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媒体专访

以个案公正追求法治自觉 ——访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军律师

2020-03-30 13:37:22 刘军律师 中国当代律师 进入主页

编者按

法治是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的象征,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石,而每一个案公正是整个司法公正的试金石。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历史进程中,每一阶段都有每个阶段的社会问题,社会也总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得到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各种新冲突、新纠纷、新问题也如影随行,而在处理这些冲突、纠纷、问题的过程中,其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法律界研究的焦点和难点。

“案例是律师最好的语言”。本文主人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军律师自从执业以来就“将每一个案做到极致,以中正个案,追求法治自觉”当做自己一生的追求。多年来他与团队为多少个案件进行过专业地代理和有效的辩护我们无法统计,但在他每一案件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什么是专注与专业,什么是敬业与用心,什么是追求公正和力争精品,什么又是法律人的理想和初心。

“个案是一个时代的符号,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不公和冤错案件,需要在每一个个案裁判中捍卫公正、引领价值。而法的温度和温情亦将随判入人、入心。以终为始,每一个案都是作品,惟以对法律的信仰,驭法律技术追求个案公正,让人感受法的力量,方是我和我的团队不变的追求。”刘军律师道。

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应慎用刑法

企业家是一个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灵魂人物,若失去人身自由,企业势必陷入群龙无首的境地,众多决策、计划无法实施,往往导致企业举步维艰,甚至走向破产倒闭的边缘。近年来,中央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多次发文要求: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应慎用刑法……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冲突、纠纷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正是刘军律师近年来研究的业务重点,业界称之为刑民交叉案件(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是司法实务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据了解,刘军律师执业之初一直专注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法律的研究,进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后,又长期从事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现聚焦刑辩,志做刑民交叉界域顶尖问题解决者。多年来刘军律师在刑民交叉领域已形成其独特的思维气质和办案风格。

下面,我们就用“律师最好的语言”——案例来以案说法。

刑民交叉案例(一):王某某诈骗罪无罪案(无罪辩护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这是一起经济纠纷入刑的典型案件。案件缘起某省煤炭贸易公司与某省电力燃料公司之间的煤炭贸易和抵押担保事宜,案涉金额近500万元,先期民事判决已生效。电力燃料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此时却发现某市信用社也在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在向法院申请执行,且经执行,被抵押的煤炭贸易公司的土地及房产已以近1500万元交付给信用社抵偿债务。后电力燃料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现煤炭贸易公司王某某隐瞒了基于同一宗土地的两次抵押行为,遂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煤炭贸易公司王某某被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批准逮捕。

作为煤炭贸易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时,该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时间相当紧迫。刘军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研究案卷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证据辩护并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意见同时提交法院),法院经研究决定该案退回检察院,由检察院自行决定补充侦查或撤回起诉。基于背景复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移送法院,后历经法院三次退补(十分罕见中正之举),在检察院坚持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王某某辩护人所提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王某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幸甚,基于刘军律师有效的辩护和坚持,王某某避免了10年以上有期甚或无期徒刑的牢狱之灾。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而此案在很大程度保障了民事主体交易的自由度,厘清了刑民边界,考验了法院中正司法的定力。对于边界行为,是否或应否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首要考量的是行为本身是否基本属实,其次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谦抑性原则以考量是否能够确实充分的将其归罪入刑,对此,从捍卫公正和引领价值裁判角度,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自由无价,因为源头之法容不得玷污。”刘军律师道。

刑民交叉案例(二):家某某涉嫌贪污罪案(该案一季通过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二审法院判决行贿罪并判处缓刑;该案二季家某某涉嫌行贿罪案,刘军律师通过与前案的精准鉴别和周延法律分析,取得公诉阶段检察院高度认可,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4年家某某与某股份公司(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由家某某挂靠在该公司负责某矿的前期采矿和选矿业务,再将半成品交由该公司进行深加工出售,且该公司是唯一收购方。该公司前党委书记林某某等4位公司管理人员(2005年公司改制已买断工龄)也作为股东各投入股金成为该矿的投资人。后林某某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该矿进行开采并就股东实施分红。

2014年,检察院以五人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正常的民事合作怎么就变成了贪污犯罪?家某某家属辗转来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后康达律所派出乔佳平(主任)、刘军(合伙人)两位律师担任该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两位律师在浩如烟海的案卷资料与法律间来回穿梭,提出:本案在诸多犯罪构成的要素考察中,贪污行为对象是否存在和是否法定系本案最大争议焦点,由于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价值作为贪污对象的指控存在主体不适格、对象非法定等情形,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林某某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全面采信辩护人观点,认定被告人家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并判决家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家某某缓刑执行期间,由于该上市公司高管系列案案发,某市某区检察院另行指控家某某犯行贿罪,刘军律师在同检察院沟通并了解案情后,继续就家某某涉嫌行贿案向检察院提出家某某应无罪的辩护意见,获得检察院高度认可,最终检方作出对家某某不予起诉决定。

企业家,无论是民营企业家还是经营国有资产企业家,其不仅担当企业盈利的自觉,而且肩负极为繁重的社会责任,他们的行为,在前述角色的裹挟下,往往具有高度的刑事风险性,若无高度警觉或谦抑,模糊刑民边界,他们无疑是“走在监狱路上”的高危群体,而法院作为捍卫公正、引领价值的守护神,若丧失独立、不公司法,就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只要法院守住公正司法底线,保持独立并足够定力,个案公正就不难实现,当然,法院能否实现独立的公正的裁判,适法进程能否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还需要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后的系统化正向努力。”刘军律师如是说。 

刑民交叉案例(三):20亿电票大案谁之过——全国首例电票诈骗案(罪轻辩护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法定刑期由10年以上变更为 7 年以下)

2016年7月,一起开具40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电票),涉案金额合计达2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诈骗案震惊全国,这是全国首例电票诈骗案,后涉案当事人悉数被批准逮捕并公诉。刘军律师担任了检方指控的第一被告人钱某的辩护人。

刘军律师在深入研究案卷并通过大量资料精确掌握关于电票的专业知识后,从汇票的真实性、行为的合意性、资金和佣金的流向及其属性、资金的权属、主观以及罪刑法定角度提出:本案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全部真实,此案不宜以金融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定性,而更符合骗取金融票证罪(最高刑为七年)之罪状;同时提出钱某并非该案主犯及第一被告人,某银行副行长旅某某(实际已与银行解除劳动协议,但却能自由出入银行,并复制使用银行相关资料和印鉴)应为第一被告人。

2018年12月,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判决,维持指控定性(定性之自由心证远未确实充分),但就被告人顺位问题,法院全面采纳刘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旅某某调整列为第一被告人。“现该案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基于罪刑法定以及轻罪辩护逻辑的周延性,二审且让我们拭目以待”,刘军律师说道。

父亲贪污,儿子受贿——张某受贿案(此案为十八大后首例乡镇干部腐败案,刘军律师为其减轻刑责辩护,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2014年9月,张某(其父为某镇党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15年11月,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受贿300万元公诉至法院。作为张某辩护人的刘军律师在仔细研究案卷并会见被告人后发现张某与行贿人李某之间具有合作开办公司,帮其操作股票等工作委托,且张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张系从犯以及退赃等情节,建议无罪或法院最终认定有罪前提下对其减轻处罚。后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之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案中张某所涉受贿金额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按正常逻辑等待他的将是10年以上的牢狱生活,而由于刘军律师的精湛论证和有效辩护,使其减轻辩护获得重大成功。

方向冲突之辩护于辩护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究竟是循基本事实还是尊委托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并不是能够轻易的作出选择,但是,当坚信法律、坚信司法者在遵循一般司法逻辑的同时,仍存良知和法度,那么,你的冲突选择或许能够得到博上取中的良好效果,本案正是若此的典型示范。

慎用死刑是法治的进步——白某故意杀人案(最高院复核后发回重审,免死辩护获得巨大成功,同时该案也成为藏区宗族传统适于司法认定的典型案例)

2015年,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的被告人白某被四川高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卷摆在了刘军的案头,刘军律师研究完案卷时发现这是来自四川藏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一起案件,现已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经过研究后刘军律师认为,被告人白某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白某妹妹曾被迫与被害人已婚的儿子发生关系并两次堕胎,且第二次堕胎后被害人及其家族没有道歉和赔偿,使家族矛盾更加激化)。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不可重复,作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的刘军律师也一直秉持少杀慎杀、慎用死刑的执业理念。他决定一定竭尽全力为被告人白某辩护。接受委托后,他立即收拾行囊赶往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某县,并深入当地政协、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调研,充分听取各机构相关权威人员(包括当地具有崇高威望的宗教领袖)意见后,整理出白某不宜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紧急情况反映及辩护意见书。

在该紧急情况反映及辩护意见书中,刘军律师除将被害人具有过错以及双方已达成赔偿调解等意见提交外,更将藏区对于邻里纠纷调解的传统重点陈述:藏区对于纠纷的解决存在特殊的一种法律现状,即由德高望重的寺院高僧来调解解决民众中的纠纷,经高僧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双方当事人都会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以定纷止争,该方式在民族地区发挥着无与伦比的权威作用,对当地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可谓举足轻重……后最高人民法院采信刘军律师辩护意见,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白某获得重生。

刑事判决扣押房产,案外人该如何维权?——J某某作为案外人之合法财产从张某某信用证诈骗案(生效判决财产刑中别出,获得成功)

2010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犯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其所购两套房屋(张某某只是缴纳了首付款)按照赃物也随案扣押,但该两套房屋却登记在案外人J某某名下,且J某某已办理完成按揭贷款。J某某觉得自己名下两套房屋被无故查扣,实在冤枉,于是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她通过友人找到刘军律师,希望律师能帮她维权。刘军律师耐心听完J某某的讲述后深表同情,并通过后期资料和基本法律判断,决定接受委托。刘军律师深知对于已经生效且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刑事判决,若在刑事执行过程中别出房产,前面的路肯定困难重重,但“律师即为解决问题而生。”刘军律师道。

刘军律师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相应法律意见提交某法院刑庭:“J某某名下房屋是用自己合法收入购买,理应从张某某信用证诈骗案生效判决中别出,……”

最终,经过四年的艰辛和努力,上级法院作出裁定:张某某因犯信用证诈骗罪被扣押的两套房屋属J某某合法收入购买的个人房产,应受法律保护,不予执行。

后记

自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行以及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中国的法治之路已经走过了40年的历程。40年间,我国的法治建设伴随改革开放同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而在每一次发展和进步的背后都有中国律师的身影。多年来,从地方法院到省高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他的足迹也走遍了大半个中国的各级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法庭。

据了解,刘军律师除重点办理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民交叉领域案件外,还担任着新华社主办的《半月谈》杂志社总法律顾问以及40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以来对司法从业人员提出的明确要求和殷切希望。作为一个有梦想、有追求、有情怀的法律人,刘军律师时刻牢记并努力践行着他的法治理想——将每一个案做到极致,以中正个案,追求法治自觉,以个案公正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