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文章

浅思湖北黄石阳新客户工伤之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案

2024-03-26 09:42:39 陈剑峰律师

浅思湖北黄石阳新客户工伤之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湖北黄石阳新县客户四级工伤案,系2021年夏天与搭档左大律一起承接。

    通过两多年多的工伤一案诉讼程序,工伤一案绝大部分问题都解决了。一是落实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伤残津贴从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二是判决单位按月支持伤残津贴差额一千多直至失去领取条件为止。

    另外,工伤一案仅剩余导尿管的报销费用尚未解决。正在思考对应办法之中。

    再有,对于工伤赔偿之外的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一案。浅思如下:

    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补差一案,有这样几个诉讼风险:

    1、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浙江省的案例,暂未发现有一例支持工伤之外的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成功案例。这是第一个诉讼风险。

需要继续关注浙江省相关类似成功案例上传裁判文书网。

为什么湖北阳新的工伤案子打算在浙江温州起诉民事赔偿一案?因为被告公司注册地和住所地在浙江温州。而且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要比湖北高。

    2、若浙江温州所诉法院可能支持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那么,伤残等级如何确定?参照工伤四级裁判还是另外重新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只有可能是一个七级伤残,基本上没什么大的差额,差额仅有几万元。几万元的差额,有可能不值得劳民伤财去动这场官司。

    若是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级来进行裁判,将对伤者最为有利,差额将会有几十万。

    3、在没有安监局(应急局)生产安全事故书面调查报告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支持单独民事赔偿补差?

    我们注意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查到有的成功案例并没有安监局(或应急局)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法院依职权确认伤者所受重伤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因为构成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由三个特征。其中一人以上重伤也是一个特征。

    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存在以上三大诉讼风险。

    我们不久以后诉讼方案只有一个:

    健康权案由起诉后先撤诉,保留三年诉讼时效后观察浙江类似案例发展情况再决定是否再次起诉。

    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以前也有一个重大工伤案子,没有发现支持的先例。等待时机找到支持的先例后最终裁判胜诉的。

    有时候,打重大工伤官司需要等待一个时机切入点。耐心守候最佳时机。

    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曾在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打赢过一个一级工伤之外的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官司,那个官司支持了民事赔偿补差58万元。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14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