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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3-02 08:26:42 进入主页

虽然在众多的公司中,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是主流,但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为了一些特别的考虑采用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因为不了解《公司法》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在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并未注意避免风险,因此股东对公司的外债承担了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却无此要求。

《公司法》为什么会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不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义务。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财产是否混同问题的举证责任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通过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股东才不需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出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通常将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何避免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外债承担连带责任呢?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能提供一人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的财产的一种方法。

另外,如果公司设立、经营过程做到以下四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避免对公司的外债承担连带责任: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2、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施独立规范并且清晰的财务支付行为;

3、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财产没有进入股东的账户。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起诉要求对公司外债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几点,就达到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未发生混同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从而避免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外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