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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现状,您对卖淫嫖娼有怎样的反思和定章!

2022-08-22 11:17:23 李洪涛律师 进入主页

在中国现状下,您对卖淫、嫖娼会怎样的反思

令人不齿的卖淫和嫖娼,屡禁不止,仍然猖狂;这荒唐的行为、这种害人害己害社会的行径,有必要探讨深思它们种种的形态花样。

卖淫和嫖娼是很久以前就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卖淫嫖娼不仅仅是中国存在着的一种毒害,也是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不良社会现象。

据权威数据分析,目前由卖淫嫖娼引发的一些传染性性病、艾滋病,有逐年增长的的趋势。

国家对这种现象一直不断的打击、管制,可是一直未能打击彻底,在较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也很难彻底清除。

这种多年遗留的精神肉体的社会毒瘤,也确实不好一次性的根除,如同反腐败类,腐败一直打、一直反,可腐败一直有;反腐一直在路上,打击卖淫嫖娼亦是一直在路上。

腐败有大腐小腐,腐败来自贪欲,贪欲的来源就是权力,它是贪导致腐败的强大靠山和工具,腐败是权力与贪欲的交易。

卖淫嫖娼也是如此,有大淫、小淫,大嫖小嫖,它们是物欲和淫欲的交易,有的是大城市的有组织的团伙卖淫,有地方小镇的小卖淫,有群体的嫖娼,有单个的嫖娼。

无论大卖淫、小淫、大小嫖娼,它们都时刻侵蚀着社会、毒害并污染着一些人的灵魂和身心健康。卖淫嫖娼犹如一种精神鸦片,最能够腐蚀堕落人,它与赌博和吸毒是一个团伙的,黄赌毒是害人的精神毒品,世人皆知。

黄就是色、就是淫,它危害伦理、风尚和身体健康。腐败会坑害人民的财产,生命,践踏扭曲公平公正,腐败会掏空国家;最终害的是人民。卖淫嫖娼时刻危害着一些家庭和个人,甚至导致家破人亡。一些卖淫嫖娼的人会沦为钱的奴隶,性的奴隶。越是打击的障碍和难度大,越要更加的高度重视。

在当下更应该严肃对待之。因为卖淫和嫖娼关涉的问题太多,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一番深度的思考和探讨,思考由卖淫嫖娼滋生出的种种不良现象和畸形、危害......。

卖淫嫖娼有蔓延趋势,务必加强教育和引导,务必严厉打击。一些人把卖淫当成一种致富的捷径,把嫖娼当成一种追求的刺激、快乐和享受。有些还形成了小气候。


目前的卖淫嫖娼组织化、公开化、异地化、网络化、游击不定化,产业化了。


动机复杂化,主体多样化,打击难度加大化,一些卖淫者卖淫就是为了报复社会、炫耀。

当下的一些卖淫嫖娼的组织和人员逐渐老练化,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由固定作战到网上发展、变成游击战。

卖淫和嫖娼关涉人性、关涉私生活、私德、公德等等问题,它们关涉这么多,那么卖淫嫖娼的终极动机和目的是什么?有终极动机和目的吗?

也许探索、追问不出什么终极动机和目的的,因为每个卖淫和嫖娼人的心态和目的各式各样,难以猜测,你问他们,也不会实话告诉你。他们内心都有着各自的不可告人的秘密、隐私生活、习惯或嗜好,是不希望别人知道的,除非万不得已。

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一片森林,迷失的人迷失了,相逢的人会再相逢。这片森林里可能什么都会出现。所有的事物都是谜团,而解开一个谜的钥匙则是另一个谜。卖淫嫖娼也是如此。

卖淫嫖娼的动机和目的,也许就是他们这些人内心永远没有解的谜。对之目的和动机可以不必过度追究,除非为了侦查需要。但对之要不断地深思和挖掘,探寻更好的规制和制裁措施。

因为卖淫和嫖娼就如同精神鸦片、精神毒品,它们会时刻腐蚀着某些人的精神和灵魂,让某些沾染此恶习的人为之迷失、堕落。

也时刻腐蚀着某些人的精神健康和心理,还破坏着社会的公序良俗;它们会滋生更多的其他社会危害,毒害着个人、家庭、他人,这种为人不齿的毒瘤,必须割除。


精神分析学说的鼻祖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把人格分成本我、自我、超我三个层次。本我,是人格结构的最低层次,代表着人的性本能和各种生理需求,遵循的是低级快乐的原则,这属于原始的人;他们没有社会规范、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的内化。

超我,是道德的人,自我是现实的人一方面尽量满足本我的需要,另一方面受制于超我的约束。卖淫和嫖娼是本我的体现,这种低级的快乐通过发泄就可以实现。

健全的人格,就是要让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达到协调。当三者无法调和时,就会导致心里的变态疾病。一味地本我,或一味地自我压抑,都会成为疾病。

金钱和性的诱惑,足以让许多人的底线崩溃倒塌,足以让很多人把持不住自己,进而迷失堕落自己;因为这两样东西太容易腐蚀人、诱惑人了,因为自律非常痛苦,常人难以做到,所以,一般人就很难享受到那种高级的快乐,因为这种高级的快乐需要强大的自律能力。

顶级的快乐更让一般人难以达到,因为这种快乐需要无比的煎熬才能获得。卖淫和嫖娼也可以说,就是那种本我的一种低级快乐的发泄和需求罢了。卖淫和嫖娼都源于性,但与一般的性爱大有不同。

性爱是感情、爱情的一种自然释放和表达方式,是正常正当的生理需求的宣泄。也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必须,也是男女情爱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然交流方式。

卖淫和嫖娼也是因性交而起。但它是一种不正当的交易。平时人们所认为、所理解的做爱、性交是指建立在婚姻感情、恋爱、爱情基础上的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但是,卖淫就不是正当的性关系了,淫本身就是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卖淫这种以出卖自己的身体来交换金钱物质,本身就是一种过渡利用自己的肉体和滥交行为。

卖淫的人可能大多是被逼迫的,无论是人逼或是生活所迫。

一个脸皮再厚的卖淫女也是有羞耻心的,卖淫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感情和真爱,基本上都是一种买卖、性交易而已。是一种充满功利和欲望的机械性行为。

卖淫女在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时,大多数是没有性欲的,更没有什么爱。做爱是在感情、爱情基础上的性行为,而卖淫是一种机械的性交动作。

嫖娼也是一种心理问题,由内而外的。对于嫖客来说大多是一种内在生理需求,是一种旺盛性欲的发泄,嫖客可能喜欢与不同的异性性交,喜新厌旧好像是一些男人的天性,喜欢与不能的卖淫女或者卖淫男发生性关系,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种性刺激。

这种性刺激、性享受,会让一些嫖娼者成瘾。嫖娼者花钱买性刺激和性享受 ,他们可能习惯了这种刺激的性交方式。黄即色,万恶淫为首,色乃万恶之源,色即黄所以黄排在第一位,对社会危害最大乃色性也。裤裆的阀门不是不能掌控的。只要合理把控自己的欲望,就不会沉溺在色情漩涡里。人一旦沾染上赌博和吸毒的恶习,就很难脱身,也会向黄色靠拢,可能会成为卖淫和嫖娼的导火索,因为黄赌毒是一家。

人们对卖淫嫖娼始终保持着高度的敏感,这是是正常的心里反应,因为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因为卖淫嫖娼是个人的隐私生活,越是隐私的信息或事物,人越是好奇、越想多多关注了解,这是心理现象。

人人都有隐私,但隐私未必都是见不得人的丑事、龌龊事。可卖淫、嫖娼就是让人不齿的龌龊隐私之事。

中国的一些人就喜欢看看他人的笑话或者八卦一下别人的隐私,这也许是人们对卖淫嫖娼敏感的原因。

卖淫嫖娼涉及到多部法律(广义法律),最近几年,文艺界的明星嫖娼,还有一些其他公众人物的嫖娼,舆论哗然,搞得沸沸扬扬。

一旦提起卖淫嫖娼,为什么让那么多人敏感、让那么多人上瘾、吃瓜和观赏?难道看别人的笑话也有瘾?这引起了笔者深度思量……

不妨与大家探讨一下,笔者思考,在中国的现状下,作为一名法律人,应该有必要进一步深度思量并探索一下卖淫嫖娼关涉到的许多问题与现象。法律人可以反思、探讨一切社会现象和问题,只要把握好分寸。

各位读者想一想,难道这不值得深度思考吗?卖淫和嫖娼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譬如它涉及到性道德问题、私生活、隐私信息、个人习惯、品行、道德、法律等等问题,还涉及到失足妇女的谋生出路问题、违法犯罪问题、腐败问题等等……。

尤其是对于中国的一些明星艺人的嫖娼,那吃瓜、八卦议论的更加疯狂。

在这方面,必须得大力弘扬朝阳大妈精神,必须得弘扬朝阳大妈精神。笔者特为你们写了一首诗:苍生苦难少人问,明星嫖娼众人论;朝阳大妈眼毒辣,侦探能力赛警察。朝阳大妈,你们的贡献可不小呀!

笔者带着以上这些问题,不防尝试着走进了关于卖淫、嫖娼的思考深谷中。在网络空间里,一些人对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的卖淫嫖娼议论纷纷,他们议论纷纷的动机暂且不说,但这种乌合之众现象是非常明显的,这样说有点抽象模糊概括,那我就试着说点相对具体的,对以上问题来剖析一下……

因为卖淫嫖娼之行为既违法又荒唐,与道德有关、个人品行、生活作风、个人习惯、嗜好也有关。

在一些西方国家,卖淫是一种谋生的行业,是一种性服务产业。但在中国,这种商业化的性服务产业是违法的,是被禁止的;当然这是由各国的国情、国策、历史、文化背景决定的。卖淫就像中国的官员腐败类似,犹如一种顽瘴痼疾,在中国的当下,根除卖淫嫖娼,有点不现实。但可以逐步完善、健全这方面的措施和方法。

卖淫和嫖娼事关性自由、社会和个人私生活等问题。因为卖淫嫖娼关系到社会治安、关系到伦理、社会风尚,关系到公序良俗,关系到个人隐私问题,关系到个人信息、名誉人格尊严问题,还事关价值观,事关社会文明,公民素养等等;事关如何规范惩罚问题,事关违法犯罪问题,因为卖淫嫖娼会滋生腐败问题,故还事关立法和性价值观问题。事关性病问题、事关性行为、性泛滥,事关男女裤裆卫生问题,事关生活作风问题,这也许是许多人为什么那么敏感、那么爱吃瓜、爱八卦的重要原因罢。

在中国比较传统保守的思想文化的大背景下,男女私生活作风问题,肯定会受到很多人的唾弃和人品的质疑。但这种个人私德问题,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问题,这种隐私是否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生效(11月1日)。隐私可以理解为敏感信息,每个公民的隐私权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违法能否阻却隐私权的保护。

公众人物的隐私,在违法面前能否阻却公开呢?他们的人格尊严,他们的名誉权、姓名权是否也要保护呢?当然对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官员违法犯罪,他们的名声已经涉及到公共利益,他们的个人信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们的违法犯罪阻却不了他们隐私的公开,这样在中国就能够更好的打击腐败现象,让人民也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对一些贪官污吏的实名公开,已经成为中国的惯例;但是他们的一般违法违纪,也就是卖淫嫖娼,是否也能够阻却个人信息公开呢?因为贪官污吏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使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必须公开他们的信息,这更加有助于威慑、警戒其他的一些正在路上的贪官污吏。

卖淫和嫖娼涉及到不少的法律。

卖淫和嫖娼涉及到了宪法里的人格尊严,涉及到民法典里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里的敏感信息,涉及到行政法的处罚裁量基准,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到网络,涉及到已经废除的收容教育法,涉及到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的决定,涉及数据安全法,涉及到刑法等。还会涉及到未来可能要制定的性教育法、性交易制裁法或者卖淫嫖娼制裁法。

公众人物,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的知情权大于他们隐私权保护,所以必须予以公开他们的信息。他们的信息是不值得法律保护的。

其实,在中国,卖淫是一个在夏商时期就存在的谋生手段,只不过随着社会时代文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改变、性观念认知度的改变,人们对其认识、理解的程度有些不同而已。这一直都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非常深刻的社会问题。它牵动着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

由正当的性爱演绎成无爱只性的性交动作,到性交易,性产业商业利益化 ,这动摇破坏着安宁稳定的家庭生活,甚至引起情杀,搞得家破人亡。自古奸情出人命,卖淫和嫖娼可以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也是一种奸情吧。

嫖娼与有情有爱的正当性生活有着巨大的本质差别,嫖娼是一种性欲望的发泄,是一种性占有欲和性刺激、喜新厌旧的体现。

对于嫖娼的人有生理需求,有旺盛的性欲,对于卖淫女有着金钱的欲望,物欲横流。

多数卖淫女是为了谋生,少数卖淫女是被逼无奈,一些卖淫女把卖淫当成了一种赚钱的手段,这种赚钱方式简单、赚钱快且多,容易养成好逸恶劳,一旦养成这种习惯,就很难去从事其他正当的赚钱之路。

这种赚钱方式,对于卖淫者来说,是多么省事、方便、简单呀!卖淫女、娼女很少是为了性欲,当然也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和男人,故意传播性疾病。

一些被感染艾滋病的人就有这个心态。趋利避险、追究舒适是人的本能反应和趋势。一些人为了更加的舒适享受,在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就很容易被传染上一些性病。

卖淫女卖自己的身,大多是为了生存,找小姐、包二奶三奶多奶,乱性,有的是为了美色、贪欲而性交,有的因钱、物欲而交。总之都有所图,一些腐败官员领导也是如此,他利用自己的权力去征服猎艳美女,去进行权色交易,甚至玩一些性游戏,搞性刺激。

一些官员手中的权力让他们的性欲更加膨胀泛滥。他们手中的权力成为了被一些充满动机之人利用的工具,他们过度膨胀、泛滥的性欲,一旦遇到送上门美色,那就一泻千里,难以收回。

送美女给领导官员服务,这难道不是变相的卖淫嫖娼吗,只不过他们之间的性交易拐个弯而已。中国人简直把易经智慧运用、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炉火纯青的地步。一些中国人最会玩阴阳。最会变着花样玩,去钻法律空子。

卖淫嫖娼规定是对不特定对象,这个不特定对象是有问题的,这不是说要扩大打击卖淫嫖娼的范围,卖淫嫖娼问题如此严重,即使扩大打击范围,也是有可以考虑的。有的官员,私生活作风严重混乱,荒淫无度,包养情妇几十个。

说起这个“不特定”对象的问题,其实一些卖淫女就在一个地域内卖,嫖客也是有限的,可能是附近一些打工的居民、民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不特定对象,应该修改,一些卖淫女只要与两个以上嫖客发生性关系,就是卖淫嫖娼,即使是固定的两个以上,也是。

女人是有性自主权,她们有权利决定自己与谁、与什么样的男人发生性关系,这是她们的私生活,但是如果这样下去,早晚也会出事的。自己的身体也不能非法滥用的。

这种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没有几个好结果的。因性刺激欢而聚,最后大多是不欢而散,甚至是命丧黄泉。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一旦养成乱性的嗜好习惯,就很难改掉。

无论结婚与否,一个女孩子如果和几个男人长期保持性关系,这种性关系正当吗?

同样,一个男人如果和几个女人保持长期性关系,你认为这是正当的性关系吗

夫妻性生活是人类正当的生理需求、特殊亲密情感的表达,更是一种传宗接代、繁衍生息、种族延续的需要。这是一种正当的本能生理活动,夫妻间和谐的性生活是家庭美满、和睦的基础。性和谐就是指夫妻双方在性生活过程中,都能获得快感,达到性满足的情感愉悦。

而一些乱性,对于成年人来说是不违法,但有违性道德,有违伦理风尚,有丧风化。

如果双方或者一方有了家庭,那就即违法又违德,有违婚姻法的夫妻忠实义务。

性道德,正当的性关系是夫妻俩或者恋爱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性爱;而不是性交易。

卖淫嫖娼纯属是男人或者女人的泄欲和性交,不存在爱。

民法典的婚姻编关于婚姻的规定是: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条司法解释排除卖淫嫖娼。因为卖淫嫖娼是临时短暂一次性的打炮性交,不存在同居,那么长期保养算不算?那也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没有家庭的人,嫖娼也是违法、伤风化的行为。


因性而爱,因爱而性。性是人类永恒谈论不休的千古话题,性是最敏感,也是最隐私、最不爱公开说的话题,然而又是正常人不可回避的话题,越是难以启齿的,人们好像越感兴趣越好奇。

性心理在牵动着每个人的神经。

有人说性是生产力,可性更是罪魁祸首、更是一种祸害,故要正确对待性问题,性教育应该从娃娃抓起,正确认识性问题。

有必要制定一部性教育法。卖淫卖的就是女性肉体器官,嫖娼嫖的就是性器官,异性交换,提起卖淫嫖娼,许多人为什么那么敏感和来劲?因为卖淫嫖娼触及到每个人的裤裆,因为卖淫嫖娼是私生活泛滥且侵犯到了公序良俗,因为卖淫嫖娼这种私德泛滥成灾影响到了公德。

公序良俗,是一个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不能被违背的基本价值观。是基本道德 ,是社会治安的基石。

卖淫嫖娼就违反了公序良俗中的性道德行为,还危害着国家公共秩序类型,危害着家庭关系,也是违反伦理关系的行为;性权利是一种私权利,但私权利也是不可滥用的,卖淫嫖娼更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你自己的身体自己做主,但是你也不能乱淫滥用,危害社会、家庭和其他人。

私生活、私权利过度泛滥、会在一定范围之内影响他人和社会公生活。提起卖淫嫖娼,也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利益就是一种需求,满足嫖娼者的性欲也是一种利益,卖淫者因此得到的嫖资,当然更是一种利益了。买卖是商业利益的交换,那么性服务合同和目前的保姆陪床怎么看,如果是多次与不特定的性服务者签合同,如果是让不同的保姆陪床,这种行为算什么?这个暂且不谈,下面说说卖淫和嫖娼的目前定义。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特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交易。妓女是一个接受男人金钱而给予男人性满足的女人。其典型代表是《20世纪韦氏字典》中卖淫的定义为,卖淫即——卖淫者,名词,为钱财从事(和许多男人)性交活动的妇女;有娼妓,妓女。显然这个定义将男妓排除在外。大家都知道在任何国家的每个朝代包括现代,男妓、妓男、舞男都是客观存在的;然而,人民普遍关心的(特别是在我们中国)或者说担心的依然是妓女的问题,的确同妓女相比无论是从数量还是危害影响上来说,妓男还是不能和其相提并论。卖淫的概念被限定了,概念里的与不特定的对象发生性关系,这就排除了与特定的多个特定对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卖淫女,如果一个女人只与固定的几个男人进行性交易,也就是只卖身于这几个男人,其他的男人一概不卖,这难道就不是卖淫了吗?

无论一个女人或是一个男人与多个男人或女人发生性关系,就是不正当的性行为,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有可能会滋生出更多的违法犯罪、伤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在中国,特定的几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或与特定的几个女人保持性关系,特定的几个女人与一个男人或者特定的几个男人保持性关系,而且都以金钱物质利益为交换,难道这就不是卖淫嫖娼吗?难道这就属于正当的性行为了吗?

何为正当的性行为、何为不正当的性行为?这要区分法律和道德生活。婚外性行为肯定是不正当的,那么婚前、恋爱期间的两个男女之间的性行为算是正当、正常的?

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行为。卖淫和嫖娼就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

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嫖娼容易传染性病,如梅毒、乙肝、艾滋病、丙肝、尖锐湿疣、淋病等各种性传播疾病。

懒是万恶之源,人天生有惰性,勤劳致富,少有懒惰发家的。懒人毛病很多,贪图享受好吃懒做,惹是生非,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不靠自己努力赚钱,还容易沾染上很多不良嗜好和习惯,恶习难改,容易与社会上的其他闲杂人员搅混一起干违法犯罪之事,很容易参与赌博毒品黄色之中。这样的人很容易被卷入卖淫嫖娼的团伙里。

培养、塑造一个人不易,可是腐蚀、堕落一个人不难。养成良好的习惯多么重要,养成好习惯也非常难,需要强大的自律,但是养成一个什么习惯的习惯就是坏习惯很容易。这样的男女的就有容易去嫖娼卖淫。

谈色谈黄不是思想腐化堕落的表现,这与现实生活密切联系着。它可以触动每个人的神经。


嫖娼卖淫与道德也不能一味地捆绑在一起。因人而异,一个嫖娼的人,道德未必低劣败坏,也未必不高尚正直。古代中国的皇帝不是三宫六院、妾成群吗?这难道不就是免费的、公开的长期嫖娼吗?无论是谁、无论是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渠道去沾染两个女人以上的身体,就是违背性道德。

古代帝王也好,当代的官老爷也罢,通通都是有欲望的人,七情六欲,人皆有之。古代的皇帝不是也很好的吗,有的皇帝也没有做什么恶事情,不嫖娼的人也未必是好人。我们要动态、发展、辩证地看待一切事情、一切人。

不能说一个嫖娼的人就道德败坏了,一次嫖娼说明不了什么。这不能与道德搅混一起,嫖娼是精力旺盛的、是欲望过强的人,是生理本能反应,是荷尔蒙作用,是个人的私生活,最多说是不良嗜好,是一个人的私生活不良习惯。

嫖娼、卖淫、猥亵、强奸,这都与人的生理欲望、性趣、自然本能的性密切关联。都离不开性,男女人性别差异好奇,欲望,在当今的法治文明社会,也是不能也无法回避这个话题的,关键是要正确对待性这个每个正常人都需要不可回避的生理问题,让性合理的宣泄,不要谈性色变,对待性的态度体现反应着一个国家公民素养和文明的程度。


要严肃并正确的对待性的问题,对于每个人来说,平时就得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做一个非常随便的人,恐怕没有人想让别人认为自己是一个非常随便的人。

让每个家庭、每个群体、每个社区逐渐形成良好的习惯和风气。

对于卖淫和嫖娼这种社会问题,也不能完全认为是经济发展的原因,尽管在古代物质生活非常贫乏的时代,照样会有一些人去嫖娼,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卖淫的人可能会更多,嫖娼的人可能相对少些,当下的社会,卖淫嫖娼的人可能都比较多。

深刻挖掘卖淫和嫖娼的内在动机,恐怕还是人性和欲望的作用。他们都是为了一种享受、安逸,前者大多是为了物质生活的更加安逸,后者是为了享受一种低级快乐的性刺激。

其实,人的性欲与大小便欲、食欲都是一样的,没有必要惊讶!也算是一些人的正常需求。可是乱性的观念和嫖娼卖淫这种恶习会演绎滋生出来很多花样的其他性游戏,换妻游戏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谈起性观念问题,这个问题也一直是人们隐藏在内心的问题,不能这样的一直的憋着不提,一旦爆发就不好再挽回和教育。

要回归正途,让性不能一味的压抑,也不能乱性害己,要正确地面对性的问题。婚姻就是给性生活穿上了一套合法合理的安全外衣,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不正当外衣,譬如同居、通奸、姘头和包养等等,这些虽然不违法、虽然暂时没人过问,可是一旦暴露、一旦被涉及的切身利益的当事人发现,就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危险,这些都可能是潜伏的定时炸弹。其实,婚姻也在改变着人们的性功能。

以前的婚姻都有讲究的,要求什么门当户对,古代的婚姻大都是包办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当代社会倡导自由恋爱,这本身就是一种开放的思想、就是一种进步,这是破除破陋习、移风易俗的表现,亦是对性观念的一种更高认识。提高了对性的认知水平。


生活中的卖淫和法律上的卖淫是有差别的。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自古以来就有,何况现在物质经济生活水平满足的社会,人类会有更高的追求和精神生活,是自然的事情。古代追求的方式可能野蛮点,现在只不过追求的方式比较花,比较礼貌和文明点而已。阴阳平衡,是自然界普遍遵循的规律,人不例外。

卖淫嫖娼的深度思索。脱贫就是脱单脱欲。随着对性观念的认知度的不断提高,目前的人们基本摆脱了性陋习。男方到女家落户,也是解决这个男女平衡,繁衍后代,生生不息的问题,人类和自然界、天地都是如此。

性观念,性理念教育非常重要。要从娃娃抓起。哪个少女不怀春,哪个男人不喜欢美女,看到一个美女,哪个男人都会自然的多看一眼,女的也是如此,这不丑。是正常的心里需求,是对美的欣赏,美女也是一道风景,男人为什么不喜欢看?

欲望引起的祸,一个是对物质财富的欲望,一个是对性的欲望。两个欲望碰撞一起就燃烧起来了;这两种欲望交织在一起就产生了一种肮脏的肉体商业化的交易。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自己的身体不能过度践踏的,自我的承诺也是无效的,你违背了伦理公序良俗不说,对社会、对家庭也产生了伤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虽然古代人就有嫖娼卖淫,但无论是儒家、法家、道家、佛家等宗教,对之也是持反对态度的。绝大多数人是反对女人出卖自己的身体肉体的。

多培养自己高尚情趣,远离低级趣味,要让你的上半身牢牢管控好下半身。

不要让你的下半身拉到阴沟里。这是人们基本价值观,贪财好色,你要贪财有道,好色有度。贪自己应得之财,好自己特定的喜爱之人的色。很多男人女人就是喜新厌旧 ,荒淫无度。

欲壑难填,喜新厌旧的习性就容易导致出轨、嫖娼。男人嫖娼是一种个人不良习惯和性格,与道德无多少关联。温饱思淫欲。物质生活丰富了满足了,就想追求更高的精神刺激。

自然界万事万物都是如此,一阴一阳之谓道,有阴有阳阴阳平衡阴阳交合才能使这个世界生生不息中国易学表述矛盾法则的命题。认为事物都有阴阳两个方面、两种力量,相反相成,相互推移,不可偏废,构成事物的本性及其运动的法则。无论自然、人事,都表现此道。

也有表示:道即为:“人道 天道 事道”。大家要顺应自然,顺应道。万事万物。一阴一阳也就是人类狭义的所定义的对错,成败,快慢,高低,大小,明暗……等等组成起来才为道。不可过于纠结于此。我们应该承应天道,理解人道,体会变通配四时,阴阳之义配日月,易简之善配至德。

反思卖淫嫖娼的灰色江湖存在,反思卖淫嫖娼与赌博、吸毒的共同毒害;

反思卖淫嫖娼的概念和渊源,反思公德和私德;

反思卖淫嫖娼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

反思对卖淫嫖娼的的规范制裁和制度措施;

反思卖淫嫖娼的立法问题;

反思卖淫嫖娼与婚姻家庭、腐败、黑恶势力社会、风俗的牵连;

反思普通公民与公众人物卖淫嫖娼的区别对待;

反思法律面前无身份,违法面前无隐私的考量;

实践或活动起源于欲望,而非理性。理性只能分辨对错,而不引起任何活动,欲望正好相反,它能够引起活动,却不能分辨对错。欲望能够服从理性,也能够脱离理性。服从理性的欲望导致良好的选择,脱离理性的欲望导致较差的选择,而道德正是这种良好的选择,所以说道德从根本上起源于欲望和理性的统一。

进一步来讲,欲望是由感觉引起的,感觉又分为快乐和痛苦。快乐来源于爱好,痛苦来源于讨厌。凡热爱一事物者,该事物就能够给他以快乐,所以爱好道德者,道德也使得他快乐。因此,道德与快乐并非不可兼得。

在没有养成习惯之前,做一个道德的人并不容易。但是,良好的选择习惯一旦养成,道德的活动本身就能够带来快乐,这种快乐又诱导我们选择做道德的事情,所以做一个道德的人也可以说并不难。特别要注意乃是从小就养成一个好习惯,因为好习惯既然特别有助于增进人的幸福,坏习惯自然也就特别能够损害人的幸福。

道德的功能价值

凡是人的活动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幸福,区别在于幸福的种类和完满的程度不同。道德的活动既然是一种活动,当然也不能例外,它也是为了追求某种幸福。人类的灵魂可以粗略地分成三个部分,即营养和繁殖的部分、感觉和欲望的部分、心灵和理性的部分。道德既然与实践和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它的目的就在于追求人类灵魂中感觉和欲望部分的幸福。


既然道德是一种良好的选择习惯,像射箭一样有一个标靶,即人的幸福,所以也像射箭一样,需要在实践中根据感觉来调整和提高它的命中率。因此,说道德的准则是感觉当不为谬误。

有人说道德的准则是自由,而把自由又定义为既不压迫人,也不受人压迫。这话一半正确,一半不正确。因为相同人的幸福是相同的,不同人的幸福是不同的。对幸福一概而论,是智力不成熟的表现。人的性格是有多样性的,有的人爱好思考,有的人爱好运动。即便同一个人,小时候和长大了的性格也有可能不同。因此,幸福和快乐也具有多样

具体来说,不可以强求今人遵循古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小孩遵循成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女人遵循男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穷人遵循富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发展中国家遵循发达国家的道德。

道德的事指的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可以增进人民幸福感、促进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没有任何一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

道德不是天生的,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这是一种道德相对主义,与之相反的主张则称为道德绝对主义。

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在公共领域中的道德;如:在对待公物、对待环境的品质。

私德,就是在私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如:处理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方面表现的品质

公德与私德在现代条件下还有一个特点,它们之间是分化的:在公共领域建立一种规则、制度,然后你要遵守,但是要保持公民权。相应地也要求在社会生活空间中给私人留有私人领域。一个人,在私人的领域,只要不侵犯他人利益,都是受到保护的,同时社会生活有真正民主和法制的公共空间。

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

推进法治建设是全社会的事情,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事关国家各项事业的全局,事关每一个人财产、人身、人权、生命自由等权利的安全保障问题。推进法治建设是社会所有行业的事情,每个行业都要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才能更好的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有基本原则,就会有例外,有变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抽象平等,具体到社会生活中的特定对象,就要区别对待了,法律的人道,法律是具有人情味的有感情的,法律的平等原则是允许实际生活中的差异化区别对待,这也是符合基本法理的理念的,也不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和精神。

卖淫能够攫取巨大的利益而且来钱快,这就被某些人利用,成为攫取暴利的工具,进而滋生一系列犯罪行为:

刑法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传播性病罪]

第361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第362条[包庇罪]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366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367条[淫秽物品的范围]

卖淫嫖娼有涉及到个人隐私,隐私也是敏感信息或个人信息,民法典对此有规定。以下是一点与性有关的话题,也与卖淫嫖娼有点关联的。

在远古时代,人们不了解性与生殖的关系,直到现代,仍有极少数的部落民族对这两件事之间的关系不甚了解。

如果说性仅仅是为了快乐,仅仅以其自身为目的,那么不但生殖目的不复存在,就连爱的目的也没有绝对的必要了。爱会导致长期关系,性却可以是短期的,甚至是一次性的。它可以是一种游戏,是对身体快乐的单纯享受,是一种单纯的感观经验。持这种观点的人宣称:随着人们不再必须将性与婚姻生育联系起来,我们对性不必再那么严肃,我们可以更随意更轻松地享受性快乐。以性为单纯的感观快乐的观点在现代越来越流行,虽然在艾滋病出现后,这一潮流受到挫折,人们的多性伴行为方式有所改变,但是由于生殖与性活动的疏离已成不可扭转之势,把性当作纯粹感观享受的价值观还是愈演愈烈,这就很容易导致卖淫嫖娼的蔓延。


恩格斯当年分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曾表达过这样一种观点:家庭和婚姻之所以产生,是为了生育合法子嗣以继承家庭的私有财产。按照恩格斯的逻辑,在生育动机分离出去之后,家庭和婚姻就都不是必不可少的了,那么性的确可以是一种单纯的感观快乐的享用了。


按照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家庭的批评,它是“两个卖淫合成一个道德”。由于资产阶级的家庭中存在着财产关系,女性靠提供性服务换得家庭生活的保障。按照恩格斯的逻辑,资产阶级的家庭婚姻关系与卖淫的区别仅仅是批发与零售的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二者都是性的商品化,都是以性换取生活来源。如果恩格斯的逻辑成立,以性作为维持生计的手段就不再是少数娼妓的越轨行为,而是社会上许多“体面”阶层的人们的寻常行为;就不再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而是社会规范本身了。


卖淫嫖娼涉及多部法律,涉及到民法,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宪法、刑法,基本都是因性而起,有必要制定一部性教育法和卖淫嫖娼制裁法。立法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的表现。

法律是为社会的服务而存在的。虽然不能杜绝卖淫嫖娼,但是能够起到教育威慑作用,让一些人脑子中有一道紧箍咒。

卖淫嫖娼这种行为是人人不齿的,又涉及到个人的隐私私生活,隐私对于每个人都是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这涉及到个人的人格尊严,名誉面子,大多数人喜欢安宁的生活。

财产、生命、名誉、性丑闻,有时候人宁愿舍财产也不愿意让自己的名誉败坏了。


制定一部性交易处罚法也可以,性交易把卖淫嫖娼囊括进来了,还包括权色交易,包养二奶三等。卖淫和嫖娼是你的自由,但不能认为是你的正当自由,所以法律必须予以规制。虽然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你的自由是在法律的边界内,你的自由是有度的。

人内心必须要有敬畏、有止境。要敬畏生命、敬畏法、敬畏道、敬畏自然,敬畏社会准则,敬畏伦理、风尚,敬畏公序良俗,珍惜自己的声誉,要珍惜爱惜自己的身体。对恶、不道德、违法犯罪要止境。一个人,如果敬畏法、伦理、敬畏公序良俗敬畏自己的身体健康,敬畏他人的生命,就不会产生卖淫嫖娼的想法了。有时候,色欲,色即使空,是很难把持。色胆包天。但也会毁于一旦。名声狼藉。一旦色就空了,之前再牛逼也从此什么也不是了。一些性交易、性游戏,还有一些变态畸形的性玩法基本上都是卖淫嫖娼引起的恶性连锁效应,必须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