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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杨波律师经典案例

2019-08-09 17:35:15 律界观察

杨波 律师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十余年的法律实践造就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拆迁征地行政维权逐渐摸索出了一整套独特的维权方案与办案思路。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对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具有深刻体会,律师参与拆迁征地行政诉讼,更体现了其深刻的法治内涵,办理拆迁征地行政维权案件成为其最擅长、最积极的领域。

发表论述

杨波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功底,先后在《中国律师网》、《法邦网》、《华律网》等多家新闻媒体发表论文多篇,主要有:依法行政的道路还有多远;新律师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拆迁血案频发背后的法律问题深省;新拆迁条例之血拆导火线;新拆迁条例之司法权理性回归等。

拆迁维权秘钥之一坚持、坚持、再坚持!

重庆学会种兔养殖场拆迁维权纪实  文/扬播

天下事唯有坚持到底才有无坚不摧之道理,拆迁维权的道路更是需要当事人与律师的坚持、坚持、再坚持......,否则将一泻千里,前功尽弃,一败涂地!重庆江津区学会种兔养殖场的拆迁维权足以印证了这一真理!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长岭村村民罗学会,利用自己的宅基地房屋及土地经营一养殖场(江津区学会种兔养殖场),用于种兔、肉兔的养殖经营多年。涉案区域地方政府要修路,养殖场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只补偿32万元。2012年12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政府下辖的七机关---重庆市江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七机关”),以罗学会的养殖场系违法建筑为由,共同向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责令其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强拆。2013年1月9日七机关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罗学会的养兔场进行了偷拆,罗学会苦心经营了若干年的养兔场毁于一旦(住宅房屋及看护房、营业房未拆)。一纸拆违通知书赫然盖了七个行政机关的大红印,真的是触目惊心,世之罕见,前所未有!迫于无奈,罗学会及其家人于2013年2月5日聘请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杨波介入维权。杨波律师认为:本案不管养殖场是否违建,“偷拆”行为肯定违法。本案中委托人的养殖场处于道路的中心位置,必经之路。为了赶施工进度,“七机关”首先强拆了处于道路中间位置的养殖场建筑,位于附近的宅基地房屋、营业房未拆,是因为他们也知道这样做是有问题的,先强拆一部分然后观察当事人及律师的反应,看当事人究竟咋办,再根据情况相时而动。事既如此,维权律师断然不能有任何闪失,律师的专业性、敬业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

杨波律师第一时间帮助罗学会提起了针对养殖场强拆的行政复议程序,及征地批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3年3月7日重庆市国土局向罗学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并邮寄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3】142号)【以下简称“征地批文”】,意思是说涉案地块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及建设用地。而关于强拆养殖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江津区政府也在要求罗学会两次连续补正材料后,不得已于2013年3月20日向罗学会作出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对于征地批文不服,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先向原作出机关省级政府提出复议,复议机关维持的,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全国各级政府都在遵循着这个法则,直至国务院裁决,甚至国务院也往往会在作出行政裁决前搞个听证会,以正视听。几乎没有例外!但此次却在我们的案发地重庆遇到了意外。2013年3月9日重庆市政府向罗学会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渝府复[2013]218号,称:“针对征地批文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此种情况在今天看起来不难理解,因为2013的重庆还未拨乱反正。但是在当时是令所有人都感到迷茫的,感觉犹如进入了法外之地、独立王国,可是更令大家迷惘的还在后面。

针对重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告知书》,杨波律师一纸诉状指导委托人罗学会将重庆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对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之不作为违法”。但是,法院很快作出了一审判决称:征地批文系政府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重庆市政府的复议告知如出一辙。进而上诉至重庆市高级法院,该院也很快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面对当时重庆法律制度严重缺失,杨波律师终于知道此案件非比寻常了!丝毫不敢怠慢,2013年12月10日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当时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像今天这样开放---敞开大门立案,当时立个案子相当困难。最终在杨波律师的不懈坚持下,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受理通知书》【(2014)行提字第31号】,决定提审本案。根据常规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会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但是事情远没有杨波律师想象的那么简单,就这么一个简单的行政不作为案,一等就是3年。

因为征地批文不可复议、不可告,那就意味着“合法”。很快,2013年5月7日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委托人罗学会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江津国土房管【责令交出】【2013】10号),为下一步进行司法强拆宅基地房屋做准备。对于很快就要降临的司法强拆,杨波律师接连提起连环诉讼以阻却。对于区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及维权程序;对于发改委关于道路的立项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对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维权....。最终这些法律程序都一一失败了!地方政府很快就落井下石。2013年9月2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向罗学会发出强制执行通知及公告。10日,江津区法院对罗学会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将其拘留。同日,罗学会的宅基地房屋被司法强拆。自此,罗学会的养兔场及住宅房屋等建筑设施被全部拆除。土地被强征、强占用于修路。虽然最先提起的强拆养兔场的程序在法院胜诉,但是对于整体补偿于事无补,没有提高多少,远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及原则。重庆江津区罗学会养兔场拆迁维权案历经半年,先后进行十余个行政复议程序,九个行政诉讼程序,二十余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后,陷入绝境。那一年,杨波律师几乎将所有时间精力耗在了重庆,但最终面临如此囧境!

杨波律师从事拆迁维权多年从未遇到如此被动之局,痛定反思,究其根源在于征地批文。征地批文在重庆不能进入法律程序审查系助长地方政府不依法拆迁补偿的顽疾,杨波律师为此专门询问了几个专做拆迁的律师同行,他们均说在重庆征地批文就是不能复议及申请国务院裁决。这更令杨波律师大吃一惊,因为在其他省份的同类案例都做的很顺利,无论结果输赢,征地批文合法性审查是解决拆补纠纷、征地纠纷的有效途径。特别是杨波律师有亲办安徽的案例,国务院作出胜诉行政裁决,进而解决了安徽蚌埠养鸡场的拆迁纠纷。如今在重庆以此脱离国务院的法律审查,究竟所为者何?!为了自己的委托人,为了给其他维权者开道!更为了我们国家的法制统一!杨波律师决定不管多么艰难险阻,一定要在此问题上讨一个说法,不管时间多久,代价多大,在重庆不将征地批文推进到正当的法律程序审查中来誓不罢休!我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我们无所畏惧!坚持、坚持、再坚持!考验的是律师的意志以及对法治的崇高信仰!经过漫长的等待及不懈的追求与努力,2017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作出行政判决【(2014)行提字第31号】:撤销了重庆市五中院及高级法院的错误判决;撤销了重庆市政府向罗学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渝府复[2013]218号;判令重庆市政府受理罗学会针对征地批文的行政复议申请。这标志着征地批文在重庆可以告了!终于在重庆开创了一个法治新时代!

毛主席说过“坚持到底就是最大的胜利”!本案中杨波律师及委托人在遇到众多重大挫折及耗费时久的情况下,之所以还能够做到坚持不懈,是因为深深的知道: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管输赢总得出个结果!不能这么无限期的拖延搁置!不管等多少年我们都得坚持下去!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判错案!只要能出判决结果,我们就赢了!一切将迎刃而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4)行提字第31号】的意义不仅在于征地批文在重庆可以告了;更在于确认了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及五中院的判决系错误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错案追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终于,2018年重庆传来捷报:地方政府及其拆迁办暨“当初强拆委托人养殖场,反复做委托人思想工作称:政府的工作没有错!告到哪都没有用,你被律师骗了!”的人,自己推翻了原审法院确定的补偿额,“恳请”委托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人获得满意赔偿。

重庆学会种兔养殖场拆迁维权历时5年,最终以地方政府“恳请”被拆迁人坐下来再谈并推翻了原补偿标准,给其提高赔偿若干倍结束。时间成本如此之高,谈不上成功案例,但是本案告诉我们一个真理,任何事情只要是正确的、正义的、有价值、有意义的,就要朝着这一目标坚定不移的走下去。坚持、坚持、再坚持、坚持到底就是最大的胜利!在坚持走下去的道路上当事人的坚持固然重要!有个愿意为你付出,愿意帮你一直坚持下去,永不放弃的律师更重要!为什么很多拆迁户反映律师不帮自己继续维权了,因为拆迁征地纠纷,面对的是强大的行政机关,法律维权没有一帆风顺的!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相处及配合很重要!他们之间其实是一个维权团队,遇到挫折与困难时应当互相鼓气,互相理解与支持!而不是互相指责、埋怨,否则这个维权团队不可能长久!更谈不上一致对外坚持到底维权了!本案中罗学会的家人许先生就是么一个人,他总在案件遇到挫折时给大家鼓气,给罗学会鼓劲,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是律师最大的动力,从此在维权的道路上肝胆相照,勇往直前了!

拆迁维权秘钥之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湖北利川市谭宗立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维权案纪实 文/扬播

拆迁案件法律维权程序其实是有捷径可循的,殊不知利用他山之石可攻玉,借力打力可起四两拨千斤之功效。湖北利川市谭宗立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维权案就是如此。

谭宗立系湖北省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木栈村人,因为本村及政府未给予宅基地用于建设住宅房屋,迫于生活需要在自己家的承包地上修建了一几十平米的小平房,与丈夫及六岁的儿子一家三口居住使用。2013年地方政府要在该村区域进行开发建设,大规模拆迁占地,全村被划入拆迁范围。湖北的征地拆迁大多都具有这么一个特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多不按照法律规定介入具体的拆迁动员、宣传、入户协商,签订协议等工作,而是由村委会或者拆迁公司出面做这些工作。本案中即是村委会一手操作导致,谭宗立经不起村委会的软硬兼施,软磨硬泡不得已同意了补偿条件,很快房屋即被拆除。但是谭宗立要求村委会履行补偿条件时,村委会却推翻协议,称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再按照原协商条件补偿。典型的骗拆!谭宗立犹如感到五雷轰顶欲哭无泪!投诉、上访、甚至拦截上级领导视察都尝试过了,各个部门及领导总是一句话:“等,回去等着,会给你解决的.......”。就这样一直等到了20166月份.......。迫于无奈谭宗立决定请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杨波介入维权。听着电话一端谭宗立撕心裂肺的哭喊,杨波律师心情无比沉重,出差刚回北京就马不停蹄翌日赶到了湖北利川与谭宗立见面,谈完后她说她要回去与八岁的儿子商量商量(因为此事丈夫与其闹翻离家出走,娘俩相依为命),在这几年中儿子一直安慰她说:“妈妈不要怕!等我长大了要当警察,专抓欺负妈妈的坏人......”。翌日,谭宗立带着儿子来见杨波律师,他盯着杨波律师的目不转睛的看,好奇的眼眸中仿佛要说什么但是又说不出来。谭宗立说:“我儿子一定要来见见你,他说之前没在现实生活中见过律师,要见见律师到底长什么样,他说你肯为我们维权,帮我们打坏人,他将来也要当律师!”谭宗立重复着从八岁的小孩嘴里说出的话,杨波律师的眼睛湿润了,感到律师的价值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打官司那么简单。杨波律师帮被拆迁户打了这么多年的官司第一次遇到年龄这么小的委托人,在这个小委托人幼小的心灵里认为律师比警察厉害,因为目前为止只有我们律师肯帮他们。   

杨波律师介入本案后对此案高度重视,誓将此案办成经典案例!立即召集杜柏飞律师组成二人专案组负责此案,确保防万无一失。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很快得到了涉案征地批文---鄂政土批[2013]56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利川市2012年度第1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按照既定程序立即将其复议至湖北省人民政府,令杨波、杜柏飞律师惊讶的是,复议机关湖北省政府的处理结果竟然是:“申请人在该征地批复内没有“地”,与该征地批复没有关系,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驳回了谭宗立的复议申请,申请人若对此不服可于15日内诉至法院”。两位律师立即指导委托人将该省政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下来更令大家都惊讶的是,武汉市中院作出的一审裁定结果竟然是:“针对湖北省政府的征收土地决定及相关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再上诉至湖北省高院,高院也是这种观点,维持一审的裁定。这真的是驴唇不对马嘴!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啊!这让我们的老百姓上哪说理去?!真会玩!!!

针对当前形势,结合之前承办过的重庆罗学会养兔场案例以及安徽蚌埠邢巍养鸡场案例,杨波律师认为征地批文在重庆不能复议,最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胜诉。而今在湖北省能复议征地批文但是法院认为该复议决定即是最终裁决,不能再继续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显然也是错误的。借用之前重庆罗学会的征地批文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的判例,足以能再次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本案!终于,2018年7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8号《行政裁定书》判令:“撤销湖北省高院(2017)鄂行终622号行政裁定书及武汉市中级法院(2017)鄂01行初13号行政裁定。”至此,湖北利川谭宗立农村房屋拆迁维权案历时两年,最终凭借征地批文案胜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得到圆满解决。

拆迁维权案得到圆满解决的途径纷杂繁多,有的通过多层次多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得到解决;有的通过行政复议强拆违法得到解决;有的通过行政诉讼规划许可证得到解决;有的通过征地批文国务院行政裁决得到解决.....。本案与重庆罗学会养兔场拆迁维权案一样,是通过征地批文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得到圆满解决。拆迁专业律师通过自己亲办的若干案例往往能从中找到个案共同点及借用巧力起到事半功倍之能效。

拆迁维权秘钥之三主动式诉讼、步步为先

安徽蚌埠孙明华等七人养殖场及房屋拆迁纠纷案维权实录 

总有被拆迁户问:“为什么别人的拆迁维权法律程序很成功,到了我这里为啥效果不理想呢,是你们律师没给我尽心尽力,区别对待?还是所谓的他人的成功案例是虚构的”?其实拆迁维权有一个很重要的秘诀---凡事主动,步步为先!律师主动固然重要,但更强调当事人凡事主动,积极作为,积极主动配合律师依法启动的法律程序奋而为之。当事人若没有做到这一点,往往导致很多拆迁维权法律程序事倍功半,维权效果很不理想。正所谓我们一直宣称的“法治”,而非“法制”,他们二者的重要区别是:前者是“动态、主动的过程”,而后者是“静态的、被动的”。本文所讲的“主动式诉讼”是针对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后被动的等待法院的立案通知,被动的等待开庭,等待法院下判决书而言的。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及特点必然要求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要有主动式诉讼思维,否则行政诉讼维权必然流于形式,毫无效果。举个很简单的例子: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给被告(行政机关)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法律文书后,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原告有去法院要求查阅复印的权利。被告庭前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依据对于行政诉讼的开庭及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普通老百姓的原告一般都不知道这个规定,更不会去法院主动要求查阅复印,法院一般也不会主动通知原告来法院查阅复印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更有甚者原告主动去法院要求查阅复印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却迟迟不予提供,这么重要的非技术性,纯劳务性工作就需要原告本人自己一趟一趟的去法院要。

本文的主人公是孙明华、吴延珍、吴广英等七个女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均系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居民,在蚌埠市东海大道南侧、龙子湖大桥东南端原渔业社居民住宅区拥有养殖场及住宅房屋。2013年,委托人的房屋被地方政府划入征收拆迁范围。委托人及时聘请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杨波、谢茂亮介入维权。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1月5日,地方政府采用野蛮手段,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委托人强行拽出房屋控制人身,强拆了他们的房屋。杨波律师、谢茂亮律师接连帮其启动了若干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特别是针对地方政府非法强拆的行政诉讼,虽然安徽省高级法院最终确定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承担此次非法强拆的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律师认为这是法院在为地方政府在推脱责任,找替罪羊。并且在一审中应我们律师的要求“非法强拆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刑事侦查机关侦查以追究犯罪”,蚌埠市中院“竟然”及时将案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机关貌似帮我们查明了非法强拆人,但是并没有启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犯罪的法律程序。这些都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更是本案维权的重要筹码。

因为我们没有按照法院及地方政府“设计的思路”---放弃追究地方政府的非法强拆责任,转而要求追究“城管”非法强拆的法律责任往下走法律程序。导致整个维权进程由此僵住!我们要求继续追究地方政府非法强拆的法律责任再审法院不给立案。再启动其他法律程序也走不通,竟然没有任何机关予以受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杨波律师、谢茂亮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上一级部门反映、递交材料,上一级部门不作为就继续往上走........。像这种非技术性的纯劳务性维权工作,律师给当事人提供了维权方案及步骤方法,指导当事人自己去做,但每个当事人做的又各有不同。事在人为!很多人根本坚持不下来,跑几次法院、政府机关,跑几次省城、最高法院就跑不动了,坚持不下去了。但是本案中的委托人不同,凭借一股子韧劲,一遍一遍的往上跑。地方上不作为,就往省里跑,省里不作为就往北京跑,一年去了几次北京,每次回来都被地方公安拘留几天,维权没几天,拘留决定书倒是收到一大堆。但是这更加坚定了委托人的维权决心。方向很明确“我们是在走法律程序,不是非法乱来!我们律师指导的是对的,我们是在践行法治”!生命不息!就不会停下维权的脚步!这就是主动式诉讼。孙明华女士是委托人中的主心骨、带头人,长时间的跑立案,跑各机关、各级法院,拆迁公司有关社会人员开始天天上门,不分白天黑夜,深受精神煎熬及数次拘留之苦的孙明华女士心里防线快崩溃了!一昧的请求杨波律师协助写下“遗嘱”。但她始终不曾妥协。

孙明华等七人的主动式维权诉讼最终感动、震撼了有关部门,送其绰号“七玄女”,每次去有关部门都会迎来一句“七玄女又来了”!2015年末蚌埠传来佳音,孙明华、吴延珍等七人的养殖场及住宅房屋拆迁维权案迎刃而解,七人均获得满意补偿。很快“七玄女”给杨波、谢茂亮律师送来锦旗以示感谢。杨波律师说:“你们的成功取决于你们自己,是你们自己坚持不懈的成果”。孙明华说:“没有你们律师,我们坚持不到现在!”

(作者:扬播,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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