相关文章以作总结。

  在刑事诉讼之中,面对强势的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处于弱势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尽量使这种不对称趋于平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意思自愿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述说案件情况、参与刑事诉讼。而让其清晰、明确地了解自己的权利是第一步。

  执业之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进行了一定总结,现结合辩护经验及对相关法律的再认识进一步完善,完善部分主要如下:

  1、由于历史、宣传、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等原因,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初期其容易失去自我,掉入“陷阱”,错信“许诺”与“诱导”。故本次诉讼权利修订中写明“不要对司法人员抱有恐惧心理”,司法人员办案也要依法办案,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同时,为防止另外一个极端,告知其如若翻供一定要有全面、充足、合理的理由,但实践中采信可能性低,故建议自始至终如实供述。

  2、增加对司法人员侵犯财产权利而进行控告、申诉的情形,主要是针对对无关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措施不解除的。财产辩护使被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免予没收对被告人意义重大,也是未来辩护方向。

  3、实践中存在委托后又把辩护律师辞去或者只委托部分阶段的情况,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会再想委托辩护律师,但是其不一定敢告诉办案人员或者不一定了解还可以再进行委托。此种情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其还可以通过司法人员再进行委托,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不了解该权利而失去获得辩护的权利。

  4、实践中,有办案部门把鉴定意见全文的复印件都交个犯罪嫌疑人,但大多是仅仅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拿到全部复印件有利于辩护律师更全面了解案情,故告知其采取灵活的方式获得鉴定意见的全部复印件,尤其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全部复印件的可能性更大。

  同时提醒如有异议,尤其是在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情况下,一定说出来且让司法人员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关于立功认定的问题,提醒注意仅仅提供同案犯姓名、地址、电话等,司法人员据此抓获同案犯是不能认定为立功的。如若想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建议尽快告知司法机关,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记录。采取灵活的方式要求自己主动带领司法机关人员抓捕、打电话、发信息等约见、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这种操作有利于当时认定立功或者在其他诉讼阶段认定立功。

  6、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前提是认罪或认罪认罚,但是也意味着相关诉讼权利的损失、诉讼程序的简化甚至“证明标准的降低”也即在案证据不一定能够认定犯罪。在没有委托或者辞去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没有认识到位的情况下,提醒其慎重选择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7、二审不开庭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刑诉法明文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注意这里没有提辩护律师。故告知被告人二审法官在讯问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详细、鲜明的异议有利于促成开庭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我们辩护律师的伙伴,武装他们就是武装我们自己。


  修订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1、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你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对于警察、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倘若存在请客送礼、违规会见、介绍律师等情况,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3、在没有委托或者辞去委托辩护人情况下,在押时可以要求委托辩护律师,由司法人员向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转达。

  4、在接受传唤、拘传和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对于采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不要对司法人员抱有恐惧心理,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回答问题,不建议进行猜测、评论、推断。如若翻供一定要有全面、充足、合理的理由,但实践中采信可能性低,故建议自始至终如实供述。

  7、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发现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否则拒绝签字或者采取灵活的方式标记以表明非系真实叙述的记录。

  8、未满18周岁的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9、聋、哑的当事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0、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有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权利,这样可以促成检察人员进行讯问,以更好的表达无罪、罪轻的意思。

  11、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12、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采取灵活的方式获得鉴定意见的全部复印件而非仅仅是结论。如有异议,一定说出来且让司法人员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3、庭审中,你有权自己辩护并委托律师等辩护,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14、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5、如若想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建议尽快告知司法机关,并要求其书面形式记录。采取灵活的方式要求自己主动带领司法机关人员抓捕、打电话、发信息等约见、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

  16、在没有委托或者辞去委托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没有认识到位的情况下,慎重选择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17、二审法官在讯问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详细、鲜明的异议有利于促成开庭审理。

  发布于 2020-04-16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