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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40多万为什么还可以判缓刑

2020-08-26 10:21:51 施孔周律师 进入主页

2018年3月的一天,潘某某在网上搜索兼职时看到了一个招聘打字员的信息,于是她就加了联系人的QQ,联系人带她办理了入职,接着又将潘某某介绍给了一个培训老师,在培训老师的诱骗之下潘某某缴纳了99元会费。因为自己的打字速度不快,她又应聘了接待工作,后因接待工作取消,潘某某开始做起了培训老师。

培训老师的工作内容是介绍岗位、工作内容、如何交钱,潘某某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接待、培训想要网络兼职的人,诱骗他们缴纳会员费,这样他们可以做更多的任务。但是在工作的过程中,潘某某开始遇到一些会员来自己退钱的情况,再结合自己的当初的一些工作状况,潘某某开始意识到这个兼职平台是骗人的。但是由于这个平台赚钱比较轻松,潘某某也就继续干了一段时间,后因为平台关闭也就没再工作过。工作期间潘某某诱骗了黄某、李某、张某等2532人缴费成为会员,诈骗金额高达40多万元。

2019年9月19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接到报案并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后在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关押在金华市看守所。其家属委托了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施孔周律师、朱月华律师承办本案,在接受该案件委托后,施律师、朱律师马上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且了解案情,并在之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了全程的法律服务。

后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施律师、朱律师作为辩护人经过对案卷材料中的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等证据的仔细研究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内容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该案中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低、作用小。因为被告人是公司最底层的业务员,只是按照公司给的话术对系统分配的客户进行话术诱骗,因此潘某某承担的是公司骗术的载体作用,在整个环节中起的作用不大,对诈骗范围和金额影响也不大。此外从被告人的分成来看,被告人得到的分成数额较小,所得的收入也小,所以在整个环节起的作用也小。最后辩护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发现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人,她是在培训过程中慢慢发现这个骗局的,虽然之后是明知诈骗仍选择进行下去,但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意也不是由潘某某引发的。

辩护人还根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赃款56900元的行为,以及被告人悔罪态度,认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告人被抓后对公司的人员构成、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告知,对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事实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是初犯、偶犯,而且当庭自愿认罪,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惩罚。在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也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知道自己错了,后悔自己当初去骗人,保证以后不会再犯。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被告在该案件中系从犯、地位低、作用小,对诈骗的影响也小,归案后还积极配合警察调查,认罪态度良好,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太,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案件经过审理,收到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案件的审理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经过律师的辩护,为潘某某成功争取到了缓刑,潘某某最终被当庭释放,免去了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