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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之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谈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

2022-03-22 19:03:19 解得鹏律师 进入主页

  作者:解得鹏律师 联系方式:19806239838  

  一、基本案情

  近期,笔者参与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案情比较简单,即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民间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鉴定意见是该案定性的关键。该案件在一审中进行了三次损伤程度鉴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法医进行了一次鉴定,法院委托本省外市、南方省份司法鉴定机构分别进行了一次鉴定,但得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意见,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根据第一份和第三份鉴定意见被告人能够被认定为犯罪,根据第二份鉴定意见被告人无罪。一审法院最终采信第一份、第三份鉴定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发回重审。笔者介入了发回重审后案件的辩护工作。

  二、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真细致的阅卷,结合《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采信规则,笔者认为认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的第一份和第三份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质证意见如下:

 (一)对第一份鉴定意见即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质证意见

  1、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进行法医鉴定,本案却在案发后15天才进行鉴定,使得被害人有没有受伤、何时受伤等情况存疑,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2、作出该份鉴定意见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人没有专业技术,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鉴定书样式不符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规定;

 (2)根据一审的庭审笔录鉴定人出庭对鉴定书中的错误进行了解释,但是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鉴定意见不存在解释的规定,出现问题要么补正,要么补充鉴定,要么重新鉴定,不存在解释的问题,该解释也不符合补正的条件,更不是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3)该鉴定意见为受理后的第二天作出,鉴定人是否对鼻颌缝间距进行测量、有没有对鉴定书进行审核,建议法庭调取鉴定文书副本查看检验记录、审批表等进行核实;

 (4)鉴定人没有按照法医临床鉴定规范操作,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鉴定意见应当说明所依据的规范,但本鉴定意见没有说明规范,且鉴定人也没有按照规范操作,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规定“4.4.2.2鼻骨骨折:检查鼻外观有无畸形,局部有无压痛,软组织有无肿胀。应常规摄鼻骨侧位X线片,必要时摄鼻骨薄层CT平扫,以及图像重组,注意明确骨折的类型(系线性骨折还是粉碎性骨折,是否伴有移位等),是否存在鼻额缝分离,注意区分上颌骨额突骨折与鼻骨骨折。”本案中没有X线片,亦没有注明骨折类型,没有区分上颌骨与鼻骨骨折。同时该规范规定“4.4.2.4 上颌骨骨折:检查颌面部有无软组织肿胀,局部有无压痛,应行颌面部CT扫描,必要时可行图像重组加以明确。应注意区分上颌骨额突骨折与鼻骨骨折,应注意是否伴有牙折断或脱落。”本鉴定意见没有颌面部CT扫描。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审查鉴定意见应当主要审查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结合第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鉴定书的检材缺少一份影像片,缺少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病历。

 (二)对第二份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认可该鉴定意见的意见。(对此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学一学“辩护人的责任”)

 (三)对第三份鉴定意见即某某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1、该鉴定意见第一项基本情况中的鉴定材料中说明有医学影像片四张,但资料摘要中仅显示三张的内容,另外一张的情况需要说明。

  2、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据此,应当在审查鉴定事项及检材后决定是否受理,本案基本情况明确写明受理后法院才将医学影像片四张邮寄,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发表质证意见后的效果

 (一)公诉人显然没有做充分的准备或者没想到鉴定意见会有这么多问题,虽然进行了答辩,称“问题基本都不属实”,但是没有有力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委托人的认可。发表质证意见时,委托人即被告人不时投来认可的目光。

 (三)法官也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多问题,法官直接对是否重新鉴定征求辩护人意见,并申明如果进行重新鉴定,被害人要进行配合。说明了法官要启动重新鉴定的倾向。

  四、鉴定意见质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熟悉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规则。这里的规则主要是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证据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所规定的规则。这是对鉴定意见审查、认定的法定规则,把这些规则逐条弄透、学通,有助于在阅卷中针对具体案情快速发现问题。

 (二)熟悉我国的鉴定法律法规,这是综合质证的基础。与鉴定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等,这里面有很多强制性规定,对了解我们司法鉴定情况,判断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程序问题等很有意义。

  (三)熟悉鉴定意见形式,熟悉鉴定意见构成。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一般包括鉴定书、检测报告、认定书等形式。熟悉鉴定意见的形式构成,对鉴定文书的基本结构、鉴定主体、鉴定客体、鉴定结果、鉴定过程等都有了解,是进行质证的第一步,以形式质证逐步深入研究进行实质质证。

  (四)研究鉴定意见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操作规范,是进行实质质证的难点和要点。隔行如隔山,辩护人对法律比较了解,对鉴定意见所涉及的损伤程度、价格、毒品成分等内容就不一定了解,但是想要深挖其中的问题必须对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研究。

   五、结语

  对盗窃类犯罪、伤害类犯罪、诈骗类犯罪、伪造印章类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鉴定意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虽然鉴定意见如此重要,但是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却对其研究不够,仍然想当然的认为“鉴定意见就是对的”。面对这样的事实,就需要我们辩护人扎实学习鉴定知识,理顺鉴定程序,弄透鉴定意见的质证规则,帮助司法机关重新认识鉴定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鉴定意见是座富矿,我们一起加油开采!

  发布于 2019-08-21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