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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出借账户涉18亿股票操纵案 他该为此担责吗?

2019-07-16 14:39:07 梁雅丽律师 进入主页

2018月10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高达18亿的罚单,被罚人高勇一人控制了16个账户,操纵“精华制药”股票,半年时间非法获利8.97亿元,创出了操纵单只股票获利的历史之最。

而黄晓明的卷入将该案推向另一个高潮。处罚决定书显示,高勇操纵的14个委托交易账户其中之一,为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并经过护城河投资另一个合伙人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账户交由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据财新网报道,证监会刚刚公布的获利近9亿元、罚没款高达18亿元的高勇股票操纵案中的自然人账户之一确实为影视明星黄晓明名下账户。

【法律解读】

资深刑事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认为,涉案金额高达的18亿的股票操纵案,显然是一起大案,不过,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对股票操纵事宜并不知情的黄晓明并没有法律责任,除非进一步调查中能够证明黄晓明在出借账户时对他人股票操纵一事知情。

8月10日,证监会例会披露,对高勇操纵市场案作出处罚,罚没金高达17.9亿元。媒体所披露信息显示,黄晓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借账户的,账户也没冻结。这说明在这起股票操纵案中,黄晓明并未控制账户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

操纵股票市场,不仅会面临主管机构证监会的处罚,还会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操纵股票市场的认定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必须有“主观故意”,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刚不能认定构成违法或犯罪。

牵连上这样一起大案,黄晓明自然不能轻视,因此在第一时间予以了回应。8月11日,黄晓明工作室发布声明称,黄晓明不认识高勇,也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票行为和介入过任何相关调查。

如果黄晓明工作室的声明属实,则黄晓明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操纵股票市场行为构成。这是因为,法律对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认定,一是要符合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二是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当然,我认为出借账户跟委托他人理财还是有所区别,黄晓明如果是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进行股票交易,这是对证券交易实名制管理的突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证券违法案件中账户实名制相关主体自律管理的通知》,黄某明将账户委托给他人操作被处罚,中国结算可对涉案账户采取自律监管。

这份《通知》中提到,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中国结算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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