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务工资

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是否有最低标准要求?

2018-11-01 17:38:49 律界观察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案例简介】
  2011年6月1日,方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至2011年8月31日结束;合同中还约定方某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3000元。入职三个月后,方某从该公司辞职。后方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和7月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共计800元以及2011年8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10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方某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方某2011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共计1800元。     
【律师解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本案中,A公司与方某约定了转正后每月工资3000元,则公司应按照每月24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方某2011年6月和7月的工资报酬;其次,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员工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公司与方某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因此,A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方某8月份的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