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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律师和科学精神

2022-05-21 20:32:52 朱代恒律师 进入主页

前言

笔者作此篇之初衷源于友人,熊志海教授。熊教授,重庆人,兹为重庆邮电大学原法学院院长。其为人谦和,在学术上热情、执着、以创新为信,熊教授于我亦师亦友,其每做新事,向笔者提起,欣喜之情溢于言表。偶得一机会,便邀之来中伦文德律所开办讲座,其主题便是“律师与科学精神”。

讲座当日,熊教授早早便来到所里,衣着朴素,难以相信眼前此人是邮电大学原法学院院长,再次相见多年老友,笔者心中感慨万千,遂与熊教授及一众友人畅谈良久,其中熊教授分享诸多学术上心得及趣事,欢笑之声不绝于耳,笔者及众友人都获益颇多。

△ 从右至左:熊志海、朱代恒(笔者)、谢明华、陈莹


讲座开始,慕名来听之人络绎不绝,座无虚席。熊教授以“律师与科学精神”为题,他认为谈任何问题之前首先便是要忠于宪法,服务人民,不管身居高位亦或是布衣小民,都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牢记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让宪法永驻心中,让法治成为信仰。至于什么是科学精神,熊教授认为从律师的角度,科学精神首先便是需要有其逻辑性、规律性,它是一种刨根问底的精神态度,在不断创新中,能够经受住实践的考验。科学精神需要经过三个阶段:实证-批判-创新。熊教授以大格局开篇,从证据理论这个小角度切入,对律师与科学精神这个主题剖析得淋漓尽致。“科学精神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精神”。

熊教授先向在场听众抛出一个问题——“什么是证据?”1979年中国首部《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直到2012年刑诉法修改,将“事实”修改为“材料”,并沿用至今。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由此可见证据经历了从“事实”到“材料”的转变。为什么事实是证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称作证据?为什么材料是证据?什么样的材料可以称作证据?熊教授带着这些疑问,秉着实事求是、求真、批判、反思的科学精神,持着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态度,走访剑桥大学、南非等多地,与诸多学者探讨,终于得到一个结论“事实是信息”。而事实又是我们对于客观存在的一种主观认识,其本身亦是一种信息。他举例道,一个犯罪现场中的一个玻璃杯上有指纹,这时候,这个玻璃杯便是物证,但是玻璃杯仅仅是一个物质载体,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关注的是玻璃杯之上的指纹,玻璃杯上排列组合的指纹信息才是我们办案过程中的取证关键,而非玻璃杯这个物品本身。熊教授通过不断地探索、实验、论证,终于得到一个结论,信息即能够带来不确定性减少的因素,证据就是待证事实的信息,就是待证事实留下信息的物质载体。

接着,熊教授又谈到了证据特征的问题。法律实务中,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质证主要从证据的“三性”判断,包括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主要看有无待证事实留下的信息,合法性属于证据运用的问题,与证据概念无关,因此不在此文讨论范围。关于真实性,熊教授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被使用的前提,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强调证据的客观性比真实性更符合理论、实务的需要,客观性不仅包括载体客观,还需要信息客观(保证原始信息),而这只能经过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来推断。

熊教授以身经例,对证据的定义和特征进行质疑、探讨、论证的过程正是律师运用科学精神求是的过程。

熊教授还谈到,如今已是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证据形态。而电子证据存在举证成本高、程序复杂、司法认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来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很有必要。熊教授分享了互联网与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其团队开发了一项数据保存技术,这是一种基于电子证据在线保全的第三方认证保全系统及方法。熊教授现场运用专业软件为大家演示了有关证据在律师实务中的取证、固化、应用等,赢得在场听众的一致好评,纷纷赞不绝口。

熊教授运用科学精神对于律师行业的不断探索,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解决律师行业遇到的种种困难,笔者相信是所有法律人学习的榜样,亦能引起所有法律人深思。


Chapter-1  律师与科学精神的关系


皮埃尔·德·费马作为一名律师可能名不见经传,然而其在数学领域却是声名赫赫,他利用公务之余钻研数学,并且成果累累。后世数学家从他的诸多猜想和大胆创造中受益匪浅,皆誉其为“业余数学家之王”。因此如果只是简单的以文理来区分两种职业,其实是扣盘扪烛,再如达芬奇既是发明家又是艺术家。聪明不是过错,随着时代发展,学科之间的跨专业结合亦日愈见。律师是从事人文学科类的法律工作者,有时也需要结合科学来解决一些法律问题。律师虽然不是自然科学研究者,但是与任何职业一样,皆须学新知,一旦放弃求索,便会流于平庸。

作为一位律师,笔者一直在思考该怎样看待律师与科学精神间的关系。之所以关注这一问题, 不仅是因为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是要求科学立法, 更重要的是律师这个工作本身与科学联系非常紧密, 科学是一种着眼于实践、便利操作和运用、对各领域和各层面工作都有着重大指导意义的务实的科学理论。


1.律师的起源


从律师制度的起源聊起,现代律师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制定的复杂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吸收。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年或509年~前30年)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以规制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辩护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到了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

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们对中世纪司法专横的诉讼制度进行激烈地抨击,提出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等原则,主张当事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夺取政权的资产阶级通过立法机关普遍接受了上述主张,并在立法中确认了这些原则和制度,律师制度由此臻于完备。

由于我国古代文化上对诉讼的排斥,我国历史上没有形成法令及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但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即讼师,亦称作“刀笔先生”。我国《唐律》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这说明,受人聘请代写诉状的讼师在唐代已经普遍存在,且讼师们写状子时并不一定都熟悉律法,亦有仅凭其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操刀。讼师其实并不为古代法律体系所承认,古代法律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的辩护行为,即使12世纪前后的讼师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然而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诉讼体制中,他们也不具有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定的权利。以上这些似乎是律师制度的小小萌芽,但远非律师制度,直到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制定,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参加诉讼,到此中国才首次提到“律师”,然而该部法规因辛亥革命爆发没有公布施行。

如果我们将历史的指针回拨到新中国成立之际,不难发现那是一段波澜壮阔年代的开端,律师行业亦是如此。直至新中国成立,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才建立了起来。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79年12月19日,《司法部有关律师工作的通知》发布,篇首即开门见山“抓紧时间,尽先把大、中城市的法律顾问处建立起来,迅速开展工作。”《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律师制度开始恢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做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2007年、2012年、2017年进行了四次修订、修正。现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七十余年的风栉雨沐、强弩利剑、扶正法度、传承风骨,中国律师的发展日益纵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案件的类型从最初的刑事案件,逐渐介入民事、经济案件,部分律师的业务发展方向开始向非诉讼业务拓展。服务内容也从最初的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代为诉讼、法律咨询等基础的业务范围,扩展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专业细分领域益多。一代又一代律师投身到国家法治建设的事业中,他们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忠实捍卫者,更积极实践争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重要社会角色,他们为公益事业高声呐喊,他们为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把关。

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七十余年之际,站在新时代、新起点,如何发皇张大,成了所有律师亟需思考的一个难题。正如笔者开头所说,如熊教授一般将科学精神与律师结合,不失为一术。


2.科学精神


那什么是科学精神?

科,会意字:“从禾从斗,斗者量也”,科学一词乃取“测量之学问”之义为名。中国古代文献中早已存在“科学”一词,意“科举之学”,而今我们所常用“科学”之含义来源于英文science,源于拉丁文的scientia,其本意是“知识”、“学问”。日本某著名学者将“science”译为“科学”。至于谁最先将“science”意义上的“科学”由日本引进到中国的,学术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于本文盖以无关紧要矣。唯一能达成共识的是,“科学”的引进,改变了“格致”存在多元语义的情况下仍译作“science”的错误现状,将“科学”作为“science”的定称,使得“science”回归了它本来的意义。

笔者发现一些学者对科学内涵的理解逐渐出现泛化的趋势。他们将科学理解为包括自然、社会、思维等领域的广义科学,以致于其他一些学问诸如心理学、法律与经济学、哲学等常常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这势必会导致对于科学精神的误解。

任鸿隽先生是中国科学社和《科学》杂志主要创办人之一,为推动中国近代科学研究、科学教育事业从无到有的发展身体力行,是中国现代科学事业主要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他对科学精神的内涵特征作出了精辟论证,认为科学精神是“科学的出发点”,是“科学的本源和真诠”。他在《科学精神论》中提出,“科学缘附于物质,而物质非科学”,“科学受成于方法,而方法非科学”,“物质可以贩运所得,方法可以通过问学而习得”,因此,“于斯二者之外,科学别有发生之泉源。其泉源也,不可学而不可不学。不可学者,以其为学人性理中事,非摹拟仿效所能为功;而不可不学者,舍此而言科学,是拔本而求木之茂,塞源而冀泉之流,不可得知数也。此物唯何,则科学精神是也。”由此可以看出任鸿隽先生将科学精神当作“经纬世界之大学术”的导航灯,科学精神引导着人类的理性光辉专注于对物质世界的探索研究。科学精神其实者,求真精神也。


Chapter-2  律师现状


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问题是时代的现实声音。新时代的律师行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其制度本身、社会声誉、行业自律、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棘手问题,面临不少突出矛盾。

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越高,法治水平也越高。而律师如润滑剂一般推动着市场经济平稳高效的发展。正如笔者前述,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活动并不发达,我国律师的业务内容也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和继承、婚姻、债权、债务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经济形式的多样性,律师业务也逐渐出现了不同的专业领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律师行业在其不断成长、发展过程中,通过解决现在纠纷、防范矛盾激化、预防法律和商业风险、服务企业运营等多种方式,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律师不缺法律思维,但大多数律师缺乏商业思维。在中国,律师是时代潮流趋势的跟随者,一切兴衰似乎只关乎“趋势”。律师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


1.律师行业的法律性与社会民主法制体制尚不健全存有矛盾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在几千年的传承过程中保持着发展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屹立为东方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并存于当世。在几千年的封建文明中,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就。然而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君主集权制也逐渐被宪政、共和等制度取代,法律思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清末的开明官员、太平天国的领袖、资产阶级的改良派、民主派等各方势力均试图引进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与思想,并逐步结合中国国情以之作为救亡图存的武器。随着在中国奉行了二千余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瓦解,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也就此式微。而且,对于一个有着悠久法制历史、深厚法律传统的国度而言,从传统到现代法治的转换尤为艰难。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日就月将、律师行业发展也如火如荼,但是由于传统法律中的身份观念、等级观念等并无可能完全瓦解冰消,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律师执业的公平、公正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前进步伐。比如,许霆案二审中是谁促使许霆抛离了自己的辩护团队,说出这些与己不利的话的呢?是许霆对自己足够自信,认为自己看得比律师高?亦或是许霆及其亲属不重视辩护律师,而重视舆论,认为舆论可以左右判决结果?现如今亦有不少律师妄图利用舆论影响司法,这其实凸显了我国律师行业的尴尬现状。


2.律师行业经济性与文化建设落后、品牌意识缺乏存有矛盾


创立品牌是一个企业生存的最根本途径,律所运行亦是如此。一个律所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而品牌的创立其实是依靠律师文化的建设。很多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中得过且过,草草了事,为收律师费而办案,毫无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对当事人来说,对律师的评价会直线下降,对律所的口碑品牌亦是严重毁损,这些“得过且过”的服务不仅影响律所的品牌,更是会阻碍律师行业的发展。


3.律师行业极强实践性与年轻律师大量存在存有矛盾


近年来,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的人越来越多,律师职业门槛越来越低,新律师占据了很大比重。律师行业具有极高的实践性,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也只是最基本的本领,更多的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学习、思考与总结,俗称“越老越值钱”。因此,很少有当事人会愿意把自己的纠纷去交给一个初出茅庐的毛头小伙去处理;而相反,老律师可以给人信任感。这是新人的悲哀,也是年轻律师面临的最大困难,亟需政府、协会以及社会的指引、帮助,对年轻律师给予更多、更实在的关怀,才能让年轻律师更加健康成长,不再徘徊与迷茫,避免律师队伍的结构性缺陷。


4.法律服务需求的专业化与“万金油”律师大量存在存有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也日益专业化、多元化,比如网络领域、涉外经济往来等领域新案件层出不穷,这新行业、新领域、新业务需要专业化的律师提供服务;另外,一些传统行业纠纷类型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需要律师深入研究摸索才能解决。但是,目前大部分律师聚集在中低端业务,从事着传统的诉讼业务,俗称“万金油”式律师。因此,专业化律师的严重不足也无法满足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


5.律师职业的正义性与社会诚信缺失存有矛盾


法律是整个社会维护正义、公平、有序、诚信价值体系的中流砥柱,管理者和老百姓寄希望于法律,奢望法律能够尽可能地消除无序与不公,确立市场经济基本的诚信秩序。然而,目前诚信缺失的现实相当残酷:窃取商机,损人利己;官商勾结,损公肥私;投机钻营,破产逃债;假冒伪劣,坑害百姓;尔虞我诈,合同欺骗;故意侵权,获取暴利……诚信缺失成了社会集体的毒瘤。律师作为法律公平、正义、有序、诚信目标的具体实现者,价值追求和社会现实的巨大冲突和矛盾时有发生。

因此我们必须要敢于正视问题,直面影响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观念问题、体制约束和机制障碍,掌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科学分析问题,对律师行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多角度、宽视野、深层次地进行分析研究,分清问题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找到有效化解矛盾的思路与方法。


Chapter-3 如何运用科学精神改变律师现状


那么,在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律师应当如何将工作与科学精神结合起来化解这些矛盾呢?


1.律师需要具备知识功底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不同案件的积累以及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这是一个“动”的过程,可以类比为“动能”;而这种动态的素养提升过程,也在潜移默化中蓄积并转变为自己的“势能”。势能的蓄积过程,就如三峡大坝的蓄水,当水位到达一定的高度,一旦开闸放水,必将产生巨大的能量。一个人的势能有多少,取决于他和谁连接。只有与行业内的精英相连接,并且保持高频的连接,才可以获得自己的势能。比如经常与业界精英一起参加学术研讨会、案件分析会,同台授课,共同参加一些培训等等。

荀子在《劝学》中说道:“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说的就是借“势”的道理。律师应该善于接受新事物,借用一些新的软件工具,对既有的办公方式进行升级换代,甚或彻底革命,最大限度地做好知识储备与知识管理。蓄势待发,一旦找到了自己的暴风口,必将飞得更高。如果没有厚重的积淀,没有一定的功底,即便机会如雨点般洒落,恐怕也与我们无关。能否抓住机会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能否发现这是一个机会,二是是否具备抓住机会的能力。而这两个方面,均取决于平时的积累。

君子不器,开卷有益。功底的厚重感取决于他读过的书的厚度。北京大学陈平原教授说过:“如果你发现自己已经好长时间没读书,而且没有任何负罪感的时候,你就必须知道,你已经堕落了。不是说书本本身特了不起,而是读书这个行为意味着你没有完全认同于这个现世和现实,你还有追求,还在奋斗,你还有不满,你还在寻找另一种可能性,另一种生活方式。”

以商事律师为例,如何想办法跳出法律与商业两分的窠臼,不要人为地将法律与商业决策相区分,是衡量一个优秀商业律师的重要标准。作为法律顾问,既需要给企业出具专业的法律方案,也需要其能够对于商业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律师执业又何尝不是如此。这个世界还有太多未知的东西等待破解,也许这个世界根本就是不可知的。律师不能好高骛远,不要一味去想着经营百年老店,试图规划自己十年二十年后的执业蓝图,也不要一味地想着“开张吃三年”。张开怀抱,接纳新事物。没有学习,哪来功底?脚踏实地、摸着石头过河才是智慧之举。《易经》有云:“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我们需要牢记前人的警告。当你的才华不足以支持你野心的时候,换言之,当你的势能还没有充分的积累,以至于足以让你强大到拥有斩将搴旗的本领,那么还是腾出时间,好好读书吧。向书本学习,与智者同行。


2.律师需要具备与团队进行科学协作的能力


“牛顿把宇宙当作一台大机器,这是一台封闭的机器。它跟外界系统是没有办法交换能量的,但是这个机器的零件和零件之间会摩擦,会磨损,会把一些功消耗掉,那些本来在这个机器里面的热量,变成不能做功的东西,就叫熵。”封闭系统的熵值永远都在增加,这就是熵增定理。大到律师事务所,中到律所中的团队,小到我们每个个人,都是一个系统。如果我们不能与外界交换,固守业已形成的思维定式,周而复始地重复劳作而不能有建设性的思考,我们的组织体内部就会腐烂,熵值就会增加,就会成为组织前行的负担,甚至会拖垮我们自己。

以公司法为例,当我们在谈论公司法中一个问题时,如果能够了解学术界有关这方面的最新理论,或者能够知道其他发达国家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则无疑有利于打开我们的视野。通过学理解释和比较法的思路去考虑问题,类似于用高等数学的范式去分析初等数学,有时你会突然发现原来这根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学会与外界交换能量。在“做业务—赚钱—再做业务—再赚钱”的循环中,增加自我反思和批判,学会共享与合作,在人际之间,在团队之间,在所与外所之间学会能量交换,形成螺旋上升。律师避免熵增定理,在方法论上应该学会升维;通过知识的积累从更高维度上来分析法律问题,自觉主动地学习法学关联学科。律师的差异化催生出律师的专业化,任何人都可能在律师行业里生存下来,然而小富即安的心态禁不住互联网时代大潮的冲击,律师之间应该具备科学协作的能力,通过共同发挥各自所长,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产品,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这才是时代大势所趋。而非如武侠小说一般单打独斗,那终究只是幻想。狼群之所以可怕,非狼,在于群。


3.律师需要增强对时代与科学发展的悟性


按照所谓未来学家的预言:20年以后,现在的很多职业都将因为被取代而从地球上消失。尽管这多少有点耸人听闻,但互联网改变法律行业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执业环境和执业生态的转变,却是不争的事实。伪人工智能时代同样也是一个知识技术密集爆发的时代。有更大可能被弱人工智能取代的岗位,都是可以清晰量化结果以及有绝对判断的领域,而在需要“创造性思维”和“社交情绪智商”这些结果不确定、概念模糊化的能力的行业中,如律师行业,则至多能体会到多功能设备所带来的效率提升,而无须担心自己的饭碗是否会被机器“革命”。

俗语说,机器是死的,人是活的。人与人之间交流互动是随机性的。律师的职业固然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但更多则侧重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简言之,即“变通、迂回和妥协”。面对不同的当事人,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了达成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沟通方式,使用什么谈判技巧……不同的律师、不同的阶段,甚至不同的地区,都会产生极大的差异,任何问题和结果,以及解题的过程,律师们都不会有唯一确定的标准答案或流程,而这恰恰就是现阶段的人工智能们力所不能及的心智运算。

尽管我们将高速发展的现代叫作“伪”人工智能时代,计算机在巨量的信息数据计算方面,相对于人脑还是有巨大优势的——大脑运转烧的是有限的身体里储存的有限精力,而计算机运算烧的是某种程度上可以无限扩展更替的硬件和不间断稳定供应的电力。这样的计算机可以作为工具,用来解放律师的大脑,把有限的精力用在思考问题上,而不是用在记忆信息上。也就是说,现在有那么多已经设计出来和正在设计中的律师专用的知识管理软件,连录入和整理分析的工作都帮你做了,有了人工智能工具的律师,你只用几个简单操作就能轻松提取需要的信息。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伪”人工智能时代讨论律师智慧,其核心并不在于讨论我们该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而在于通过我们的思考,充分发挥律师或者说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去发现律师行业之所以存在的本源价值,去为人类文明进程中必须面对的人与人之间交互关系的问题,不断探寻、摸索、打破、重建出一系列永远处在变化中的解答体系。我想这应该也是律师梦想的终极驱动力。


4.律师还需要肩负应有的责任


广大律师执业活动都应遵循法律规定与科学思想的指引。风险是法律人的逻辑起点,明晰和守住底线是防范化解律师执业风险的重要保障。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筑牢政治底线;坚持依法、理性、规范执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与当事人关系的执业底线;坚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守住与司法人员之间的职业底线;坚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托住律师与律师之间的行业底线。树立政治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时刻保持如履薄冰的警醒和居安思危的忧患。

我们需要认识到律师的行动是指导、辅助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行事,律师的指导、辅助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当事人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后果,因此我们的职业行为必须对该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不仅需要律师对当事人负责,同样要对法律,对社会负责。它是衡量一个律师是否遵守法律的标志。

其次,律师的社会责任还是律师的职业道德责任。道德是由社会舆论的评判及个人的内心信念所约束的行为准则。坚持公平正义的律师是具有社会责任感,使命感,有职业操守的合格律师。

第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一种历史使命。当一名律师能义务为社会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帮助化解转型期的社会矛盾,也是在完成当代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

最后,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是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力量。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关系到律师的社会形象评价、社会作用大小,律师个人的未来命运和前途。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组成的中国民主政治体制,就是由人民代表作为选区人民的权利代言人,由政协委员作为社会各界的权利代言人。从权利代言人这个层面看,律师恰恰是职业化的权利代言人。因此,律师必须牢记自身的使命与责任,如果由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将高素质的权利代言运用到中国的代议制中,中国的民主政治将更加健全完善。

    

结语


“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律师应该随时保持一颗探索求知的心,不断在学习与交流的过程中汲取养分,获得前行的动力。笔者在此想对“徒法不足以自行”做一个全新的解释,那就是如果只懂得法律知识,而不懂得与其他学科接轨,运用科学精神解决现实难题,至今律师界恐无所立足之地。

最后,笔者想用张思之的一句话与诸君共勉。“一个成功的律师,要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