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文章

四川高院有一个支持伤残津贴差额的成功案例

2024-03-27 08:17:34 陈剑峰律师

四川高院有一个支持伤残津贴差额的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4年3月14日下午酉时,接到一个四川省乐山市职业病矽肺三期三级工伤者来电咨询津贴差额问题。

    职业病患者姓胡,男,汉族,47岁。

    2023年诊断的职业病矽肺三期。职业病诊断前月均工资据他说一万二,但是没有银行流水,他是一个带班组长,一次性领几个人的工资由他进行发放。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每月4530元。

    他说让帮助计算一下工伤保险基金那里可以领多少钱?

    另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又可以找单位要多少钱?

 

    第一部分:

    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伤残津贴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530元/月×23个月=104190元。

    2、按月伤残津贴:4530元/月×80%=3624元/月。

    因为他说的工资一万二可能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按照2022年四川省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较为稳妥,2022年四川省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1万元。

    第二部分差额的计算:

    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两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000元/月-4530元/月)×23个月=125810元。

    2、累计计算到法定六十周岁退休年龄的伤残津贴差额数额:(10000元/月-4530元/月)×80%×12个月/年×13年=68265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两项加起来80万左右。

 

    在四川乐山这位胡先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支持津贴差额的成功案例。案号为:(2018)川民再631号民事再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

    用人单位某煤矿没有依法足额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存在过错,某煤矿应承担补足其差额损失的责任。

    另外,四川高院还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差额,理由为:

    因考虑到用人单位某煤矿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王某已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其生活困难,为了保护王某的合法利益以及生活的便利,对于伤残津贴的差额损失也由某煤矿一次性支付。

    最终四川高院再审判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损失27168.25元、一次性支付王仕国的伤残津贴的差额损失173659.36元。

    另外,还查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成功案例。案号为:(2019)川民再725号民事再审判决。

 

    备注一:文中姓为化姓。内容真实。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15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