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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典型案件

2020-03-09 17:30:22 于兴泉律师 进入主页

1.全国首例美籍博士Mr.D买卖人头骨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该案办理过程中,对于《刑法》条文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在刑法分则中“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之具体范围,以及本案是否“道德入罪”,“收藏”与“非法经营”的法律区别等一系列观点碰撞,令人瞩目。

2.高某票据诈骗较大幅度减轻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被指控的票据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将面临长达10年以上的重刑,辩护人通过认真分析,不放弃任何一个细节,并先后去辽宁大连寻找已经离京的司机证人、去河北省某监狱会见因另案在押的重要证人,在辩护过程中紧紧抓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使被告人得到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是本案的独到之处。

3.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诉改判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公司领导为少纳税款,口头指示会计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情败露后拒绝承认自己的“口头指示”行为,反而指证会计为了个人私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会计一审、二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入狱。接受本案再审委托后,在面临主要证人(公司领导)不利指证下,经辩护人对案情多个角度剖析,得出结论证实被告人实际为从犯,应处以较轻刑罚,使得高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案件改判,会计景某走出高墙、获得自由。

4.韩国留学生朴某盗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作为一腔热血来到异国他乡,努力学习中文的韩国留学生朴某,因为一时错误想法,盗窃同学少许现金,构成盗窃罪。朴某认罪甘愿接受处罚,其唯一的要求是希望将来能继续在中国完成中文学习,但对外国人附加驱逐出境的法律规定将使朴某的想法化为泡影。在此案的判决中,具体什么样的情况下必须适用驱逐出境,显出情与法的交锋,更凸显目前一些法律条文在具体操作适用上的尴尬境地。

5.京城黑客第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孟某是一名计算机爱好者,供职于某知名考试院,被指控为他人更改考试成绩网络档案,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存在大量网络页面证据、电脑硬盘恢复数据、手机硬盘提取数据,电子证据的时效性及合法性来源认定在本案中显得尤为重要,经辩护人谨慎审视全部证据、与被告人有效沟通,促使其对于自己的行为采取了正确的策略,避免了长期羁押的不利后果。该案被众多媒体报道为“京城黑客第一案”,社会反响强烈。

6.刘某故意杀人死刑改判无期徒刑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被告人刘某的妻子与被害人的妻子发生争执,随即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发生身体接触,并扭打,期间刘某持刀刺中被害人胸腹部,导致多个脏器破裂死亡的严重后果。刘某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接受二审委托后,经全面分析案情,并远赴上海寻找目击证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被告人构成自首,不应判处死刑极刑。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

7.王某合同诈骗无罪开释案(内蒙古自治区临河某公安局侦办):

身为公司经理的王某,从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一经销商处赊销瓜子,货款10余万元尚未支付,在经销商催款时,言语不合发生冲撞。经销商以王某虚夸注册资本、恶意拖欠货款,涉嫌合同诈骗进行控告,旋即被公安局经侦大队带走。经本律师与办案警察及时充分的交涉、研讨,在当时合同诈骗罪法条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具体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非法占有、如何认定“骗取”,以及本案是否为民事上的“欺诈”,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最后,办案单位认同律师观点,将王某释放。

8.韩国留学生首都机场偷渡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蛇头与机场人员勾结,将欲非法出境的人员采用掉包方式,通过加拿大航班偷渡出境,在此过程中,护照成了极好的“护身符”, 有人找到韩国留学生许以好处,将护照“借用”,韩国留学生则被指控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该案一审连续审判2日,其中,被告人如何突破严密的机场安检,将偷渡客送上飞机、如何将韩国留学生掉包换回,成为媒体报道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